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法特征之我见.doc
9页社会法特征之我见・ 2011-07-30 10:22:19汤黎虹(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从历史和现实考察可见,社会法是应对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是 调整扶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实 施协同帮扶的主体和受帮扶的主体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为内容的法律规 范因此,社会法与其他法(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相比具有作用的 社会性、范围的公众性、内容的帮扶性等显著特征关键词:社会法社会问题社会体制帮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将 “社会法”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①社会法在中 国作为独立的法部门及与其他法部门相区别的特征的研究,在目前还是崭新的课 题对其的研究,有利于构建中国的社会法体系和完善中国社会法关系中的权利 (力)义务(责任)结构笔者研究认为:社会法具有作用的社会性、范围的公 众性、内容的帮扶性三大特征一、关于作用的社会性社会法的产生时间并不算长,从1881年有人提出社会法一词②并另有人提 出社会法为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的论断③,及此后开始进行现代意义的社 会立法和越来越大规模的社会立法④,到现在仅仅100多年,但是,就是这历史 长河中的一瞬,使其发挥了其他法律部门所发挥不了的作用。
从实践看,社会法 是应对日益严峻的群发性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应当说,群发性社会问题自 古就有,诸如贫困问题等,但是并没有形成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工业革命后,新 的生产方式在强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失业、劳资矛盾等问题,以及 由这些问题进一步衍生出的贫困、社会不稳定等群发性问题,为缓和日益尖锐的 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进而维护社会稳定,面对传统法(特别是民法和行政法)的 调整效力所不及,德、英、法等国纷纷制定了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在一 定程度上赋予了劳工和贫困阶层的求助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一方面, 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经济危机,导致社会不公、社会两极分化更加严重,各阶 级、阶层的对抗与矛盾加剧,形成新的社会不安与动荡,迫使这些国家通过社会 立法进一步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二战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实力有 较大提高,为制定和实施社会福利政策提供了客观基础再一方面,一些国家的 社会不安全因素也在增加,从而促使这些国家不仅着力完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 法,而且还在增进社会公益方面(诸如提供教育、卫生及相关社会公共服务)和 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加强了立法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底子薄、人口众 多,但建国后较好处理了劳资关系和工农关系(包括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险法), 社会大众在计划体制和按劳分配模式下,共克时艰,失业和贫困等社会问题不够 明显,相应的社会立法也较少;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快速发展(包括城市化进程 加快)的同时,人口也有不小幅度的增长,市场体制的运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以及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使劳资矛盾和职工与用人单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下岗 和失业问题多了起来,人口的膨胀、老龄化,以及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 益保护问题的凸显,加之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经济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损害群众权 益的事件层出不穷,都或多或少地引发社会的不稳定问题(包括突发群体事件和 群体上访)的发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加强了一系列社会立法(包括就业 促进、劳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生育、教育、卫生、公益事业捐赠、突发公 共事件应对、社会安全维护、人民调解、信访等方面法律和法规)上述这些法 律规范被学者和“官方”表述为社会法⑤上述法律事实还应当表明一点:社会法作用的领域不是在经济和政治领域, 而是在与近现代经济、政治、文化并行的社会领域经过进化,人类在一种特定 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基础上形成了由人群组成的、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为纽带 的、有文化有组织的系统,它包含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的 交往系统这里的社会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并列的“社会”,它不包含人们 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交往系统民商法和经济法主要作用于经济领域,以 求解决商品供给和货币需求平衡问题(包含资源配置问题);宪政与行政法主要 作用于政治领域,以求解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各国家机关权力之间的 制衡问题;文化的法是解决文化传播问题的法;为解决近现代出现的社会问题而 立法,彰显了社会法作用于社会领域的特质当然,社会法作用于社会领域,并不是作用于社会领域的全部,而是按其规 定作用于社会成员在扶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等领域中所形 成的特定交往系统。
一方面,在近现代,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社会安定方面的 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如果不注重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矛 盾更加尖锐,而解决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社会安定方面的问题,社会立法是必 然选择另一方面,社会法的理论研究,从19世纪70年代到本世纪,先后在德、 日、法、中、英、美等国展开,产生并形成了若干学说:一是“第三法域”说, 如德国19世纪70年代就有人提出社会法为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的论断, 此后法国、日本、中国的一些学者也对此观点进行了论证⑥;二是“社会安全” 说,如德国有些学者就将社会法等同于社会安全法,后来中国台湾一些学者也持 这一观点⑦;三是“保护弱者”说,如日本和中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社会法是维 持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的法⑧;四是“社会公益”说,如日本以及20世纪 30年代中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社会法是法制转型后的社会公益之法⑨这些理论 研究,充分反映了当时社会法解决社会问题的特有属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 会法的内涵和外延,但是若干社会法的定性都难以全面反映解决当今社会问题的 实际需要,例如:“第三法域”说因当代私法和公法普遍融合的现实使社会法边 界难以划清,进而难以实际应用;其他诸说因当今世界特别是中国社会问题的复 杂性和多样化而难以单一适用。
