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志刚事件”之法学家上书——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演讲范文.doc
15页孙志刚事件”之法学家上书——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演讲范文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 在特别调查程序的运作方面,贺卫方等学者指出:调查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听证方式不妨发挥作用 专家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调查结束以后,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TOM新闻”《由大学生孙志刚丧命案看收容:为何屡屡酿悲剧》)目前, 孙志刚案件的一审已经结束,12名案犯已分别被判刑,20名公安系统、卫生系统、民政系统的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的惩处表面看,此案已经告一段落,对于由此引发的对收容遣送制度这一惨绝人寰的恶法之抨击,也唤起了政界的关注,并催化出积极的反应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提出全新的自愿救助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违宪审查也自然终止对此,也许已无多着笔墨的必要然而对于“法学家”上书这一段情节,媒体虽争相报道,然多围绕对收容制度之批判这一主题而展开,并未对事件本身有更多关注也许在血淋淋的现实面前,对恶法的口诛笔伐是当务之急;然而事过境迁之后,对相关事件的冷静思考,也有充分的必要即从法学家上书这一事件,探讨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这一话题中国的古代,没有法学家这一社会阶层甚至可以说没有出现过一位职业法学家虽然战国时代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是其中最活跃和最有影响的“四大门派”之一,其法律思想为秦国采用为治国方略并为有秦一朝所贯彻始终(实际上秦朝存续期间也极为短暂: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但法家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他们对政治活动的热衷远胜于研究法的本质与发展规律,甚至对后者漠不关心他们也是思想者,但他们的法律思想,完全是为政治活动服务的学界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法家提出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甚至认为法家的“法治”理论要比亚里士多德学说更为系统,也比五百多年以后以盖尤斯为首的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观更为深入(祁建平.《走向健全的法治》.载《人大研究》20**年第6期)。
这是对法家思想的一大误解实际上,法家的“垂法而治”、“以法治国”(“法治”的本意不是“以法”,一字之差,方向大缪参见:吴春香、陈朝晖.《论企业管理之法治化》.《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 60.)中的法,主要指刑和罚,都是强调君主要用刑罚来治国,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法家将君主置于法律之上,而不是将法作为最高权威法家的所谓“刑无等级”,针对的是位高爵显的大臣,与自然法学派之“平等”思想截然不同而法家的“以刑去刑”学说更是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如果说法家还将法视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那么随后的两千年中国史上,这个“重要”二字亦可省略了经历了西汉短暂的“黄老治国”之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一直延续到近代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学而优则仕”的士大夫阶层,秉承“半部《论语》治天下”的信条,将掌握和诠释儒家经典作为对知识的唯一渴求,而法学(当时所谓“律学”或“刑名之学”)是一个没有多大吸引力的领域,更非可以引以为荣的精深雅致的学问,其地位尤在琴棋书画之下这样的一个社会存在是不可能出现法学家的,更莫论法学家阶层纵观任何一部中国法律思想史著作,在沈家本、伍廷芳之前,没有出现一位法学家的大名,乃至不得不借助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论述充实这一学科的内容。
在西方,则是另外一种光景:在古代罗马,经历了初始阶段的法藏于官、民不读律之后,法学逐渐成为一门人们普遍感兴趣的学问早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自柯伦康尔斯始,习法之士日渐增多,研法之风日趋浓厚,一个专门以解答法律为荣誉职业的法学家派别随之崛起耶林指出:“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灭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的发达,法学家功不可没皇帝依靠法学家的帮助,制定了大量的私法,关键是,与中国统治者“以德配天”的理念和实践不同,罗马皇帝是依靠法学家为自己的权力找到合法的依据因此,罗马统治者也给与法学家超乎寻常的恩典和荣耀:在奥古斯都时代(Augustus,公元前31——公元前14年),授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答法律的特权,他们的意见一致时,便发生法律效力;纵使互有分歧,皇帝也责令裁判官尊重他们的意见参酌判案公元426年,罗马帝国狄奥多西二世和瓦勒提尼亚努斯三世颁布了《引证法》,重新调整法学家解答法律的特权规定: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各家观点不同时,取决于多数;数同则以伯比尼安的观点为准。
这表明法学家在当时受到无比的青睐,罗马法与法学家结下了不解之缘李进一.《罗马法学家与罗马法》.《暨南学报》.1997(2)80.)他们编写了主要的罗马法,其中包括《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新律》这些著作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可称辉耀古今的法学名作,其对后世法学的贡献是不可抹煞的认为“法学家……得以全面制定他们心爱的私法,因而他们就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鄙的国家法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33.)是以革命家的视角评价法学家的作为,难脱偏颇之嫌优帝一世(也译:查士丁尼,作者注)编纂法律的目的,在于复兴罗马法,以挽救奴隶社会的衰落局面然而他并未如愿以偿他去世以后,东罗马帝国战乱不已,基督教盛行,罗马法更趋衰落,寺院法的势力压倒了罗马法;加上封建割据,出现了行会制,阻止了法律的统一和施行所以在优帝以后,罗马法失去了旧时的光彩,(周枏.《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一版,第80页.)作为一个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随着帝国的衰落而日趋势微;作为一种法学思想或理念,也因此而沉寂了几个世纪然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罗马法是不甘沉寂的。
