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省行业标准条例.docx
4页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省行业标准条例随着建筑用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种类越来越多,某些不法外墙 保温装饰一体板厂家以次充好等等方式使得一些低质量的外墙保温 装饰一体板流进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市场, 但是全国范围内对于外墙 保温装饰一体板的质量等各方面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在此背景下,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省行业标准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 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 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 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 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 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 能耗的活动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 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 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 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 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 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 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研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 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 术与产品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 逐步淘汰以粘土 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 没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 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 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 田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 实心粘土砖(瓦):(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 2008年7月1日起 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石专 (瓦)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 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 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第十三条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 土石专(瓦)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 挤占、挪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 技术与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