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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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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一 公司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发布时间:11月3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筹划(如下简称“专项筹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筹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如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商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可以产生稳定钞票流的基本资产,将该基本资产的收益分派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三条 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筹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以及其她为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措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筹划,并担任筹划管理人筹划管理人管理专项筹划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管理专项筹划资产,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筹划资产,产生的风险由专项筹划资产承当。

      专项筹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筹划管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她为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第六条 证券公司办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二章 专项筹划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基本资产,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钞票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第八条 基本资产可觉得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承认的其她资产基本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第九条 基本资产转让行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基本资产为债权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将债权转让事项告知债务人无法告知债务人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示,将债权转让事项告知债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基本资产为收益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益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对于临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筹划管理人应当采用有效措施,维护基本资产的安全第十条 专项筹划的基本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承当或者其她权利限制。

      原始权益人、筹划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通过合法安排,保证解除基本资产有关担保承当和其她权利限制的除外第十一条 专项筹划的任何货币收支活动,涉及接受来自推广专用账户的投资者认购资金、支付基本资产购买价款、收集和寄存货币形态的基本资产收益、支付投资者收益及专项筹划费用等,必须通过专项筹划账户筹划管理人应当分别为不同的专项筹划开立独立的专项筹划账户专项筹划账户应当由托管人托管,账户内的资产属于专项筹划资产第十二条 筹划管理人应当监控基本资产钞票流的归集,定期核对专项筹划有关账目,必要时可以现场检查;原始权益人、托管人及其她为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浮现重大异常状况的,筹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并采用必要措施维护专项筹划资金安全第十三条 筹划存续期内,筹划管理人可以按照筹划阐明书和托管合同的商定,将筹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或者其她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筹划管理人应当以专项筹划的名义设立专门用于再投资的账户,以保证筹划资产的独立性筹划管理人应当为专项筹划资金的投资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等内部管理机制,尽职履行审慎、勤勉义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投资信息。

      筹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背筹划阐明书或者托管合同商定的,托管人应当回绝第十四条 受益凭证是持有人享有专项筹划受益权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质押第十五条 受益凭证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第十六条 受益凭证的发行规模、收益分派安排、存续期限应当与基本资产的钞票流状况相匹配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以由筹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拟定同一筹划中相似种类、相似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似第十七条 推广机构在受益凭证的宣传和推介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措施,保证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在充足知悉投资受益凭证风险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推广机构应当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受益凭证;(二)推广机构应当合规推介专项筹划,应当指定专人向投资者解说公司资产证券化有关业务规则和筹划阐明书的内容,向投资者充足披露专项筹划的基本资产状况、钞票流预测对专项筹划的影响、交易合同重要内容及受益凭证的风险收益特性,明确投资受益凭证的权利义务;并在筹划阐明书的明显位置阐明受益凭证仅代表专项筹划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筹划管理人或者任何其她机构的负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追索权仅限于专项筹划资产;(三)筹划阐明书应当在明显位置提示受益凭证投资风险;推广机构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足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保证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十八条 推广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她公共媒体推广受益凭证第十九条 推广机构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专项筹划推广专用账户,用于受益凭证认购资金的接受、验资与划转划入推广专用账户的认购资金,超过筹划阐明书商定的推广规模,筹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将超过规模部分的资金全额退还认购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推广专用账户资金第二十条 受益凭证投资者应当为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认购专项筹划受益凭证,认购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应当在受益凭证认购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推广机构明知投资者身份不真实、认购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推广机构应当对其认购规定予以回绝推广机构发现投资者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第二十一条 筹划管理人可以用自有资金认购受益凭证筹划管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筹划受益凭证总金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种专项筹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筹划管理人净资本的15%筹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专项筹划受益凭证的,应当按照认购金额的10%扣减净资本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筹划管理人应当自专项筹划设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筹划的推广、验资和设立状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 推广期结束时,专项筹划实际受托资金未达到筹划阐明书商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未满足筹划阐明书商定的其她设立条件,专项筹划设立失败筹划管理人应当自推广期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其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发生的利息,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受益凭证的转让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结算、代为兑付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筹划终结:(一)受益凭证收益分派完毕;(二)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定终结;(三)筹划阐明书商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筹划不能存续;(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筹划阐明书商定的其她情形第二十六条 专项筹划终结的,筹划管理人应当按照筹划阐明书的商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筹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派清算构成员的构成应当由筹划阐明书商定第二十七条 筹划阐明书应当明确商定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派顺序及方式专项筹划的清算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账册及有关文献应当由筹划管理人、托管人保存二十年。

      第二十八条 筹划管理人应当自专项筹划清算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成果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筹划管理人应当聘任具有证券期货有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第三章 筹划管理人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筹划管理人:(一)证券公司持有原始权益人10%以上的股份;(二)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三)根据合同安排,在将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四)证券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她重大关联关系,也许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十条 筹划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原始权益人进行,提高原始权益人规范运作水平,督促原始权益人依法履行职责,并出具报告;(二)发行受益凭证,设立专项筹划;(三)按照商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四)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专项筹划资产;(五)监督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状况和基本资产钞票流状况;(六)督促原始权益人按出具的专项阐明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七)按照商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派收益;(八)按照商定召集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聘任专项筹划的托管人及其她为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筹划阐明书商定的其她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划管理人不得辞任筹划管理人被取消资产管理资格、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在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筹划管理人之前,筹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妥善解决有关事宜筹划阐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商定第三十二条 筹划管理人职责终结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送手续筹划管理人完毕移送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筹划文献和资料,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筹划管理人应当在完毕移送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对原始权益人等有关交易主体和基本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的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获得充足的基本资产将来钞票流预测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基本资产的类型和钞票流特性设计符合资产证券化特性的专项筹划,审慎拟定专项筹划募集资金金额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足揭示钞票流预测偏差也许导致的受益凭证投资风险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受益凭证存续期内也许浮现的重大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设立专项筹划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十七条 筹划管理人应当按照筹划阐明书的商定管理筹划资产筹划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受托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她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受托资金超过筹划阐明书商定的规模;(三)挪用专项筹划资产;(四)违背筹划阐明书的商定以专项筹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其她或有负债;(五)违背筹划阐明书的商定以专项筹划资产对外投资;(六)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办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严禁的其她行为第三十八条 筹划管理人应当为专项筹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筹划在账户设立、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互相独立第三十九条 筹划阐明书应当具体阐明筹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近三年与否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及其她业务关系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业务主办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协作,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充足发挥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合规等部门的监督制衡作用,避免账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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