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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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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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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各类田径竞赛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 规田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奖惩等监 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国田径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对在我国(不含、 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田径竞赛活动的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 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等级裁判 员的监管工作第四条 中国田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协会 负责本地区田径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 选派、奖励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中国田协国家级(A、B)、 一级、二级、三级对获得国际田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 为田径国际级裁判员第六条 中国田协负责我国田径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 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 监管国际田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七条 中国田协负责对田径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 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田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 作,负责对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 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中国田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负责本 地区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各地(市) 田径协会负责田径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第九条 由地方田径协会按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田 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符合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 件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 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十一条 中国田协设立裁判员委员会(简称:裁委会)裁委 会在中国田协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 等监督管理工作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常委(或执委) 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十二条 裁委会委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 级(A、B)裁判员组成中国田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 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 年第十三条 中国田协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 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别的地方田协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田 协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成员,由裁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 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田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 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人选须报经 中国田协核准,须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中国田协裁委会的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全国田径裁 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 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 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田联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符合中国 国情的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径协 会应当结合本地区田径竞赛开展情况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成立相应的 裁委会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组 成裁委会应须向中国田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 地(市)、县级地方田协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本级裁委会 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裁委 会向上一级地方田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进行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 理工作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规定 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须向 中国田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第十八条 各等级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国际级、国家级 裁判员每年在中国田协裁委会进行注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每两 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田协裁委会进行注册 各级别裁判员注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国际级、国家级(A、B) 裁判员超过1年,一级(含)以下裁判员超过2年未在相应裁委会进 行注册的将取消注册,一经取消注册的裁判员重新注册需重新提交注 册申请书第十九条 中国田协裁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 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协要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一) 裁判员、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等;(二) 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 级裁判工作记录;(三) 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第四章裁判员等级认证第二十条裁判员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田 径裁判工作,能适应田径裁判工作特点,须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 素质,且须具备良好的视力和反应能力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容包括:田径竞赛规则、 裁判法有必要时可增加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 级裁判员应适当加试外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第二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年满 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田径竞赛规 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 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曾担任区、县级田径竞赛裁判3次以上,任三 级裁判员满1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 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四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 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曾担任省、市级田径竞赛主裁判3次以上的经 历,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 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B)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 较髙的裁判理论水平,有执裁全国性田径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 执裁裁判工作,曾担任全国田径竞赛裁判岗位2次以上(或省级田径 竞赛主裁判3次以上),任一级裁判员满3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A)技术等级标准:身体健康,在国家级 (B)裁判员岗位执裁10年(含)以上,并在国家级、国际级田径竞 赛中担任过裁判长以上职务第二十七条 报考国际级裁判员的人选,须具备国家级裁判员 资格,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推荐的基础上,由中国田协 根据国际田联的相关要求择优推荐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 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 报中国田径协会裁委会备案第二十九条 具有裁判员培训与认证条件的地方田协或单位, 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 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不具备裁判员培训与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 管部门或地方田协,不得开展相应等级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不具备培训与认证条件的地区,由中国田协指定参加其他各省、市和 地区相应的培训与认证工作第三十条 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和徽章由中国田协统一制作 国家级由中国田协发放,其它技术等级证书和徽章由其注册和认证单 位发放第三十一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实行免费制度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三十二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田径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 公开、择优、中立、均衡、就近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田径竞赛的技术代表、技术监督、仲裁委 员、竞赛主管、技术官员、裁判长、主裁判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 员担任,由中国田协在各省市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选派 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第三十四条 各省市推荐裁判员的相关要求:身体健康;思想 作风正派,公信力强;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资格;有省级以上竞赛 的多次执裁实践,经验丰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以下人员优先推荐:(一) 中国田协裁委会委员;(二) 有发令、体育展示、宣告、电子设备、场地器材特长的 裁判员;(三) 各省市裁判员骨干第三十五条 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技术代表的条件:一般由具 有国家级以上裁判资格的中国田协负责竞赛的工作人员担任,个别可 从具有技术监督岗位经验的人选中选拔选派第三十六条 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技术监督的条件:身体健康, 年龄不超过65周岁,须具有国家级(A)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 中担任过技术代表或竞赛主管中国田协裁委会根据赛事需要,设竞 赛技术监督岗位技术监督的职责是配合技术代表参与赛区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竞赛主管的条件:须具有国 家级(A)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竞赛主管助理,熟练 掌握田径竞赛组织管理的流程与方法,具备径赛、田赛等综合的执裁 经验与能力,经中国田协培训合格第三十八条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仲裁委员的条件:须具有国 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竞赛主管助理或相关裁判长 以上岗位,具备径赛、田赛等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第三十九条 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技术官员的条件:须具有国 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不同的裁判长岗位3次以上, 具备径赛、田赛等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经中国田协培训合格。

      第四十条 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裁判长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 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该项群竞赛的裁判长或主裁判岗 位3次以上,具备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第四十一条 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主裁判的条件:须具有国家 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该项群竞赛的主裁判或裁判员 岗位3次以上,具备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第四十二条在国举办的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性体育竞 赛,由中国田协选派裁判员;国际田联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 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主要裁判岗位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田 径竞赛的技术代表、仲裁委员、竞赛主管、技术官员、裁判长、主裁 判须具备一级裁判员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 门或地方田协选派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可根据赛 事规模自行决定技术监督、竞赛主管助理岗位的设置第四十四条 全国综合运动会的田径竞赛,由中国田协提出裁 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国综合性 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审核并统一公示第四十五条 裁判员自愿参加各类田径竞赛执裁工作,赛区须 为裁判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裁判员在裁判工作期间出现人身意外和 健康问题,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行为准则第四十六条 中国田协裁委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协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 作考核第四十七条各级竞赛的裁判长,应当对参加竞赛执裁的裁判 员进行考核,按裁判员的赛区工作表现填写评估表和打分,并报送相 应田径协会或主管单位备案第四十八条 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严肃、认真、公 正、准确”的工作方针,仪表端庄、大方自然、精神饱满、体力充沛 在各级竞赛中佩戴中国田协统一制作的相应等级的裁判员徽章第四十九条 裁判员要牢记竞赛的主体是运动员竞赛过程中, 不炫耀权威,不滥用职权,冷静对待运动员、教练员或观众的过激反 应,判罚要温和自信,有效控制竞赛,切忌傲慢、言辞不端、举止不 当第五十条 裁判员在竞赛和执裁工作中,不准主动与运动员合 影、签名;未经许可不准接受媒体采访和擅自发布与赛事相关的微博、 等第五十一条 在国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聚集地赛区时,要尊 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与习惯,搞好民族团结第五十二条担任全国竞赛的裁判员须按有关竞赛规程规定的 时间到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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