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货物贸易现场业务操作指南.doc

32页
  • 卖家[上传人]:汽***
  • 文档编号:425427443
  • 上传时间:2023-04-16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76.50KB
  • / 3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货物贸易现场业务操作指南目录一、 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2.名录变更3.名录注销4、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二、企业报告管理1、企业报告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三、登记业务管理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2.后续开户登记3.境外账户信息变更4.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5.存放境外业务变更6.境外账户收支报告一、企业名录管理(一)名录登记业务流程: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需提交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变更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需提交申请材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公告》;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三)名录注销业务流程:1、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2、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1)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4)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5)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需提交申请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四)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业务流程: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5、注意事项:(1)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2)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1、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4、注意事项:(1)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2)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1、对于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对于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4、注意事项:(1)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2)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3)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外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5、注意事项:(1)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2)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