欧洲的法律研究于十字军东征时期复兴十字军东征所代表的,乃是与军事胜利无大关系的经济机会然而,这种以东方贸易增长为代表的机会,若无法律和制度的体制保障就难以利用必须有这类体制才可容许共同集资投入大规模海上和陆上事业,保证已筹集必要资本的商人能有受到保护的市场,并为如何将来自东方的货物交换成来自西方的货物作出规定经济基础对法律上层建筑提出的这一要求,客观上需要法学研究的智力支持充分体现商品经济特色的罗马法“老干发新枝”也就成为大势所趋罗马法复兴运动通常从1088年意大利法学家伊尔内留斯创办波隆那大学(也译作波伦亚)法学院起算,该大学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二世在南意大利战争中发现了《学说汇编》的原稿,而且是查士丁尼本人使用过的抄本这引起了意大利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掀起了“复兴”罗马法的热潮,促使已经发展成熟了的法律改革运动蓬勃开展起来欧洲各国大学纷纷开设罗马法课程,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就把他们从大学里辛勤学来的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于是便形成了一种日益增长的社会力量,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法学家等级”随着法学家等级的形成、壮大,到15、16世纪,一场以法律罗马化为标志的法律统一运动席卷了欧洲大陆。
法学家们满怀激情的投身于罗马法的研究、注释和传播,进而投身于法典的编撰,推动了法律的改革和进步王卫国.《论法学家的人格》.《民主与法制》.1998(1) 34.)西方社会是盛产法学家的社会,这不是吹嘘,而是历史和现实步入工业革命时代,经济基础对法律上层建筑提出更高的要求——从传统的农业社会法向近现代工业社会法转轨,即实现法律的现代化这个科学理性大张的历程,离不开法学家的创造性劳动法学家乃法律现代化之大脑,没有法学家的参与,法律的科学化理性化运动只能是自发的、低水准的,而法律的现代化这样自觉的、高水平的科学化、理性化的运动则无以萌生正是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为在理性基础上建立现代法律打下了基石;理性法学、规范法学等法学流派为法律的形式和价值科学化、合理化提供了分析工具和原则;即使在伊斯兰法系,法律学者也被公认为是“国家和社会的伊斯兰设计师”周永坤.《法学家与法律现代化》.《法律科学》.1994(4)3-4.)在现当代,法学家的在社会舞台上依然饰演着重要的角色上世纪70年代,法国便将修改民法典的重任委托给著名法学家让卡邦尼亚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其思路最初来源于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的约翰·杰克逊(John Jakson)教授《改革关贸总协定制度》的研究论文(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年第一版,第18页.)。
而在中国,则是到了近现代,随着封建统治和礼教日趋势微,加之内忧外患催生的变革之风,方才涌现出沈家本、伍廷芳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之可谓乱世出英雄者也他们主持的修律运动在当时达到了比较高的立法水平,但随着清廷的覆灭,他们在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也自然被历史的洪流吞噬大半伍廷芳后来追随国父在国民政府任职,但是在那个烽烟四起的战乱年代,仍然难以贯彻他的法制思想国父孙中山先生作为伟大的政治家的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堪称中国法治思想的巅峰;一部几被遗忘的《民权初步》,今天看来乃是开创权利文化的经典之作只是革命家耀眼的光环,多少遮掩了先生作为法学家的成就先生经过多年执著的追求和艰苦的努力,也终于为实现其治国方略和宪政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5年国父北上之时,南方国民政府根基已稳,北方的张作霖、冯玉祥亦表拥戴,一个全国统一、人民富足的场景似乎指日可待只可惜天不假年,我们的民族也不得不承受更多的苦难虽然毕生理想付诸东流,但毕竟还能思想,还能著述,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相比之下,更多的法学家甚至连思想的权利都没有建国以后一句“****旧法统”,就消灭了几乎所有那个时代的法学家的学术生命。
如今我国的英美法研究仍然十分薄弱,因为50年的断层是无法弥补的当年的法学家有几位至今还健在,但他们已经是百岁左右的老人了他们中有人仍在孤寂与落寞中重拾生命的余辉,然而更多的是麻木的笑看生命的流逝即使成长在红旗下的法学家,仍然无奈的在政治的洪流下重复着老一辈法学家的多舛命运作者所识的罗俊明教授,当年北京大学张友渔先生的研究生,将20余年的青春岁月奉献给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事业,1987年才从事法学高等教育;赵子寅教授,上世纪60年代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十余年中学语文教师,之后才进入高等学府讲授法学;王友金研究员,北京政法学院首届毕业生,出于对法学的执著和热忱而于1961年远走香港……这是个体的悲剧,更是时代的悲哀!因为当时的中国无论是社会形态、组织架构、文化心理仍然是具有很强封建色彩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者不希望将自己的权力置于法律的监控和规范之下;从经济运行方面出发,计划经济体制不需要法律的调节和保障因此在当时的大气候之下,法律存在的空间十分狭小在泛政治化、泛道德化的荒唐岁月中,法学家的命运自难免踯躅于强权恶手之下邓公复出之后,以他无可比拟的智慧和影响推动法治国的进程(邓公的法治理念也是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而由模糊到清晰的),法学家始获大显身手的舞台。
甚至于外国的法学家,也受邓公之邀为我国提供立法咨询参见:(德)Norbert Horn 著,陈朝晖 吴春香 译.《法律的比较研究与法律的全球化》.《山西律师》.20**(5) 67.)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当代法学家面前呈现出一片前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