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与制衡.docx
7页宪法学第二次作业——分权与制衡一 分权与制衡的含义分权即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权力不能集中于国家的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一部分人), 而应该合理地分割开来,交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或人民来执掌,并由此而形成一定的相互牵制 和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国家权力的平衡状态,以防止专制和独裁分权与制衡作为宪政的经 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狭义上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 而在广义上还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二 分权和制衡的理论基础分权与制衡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近代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从理论和时间 上可以将其分为两大部分:1 阶级分权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初步阐述和表明了他的分权思想及其理论从这部书 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关于国家政治的思想的 影响,但是他又做出了很多不同于他们的创新他在书中研究和比较了希腊的150 多个城邦 的政治制度,并对政体做出了区分,提出了政体的分类思想他的这一分类思想主要有两个 标准,一个是统治者的人数,一个是国家的目的按照前者,政体可以分为个人统治的君主 政体,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
而按照后者,则可以分为正当的和 “变态”的政体根据这两个不同标准的组合,他把政体区分为六类,分别是谋求公共利益 的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以及他们的变体——谋求个人利益的僭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 亚里士多德不赞成希腊的直接民主制,而是亲睐于综合性的混合政体,它集君主政体、贵族 政体和民主政体三者的因素与一身,故名混合政体而他的分权思想也正是通过他对混合政 体的推崇来体现的他认为,如果政治权力为一部分人所控制,那么就存在着权力被滥用的 可能性,因此要对他们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而实行这种控制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另一 部分人拥有可与之相抗衡的权力在此基础上,他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 要素,并认为权力活动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从而就形成了分权的思 想,但这只是一种以阶级为主体的分权模式在古罗马时期,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和分权思 想,特别是西塞罗,在研究古罗马政体的基础上,提出权力应由法律确定,认为执政官、元 老院和平民大会的权力和地位应该由法律来确定从表面来看,这是一种以机构为主体的分 权思想,但是这些机构又都由不同的阶级来掌握,所以它仍然是一种阶级分权的思想。
2 职能分权思想——近代以来近代分权与制衡思想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是资产阶级不断发展壮大和对政治权力 追求的产物其首创者是洛克,他开始以科学的态度和思维来研究权力的制约关系,从而形 成了他的二元分权思想他认为,社会契约创造国家,即国家是由人民通过一种契约关系创 造出来的,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权力的委托,国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 人民有权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如果国家严重危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力推翻它并重新 建立人民将权力委托给国家后,就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对这部分权力进行划分,将它分为立 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分别由议会和君主来行使,这就是二元分权理论但 是他却没有提及司法权,并且在权力关系上确立了等级,认为人民有最高的权力,国家的最 高权力是立法权,这样就很难达到真正的制约平衡,也不能保证这个体系良好运行孟德斯鸠是分权与制衡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在其《论法的精神》 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并认为其核心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他把国家权 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分,并对它们作了明确的界定,让其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 来执掌,以达到相互制约与平衡的目的。
孟洛二人的分权理论都属于职能分权的思想,其核 心在于“控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与个体自由,从而使国家权力完全抽象化与 公共化,并保持职能性分立与制衡美国独立革命之后,联邦党人,如麦迪逊,汉密尔顿等吸收了孟洛二人的分权思想并将 其进一步完善和付诸实施,从而形成了美国的独具特色的三权分立体制具体来说,他们以 洛克的二元分权理论为基础,并加进去了人民主权学说,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人 民赋予的,因而是有限的;同时他们确立了联邦制,并从纵向上将国家权力分为联邦的权力 和各个州的权力,这样就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制约与平衡;此外,他们还借鉴了孟德斯 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从整个国家中,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确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 立的体制,并在以后的实践中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得司法权真正地可以和立法 权与行政权相抗衡从美国三权分立的理论和实践中我们都可以看出,这种体制是对职能分 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并逐渐成为了一种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范式,在世界范围了引 起了极大的反响3 社会契约论分权与制衡思想在广义上还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划分,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 搞清楚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
关于此二者的关系,主要是关于社会契约论方面的一些 观点和思考,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卢梭和霍布斯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中对此作了阐述和探讨,他与洛克一样, 认为社会契约创造国家,国家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 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如果人民对国家的行为感到不满甚至不能忍受,那么人民 就有权力推翻它,并重新建立一个人民满意的政府换句话说就是,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主 权,国家是按照人民的共同意志而设立的保护人民权利的机构,其正当性来自于人民对他们 固有权利的让渡,目的是为了从自然自由向契约自由转变霍布斯也是一位社会契约论者他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人们之间要建立契约关系 的原因以及这种契约的好处他认为,人生来就是有欲望的和利己的,人从本性上总是趋利 避害,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会因为争夺利益而陷入冲突的境地,这样必然会导致“一 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并且这种战争状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人们又对这种相互对抗和斗 争的状态表示不满和恐惧,所以,人们就需要通过契约关系来建立一种联盟,要靠人的理性 战胜激情从而避免征战这样,人们就必须得通过自然法来限制自然权利,但是人性是自私 的,因此要通过缔结契约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来建立一个公共权力或公共权威,否则自然法 就不能够得到保障,战争就又会来临。
