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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doc

2页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3672103
  • 上传时间:2018-02-16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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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 年第 3 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印花税各类应纳税凭证的具体核定比例公告如下:一、购销合同(一) 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 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 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二) 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 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 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三)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 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 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 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 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 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2—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 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 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八、借款合同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 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 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十、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 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本公告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齐地税函(2009)7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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