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范例.docx
26页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一方 将其一并移转给,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1]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 务转移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 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 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2]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和承担的的份额 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 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 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 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当 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和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 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基本类型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分为合同承受以及企业合并与分立,以下 分别介绍[3] (一)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 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合同上 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合同法》第8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 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物在租赁发 生变动的,不影响的效力 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 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 的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 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 1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 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 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 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 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本期内 容是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杨琳琳《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法律问题 研究》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实践 提供参考 一、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 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 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
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 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 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所发 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 括转让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 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 (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 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 法定情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必须转移的情形如依《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 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又如,依《破产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 务与其他破产财产一同转移至破产清算组 约定情形则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后转让的情形,其 规定见于《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 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文将以此类概括 转让为主要讨论对象 (二)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标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权 利义务转让及部分权利义务转让两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是否转让基础合同项下全部的权利义务 如转让标的为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则受让人将完全取得出让 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基础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 如仅转让部分权利义务,则受让方就该部分权利义务成为新的合同 当事人,出让方在未转出部分仍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同时,如转让 方与出让方对于转让标的的范围和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 无法确定双方各自承受的权利义务份额,因而双方将连带地承担全 部合同权利义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要点分析 (一)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判定 虽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概念并不复杂,但实践中由于交 易背景千差万别,可能发生与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混淆的情况, 故需要结合被转让的基础合同和转让合同本身进行判断 1.根据基础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 由于单务合同项下,一方仅负有合同义务,另一方仅享有合同权利,故不存在合同概括转移的基础,被概括转让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
典型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卖方对买受人并非只有债权,还有按 照合同约定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又如财务顾问合同,顾问方既 有取得顾问费的权利,又有按照约定提供顾问服务的义务双务合 同的任一方未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义务即向第三人转让的,即可能 被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如新疆高院在“云南弘祥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生产 资料供应公司、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 事判决书中认为,虽然转让方认为其转让给第三方的是其享有的“债权”,但由于基础合同为买卖合同,且未进行结算,债权债务事实不 确定,因此仍应认定为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2.根据转让合同的实质进行判断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转让合同”, 但可能被法院依照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安排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 相应的,有些合同虽然从合同名称及条款表述上看并非概括转让合同,但法院可能结合交易背景将其认定为概括转让合同 例如江苏高院裁判的“石岭与陈静、刘翔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 案中,刘翔宇与红利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翔宇 向红利来公司购买商品房。
刘翔宇支付首付款后,由于其对第三人 负有债务,便向红利来公司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换名手续以 抵偿所欠债务,即,由第三人替代刘翔宇成为商品房的买方,与红 利来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法院在再审复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该行为的目的是以 买卖合同项下的首付款债权抵偿债务,该合同项下剩余房款由第三 人向红利来公司而非向刘翔宇支付,因此不属于针对商品房的连环 买卖行为,也不属于转让首付款债权的债权转让行为,而是刘翔宇 将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于其他债权人以抵销自己债务 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行为 又如浙江高院裁判的“徐福云与梁伟海事海商纠纷”一案该案所涉 基础合同为《供货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价 格为129万美元后a公司与c签订《转让合同》,约定c全面接 受《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a公司转让该合同下买卖标的物,c 负责履行《供货合同》中a公司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和权利,转让价 格为1280万元人民币,c需另行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与佣金。
浙江高院认为:c支付买卖价款的对象为a公司,根据其他证据材料 判断,c与原合同相对人b公司之间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因此,虽然合同文本中的表述方式近似于合同权利概括转让,但应当认为a 公司向b公司购买标的物与再向c转让的行为属于转卖并赚取差价 和佣金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再如,财产转租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较难区分在财产转 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是在未终止和财产所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 情形下,而与第三人订立转租或转包合同,实际上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当事人也各不相同,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本质并不一致 3.小结 可见,当合同的性质不明时,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文字表述进行判断,而应当对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包括:(1)基础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双方的义务是否尚未履行完毕;(2)基础合同中的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导致其自身全 部或部分地退出基础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基础合同新的主体;(3)第三人是否直接向基础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而非向出让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4)作为转让标的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没有任何更改地 完全转让给第三人等。
此外,还应通过分析交易背景,考察当事双 方的订约本意来确定合同的法律性质,否则将可能出现偏差 (二)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 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 条的规定”,结合其他相关规定,关于概括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可总结 如下: 1. 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 出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达成合意; 3. 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内容必须确定及可能; 5. 合同权利须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拟转 让的合同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