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doc
92页XX县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公司在贷款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损失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第二章 贷前调查第三条 公司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等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第四条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工作,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2.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3.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4.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企业的自有资金一般不少于30%;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的支持范围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条件,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再进行实地调查第五条 实地调查主要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二)自然人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有无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六条 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基本情况。
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⑴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⑵关联企业基本情况;⑶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⑷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2.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⑴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⑵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⑶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⑷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3.贷款项目情况:⑴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⑵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⑶贷款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强弱;⑷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⑸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4.贷款综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借款人及本公司带来的总体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5.调查部门意见:明确表达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二)自然人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2.借款人经营情况,结合五级分类有关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5.调查部门意见:明确表达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第七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对提交的调查报告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对材料有关情况有疑问的,还应询问有关情况或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提交贷审会批定第三章 附则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制定,经公司董事会通过,解释和修订亦同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XX县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评级授信制度是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分类、建档归类,从而对信贷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考评的工作程序第二章 信贷业务评级授信制度第三条 公司在对外贷款时,制定评级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是指本公司对单一客户或系统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在对单一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 对公司客户在提供信用前,都应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根据风险程度可制定适当的信用授信额度和担保授信额度为减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可不用确定授信额度第五条 开展授信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三农”和中小型企业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严控风险、审慎经营的原则;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统一第六条 本公司授信对象即客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 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公司客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须持有特业许可证个人客户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三)资信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较好;(四)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较好,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供授信:(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二)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追加授信、临时授信三种方式一)基本授信,是指每年年初根据客户上年度执行授信情况、本年度经营发展以及本公司信贷计划进行的一年一定的授信安排二)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对未经基本授信而年度中间需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或虽经基本授信、但中途经营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的客户,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追加授信追加授信可以重复使用至下一年度基本授信工作结束止三)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特殊行业,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或特殊项目融资、票据贴现业务等临时授信一般为一次性逐笔授信第十条 办理授信业务应坚持风险可控、效率优先、规范操作的原则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申请→调查→风险审核→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后,调查人员负责调查收集受信人的经营、财务、信誉、偿债能力以及对外担保等信息,填写《客户授信申报表》,提出通过调查后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意见,报审计稽核部审核并提出授信审核意见,然后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额度控制。
单一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第十四条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申请和调查情况,可结合资产负债率控制法或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确定一)资产负债率控制法,即对拟授信客户的全部资产通过评估、打折或协商,确定实有资产,再减去实有负债后,得出相对安全线额度(实有净资产)作为授信的参考依据,且授信额度应控制在相对安全线额度(实有净资产)的60%以内企业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有效资产等八项,以权利证明和入账为依据对无产权证的账外固定资产一般不列入企业的实有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调查核实,该财产确属该受信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必须由该授信企业或法人作出相应承诺,并由全体股东签名后方可纳入该企业或法人机构的财产进行测算,必要时也可由有权处置部门提供证明企业资产相对安全值计算方法如下:1.货币资金:按净货币资金的100%计算;2.房地产:指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逐项合理确定评估价,按最高不超过评估值或抵押协议价的60%—80%确定;3.机器设备(含交通工具):是指企业较有价值的主体设备(价值较低的附属设备和零星设备应剔除计算),一般按企业购入时价格减去正常折旧额确定评估值,对贬值较快或已落后的设备按实际市场价值确定评估值,对已接近淘汰或废止的设备不计价。
交通工具要考虑是否有汽车消费按揭贷款机器设备的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按评估值的40%—60%确定;4.存货:按计算日上月末余额的相应比例确定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其中账龄在6个月以内的按90%、6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按60%、一年以上至二年的按40%计算确定,二年以上的一般不计算实有资产;5.应收账款:按计算日上月末余额为基数,根据结欠时间长短确定折扣率并计算相应的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其中半年以内的按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