由此可见,“社会性”是与“群发性”相关联并相近似的概念,是社会成员 之间在扶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领域内缺失应有的“帮扶” 的社会问题形成过程中或形成后,⑩一部分社会成员组成群体或集合体对另一部 分社会群体或集合体展开帮扶而具有的特有属性二、关于范围的公众性在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形式往往是一部分社会力量基于扶助弱势群体、 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而对另一部分社会公众所进行的帮扶1) 弱势群体是指那些马上会遇到甚至已经遇到困难需要社会力量给予帮助的社会 群体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以及不同领域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千差万别,但笔 者同我国许多学者一样认为,构成弱势群体必须具备以下要件:该群体中个人及 家庭生活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弱势地 位;要改变弱势地位,需要社会力量给予帮扶从中国社会法现象看,弱势群体 主要包括:城乡贫困人口;失业、下岗人员;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农 民工2)社会领域的公益不同于经济领域的公益、政治领域的公益和文化领 域的公益从法律的角度看,公益即公共利益,主要有: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应的诸多相对人所共有的利益,例如行政征收、行政强 制中对应的诸多相对人所共有的利益;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即国家经济调控权 对应的诸多受调控主体所共有的利益,例如税率、利率的调整中对应的诸多受调 控主体所共有的利益;文化法上的公共利益,即文化传播权对应的接受传播者的 共有利益;社会法上的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共产品提供权对应的诸多享有社会公 共产品的主体所共有的利益,例如人口服务、教育、卫生、公益事业促进中对应 的诸多享有社会公共产品的主体所共有的利益。
3)在社会中,社会秩序不良 甚至混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正常的生产、工作和人民生活受到负面 干扰或者破坏当然,造成社会秩序不良甚至混乱的因素很多,不仅有经济、政 治、文化、社会的因素,而且还有自然的因素这些因素往往是造成群体性事件 的诱发因素,而群体性事件又往往会造成社会秩序不良甚至混乱的后果;自然的 因素主要是自然灾害,其往往引发社会秩序不良甚至混乱,如果应对不好,会演 变为社会动荡由于社会秩序不良甚至混乱的状况使社会稳定和社会成员安全受 到威胁,因此,社会法所确定的“维护社会安定”主要是指维护社会秩序并使社 会稳定以及维护受到威胁的社会公众的安全4)社会法的上述范围综合确定: 人们要扶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就要对需要帮扶的社会公 众给予资金、物质等方面的支援,给予经济政策、行政措施的扶持,给予合法权 益的保障,等等当然,由于各具体领域之间是相互连带、相互作用的,因此, 人们还要将这些帮扶方式运用到具体的领域过程中并保持协调可以说,这种将 若干方式运用到具体的领域并保持协调的过程,就是国家和社会力量(政府及相 关机构、社会组织等)与社会公众之间以及社会公众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交往的 过程,在这样的交往过程中,形成了社会的运行系统。
社会法是在社会的运行系统中解决社会问题的,其覆盖的范围也必然是社会 问题内的各种问题,尽管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特别是文化背景的不同 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但是,当前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中 国的社会法所涵盖的社会问题基本涉及弱势群体问题、社会公益问题和社会安定 三大方面其中,弱势群体的问题包括:在获取生存手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 的问题(诸如失业问题、劳动问题等),在社会成员中处于贫困和需要救助地位 的群体的问题(诸如贫困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社会公益的问题包括:人口 过程的问题(诸如人口生育问题、人口流动问题等),公益事业促进的问题(诸 如公益事业捐赠的问题),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问题(诸如教育的问题、卫生的 问题等等)社会安定的问题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问题(诸如自然灾害应 对的问题、灾难事故应对的问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问题、突发社会安全 事件应对的问题等),社会安全维护的问题(诸如社会治安问题、社会交通安全 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等),化解矛盾的问题(诸如社会补偿的问题、民情调处的 问题等等)上述社会法覆盖的范围决定了社会法调整对象已然是扶助弱势群体、增进社 会公益和维护社会安定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方面,调整扶助弱势群体的关系,包 括:调整就业促进、劳动、社会扶助、社会保障等关系另一方面,调整增进社 会公益的关系,包括:人口生育和人口流动等涉及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协调关系; 教育、卫生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关系;公益事业促进关系再一方面,调 整维持社会安定的关系,包括:调整自然灾害应对、灾难事故应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对等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关系;调整维护 社会治安、社会交通安全、信息安全等社会安全的关系;调整社会补偿、民意调 处等涉及维护稳定的关系这些调整对象显然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 部门的调整对象不同透过社会法覆盖范围的分析可见,社会法在范围上突出的特征就是覆盖部分 社会公众对扶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社会法所确立 的扶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的制度集中表达了社会公众的需 要,而这一需要不同于民商法上的民商主体的个别需要、经济法上的经济运行体 的需要、行政法上的政治体的需要正因为如此,才有解决弱势群体、社会公益、 社会安定问题的社会法三、关于内容的帮扶性社会问题需要社会体制运行来解决,就如同经济问题需要经济体制运行来解 决、政治问题需要政治体制运行来解决、文化问题需要文化体制运行来解决一样。
由于社会体制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并行的体制,因此,社会法不 可能覆盖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的领域,而只能覆盖到社会体制的领 域这也恰恰构成了社会法区别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宪政和行政法、文化法的重 要根据笔者认为:民商法和经济法是经济体制的法律形式,宪政和行政法是政 治体制的法律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