而这个公共权威就是国家——利维坦霍布斯把国家 分为三种形式,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但是他却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人民在 建立契约后不得改变,否则就成了违背契约和违反正义,而君主则不存在这一问题然而, 这个利维坦实在是太强大了,它在保障人的权利和维护秩序的同时,也会对人进行压迫和限 制,所以就有了把利维坦关进笼子的说法,这也就从广义上成为了分权与制衡思想的题中应 有之义——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和制衡三 分权与制衡思想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体现和他们的特色(一)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美国 1787年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其分权与制衡思想体现如下:1 分权1°横向分权 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别由国会、总统 和联邦法院执掌,形成了横向分权1)国会 美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宪法所授予之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 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并在后面各条各项项特别是第八项中规定了国会的职权,主要有: 立法权、财政税收权、宣战权、审议权、批准权、监督权以及决定选举总统的权力等等2)总统 美国宪法第二天明确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 又是政府首脑,其职权主要有:任免权、军事外交权、赦免权和有关立法方面的权力等等。
3)联邦法院 美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 设置之低级法院其职权主要有:审判权、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等等2°纵向分权 美国独立后建立了联邦制,将国家权力从纵向上划分为联邦权力和各州的权 力,二者享有各自的权力,不存在替代包揽或从属的关系,从而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分权 体制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及其机构,并享有独立的财政税收等权力美 国宪法修正案第10 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 人民保留之2 制衡1° 国会与总统 国会对总统的任免命令和签署的协议条约等具有批准或否决的权力,并 且可以对总统进行弹劾,有权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权;同时总统也可以对国会的法案实行 一定的否决权2° 国会与法院 国会对法院法官的任命有批准或否决的权力,也可以对其进行弹劾;而 最高法院也具有司法审查权,可以对国会的立法法案进行合宪性审查3° 总统与法院 最高法院可通过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对总统的命令进行审查;而总 统也可以提名和任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二) 俄罗斯的总统制俄罗斯 1993 年举行全民公投,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的总统制联邦体 制,其分权与制衡思想体现如下:1 分权1°横向分权 根据联邦宪法,俄罗斯的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 权,分别由联邦会议、总统和联邦政府、联邦法院来执掌和行使,形成了横向分权。
1) 联邦会议 俄罗斯宪法第五章第94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会议为俄罗斯联邦议会, 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同 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它的职权联邦委员会管辖的范围是:批准联邦法律、批准总统的有 关命令、决定境外用兵事宜、确定总统选举及罢免、任免法官及检察长等职权;国家杜马的 管辖范围是:起草和制定联邦法律、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并决定对总统的信任、任免权、 宣布大赦权等职权2) 联邦总统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四章地80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是 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其职权主要有: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 任免总理、副总理及联邦部长、提出相关人选和解除职务的建议、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 并统帅国家武装力量、颁布法律、赦免、授予荣誉、解散议会等权力;联邦政府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章第110 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 联邦政府行使,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其职权有:制定并执行联邦预算、 管理联邦财产、保障实行统一的相关国家政策、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等俄罗斯将联邦行政权称为执行权,并由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共同分享和执行,这是其分 权中的一大特色。
3) 联邦法院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第118 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司法审判权 只能由法院行使,其法院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三部分组成,法官实行终身制 法院的主要职权有:裁决权、解决争端权、审判权和宪法解释与部分司法审查权等等2°纵向分权 俄罗斯联邦实行有限的纵向分权,即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在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三章的第71、72和 73条分别对联邦职权、联邦和各主体职权、除此之外的各主体职权作 了规定,体现了了联邦体制的特点2 制衡1°联邦会议和总统、政府 联邦委员会有权批准总统的相关命令,总统虽然掌握武装力 量,但是境外用兵却由委员会离开决定,同时委员会还可以决定总统的选举并对其进行罢免; 而国家杜马则可以审议总统对总理的任命,并有权决定对总统的信任问题,还可以对联邦政 府提出不信任,同样对总统和联邦政府的执行权力形成了制约总统也可以对联邦会议形成约束联邦委员会在进行任命法官和检察长时需要由总统来提供 人选,并且总统还可以解散议会等2° 联邦会议和法院 联邦委员会可以任命法院的法官,并要求宪法法院解释宪法,但法 院可以对联邦会议的相关文件,如签署的条约、法律法规和提出的对总统的叛国罪或其他重 大罪行进行裁决,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和规定的程序,并可以解决其争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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