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消防设施的报废年限.docx
5页北京2019-07-01实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规程》,很清楚的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 年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 GB29837的规定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 也应报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5.3.3.1 组装消防水箱 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 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5.3.3.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 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 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5.3.3.3 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 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3.3.4 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 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3.3.5 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 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5.3.3.6 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 出现 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
5.3.3.7 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 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5.3.3.8出现以下情况的 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a)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 围内或漏水;b)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士 5%; c)表盘破碎、 表盘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d)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 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5.3.3.9 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 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3.3.10 室内消火栓 锈蚀面积达到1/3或维修后仍漏水应 报废气体灭火系统5.9.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 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 缝气瓶;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f)其 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 修复时应报废5.9.3.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 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 械性损伤时应报废干粉灭火系统5.10.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 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 缝气瓶;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f)经 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5.10.3.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 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10.3.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 械性损伤应报废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 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 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12.3.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 年限,应报废5.12.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 达到使用年限时应 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 情况时,也应报废5.12.3.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 报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5.13.3.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 GB29837的规定执行消防专用系统消防专用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 GB29837的规定执行防火分隔设施5.15.3.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 GB29364的相关规定 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 2万次, 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 GB29364的相关规定 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 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 超过使用年 限应报废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 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5.19.3.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 验合格方可使用。
灭火器5.20.3.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a)水基型灭 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 六年的;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 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 十二年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