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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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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志**
  • 文档编号:59443876
  • 上传时间:2018-11-07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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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淘宝分销平台供应商、分销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淘宝分销平台正常运营秩序,根据《淘宝分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淘宝分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和《淘宝规则》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用于规范供应商、分销商入驻和退出淘宝分销平台,在淘宝分销平台的经营活动及其后果nbsp;分销商在淘宝网上的经营活动应适用淘宝其它相关规则第三条【诚信承诺】供应商、分销商在淘宝分销平台的日常经营中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提升自身品质和信誉,给客户和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共同将淘宝分销平台建设成为公开透明、公正文明、秩序良好的分销平台nbsp;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淘宝分销平台,是指为特定会员提供分销服务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第五条供应商,是指通过淘宝分销平台向分销商提供产品供其销售的淘宝会员,包括品牌供应商和普通供应商其中,品牌供应商又分自有品牌供应商和授权品牌供应商本管理规范项下,供应商在分销平台发布的商品称为产品第六条分销商,是指淘宝分销平台经销商和代销商的总称第七条经销,指分销商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货物,供应商发货给分销商后,分销商再进行零售的分销方式。

      在淘宝分销平台采用经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经销商第八条代销,是指仅从供应商处获得产品信息和授权并据此进行销售,在买家购买分销商品后,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由供应商将采购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分销方式在淘宝分销平台采用代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代销商nbsp;第三章 入 驻 第一节 供应商入驻   第九条【入驻条件】 (一)供应商入驻基本条件: 供应商入驻淘宝分销平台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并提交最新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件,且拟在淘宝分销平台开展的经营活动不超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2. 已注册成为淘宝会员,且该淘宝账户与已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如该支付宝账户为企业账户,则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名称一致;如该支付宝账户为个人帐户,则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致; 3. 持有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 4. 签署《淘宝分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 5. 至申请入驻时,未曾出现《淘宝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及恶意骚扰的违规行为; (二) 供应商入驻淘宝分销平台时所选择类目如为以下类目,不得入驻淘宝分销平台: 1. 虚拟物品、充值类行业 1) 网络游戏点卡 2) 网游装备、游戏币、账号、代练 3) 腾讯专区 4) 网络服务、电脑软件 5) 电子客票(含代售门票类)、彩票 2. 书籍、音像行业 1) 书籍、杂志、报纸 2) 音乐、影视、明星、乐器 3. 生活服务行业 1) 成人用品、情趣内衣 4. 古玩、收藏行业 1) 古董、邮币、字画、收藏 5. 珠宝、首饰行业 1) 珠宝、玉石、翡翠、黄金 6. 烟、酒行业 1) 外国烟、国产烟、烟丝、烟叶 2) 洋酒、白酒、红酒等 7. 医药、医疗器械行业 1) 中药、西药、处方药第十条【品牌授权条件】供应商加入品牌授权服务保障还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供应商为自有品牌供应商的,在符合入驻基本条件后,还须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 (二) 供应商为授权品牌供应商的,在符合入驻基本条件后,还须提交上一级的正规品牌授权文件或正规采购合同及进货发票,若上一级的授权方或供货商为自然人,则须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扫描件; (三) 签署《淘宝分销平台品牌授权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审核及期限】申请人通过淘宝分销平台系统线上提交申请资料后,淘宝分销平台将对该申请资料进行淘宝分销平台系统和人工审核,并结合淘宝网各类目货源需求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审核期限自申请资料交齐之日起七天,审核完毕后淘宝分销平台将通过旺旺、站内信或邮箱方式答复审核结果,如果审核未通过将同时答复审核未通过的原因nbsp;审核未通过的供应商,自申请被拒绝之日起三十天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第十二条【入驻操作】供应商通过淘宝分销平台审核后,可在审核通过之日起登陆淘宝分销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包括基本信息录入、产品发布与导入、铺货、开启招募书等nbsp; 第二节 分销商入驻   第十三条【入驻条件】分销商入驻淘宝分销平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已注册为淘宝会员,且拥有一个可正常交易的淘宝店铺; (二) 已注册为支付宝会员,且已将其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与淘宝账户绑定; (三) 签署《淘宝分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nbsp; 第四章 经 营 第一节 产品/商品发布   第十四条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产品信息时,须遵守《淘宝规则》关于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发布授权】供应商成功入驻淘宝分销平台后即可发布产品信息。

      供应商为自有品牌供应商或授权品牌供应商,发布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权范围内的品牌信息; (二) 【发布数量】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的产品数量均应符合淘宝分销平台关于产品发布数量的相关规定nbsp;(三) 【发布方式】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布产品: 1. 淘宝分销平台后台直接发布; 2. 通过淘宝分销平台API接口发布; 3. 若已注册淘宝店铺,将已有淘宝店铺产品导入淘宝分销平台nbsp;(四) 【发布类型】供应商不得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二手或闲置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且不得以拍卖、自动发货形式发布产品nbsp;供应商不得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本管理规范第九条第(二)款所列类型的产品nbsp;(五) 【发布外部链接】供应商发布的产品不得包含以下外部链接: 1、产品信息及页面中含有供应商自身店铺链接nbsp;2、产品信息及页面中含有供应商自身店铺的文字或图片广告及水印第十五条【禁止假冒伪劣】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不得发布假冒伪劣产品或信息第十六条【如实描述】供应商在产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如已注册淘宝店铺)、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网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产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nbsp;供应商保证其出售的产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第十七条【禁止重复发布】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不得同时发布两件以上的同款产品第十八条分销商在淘宝网发布商品信息时须遵守《淘宝规则》关于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规定nbsp; 第二节 分销关系的建立与终止   第十九条【合作建立】分销商申请并经供应商审核通过后,则双方正式确立分销合作关系分销合作关系确立后,分销商可在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下载产品信息第二十条【审批超时】分销商向供应商提交合作申请后,如申请在七天内未被处理,淘宝分销平台系统将自动按审批超时处理,该申请将自动作废分销商须重新提交合作申请第二十一条【合作押金】入驻淘宝分销平台的供应商如未在招募书中事先明示,不得私自向分销商收取任何形式的加盟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第二十二条【协商终止】供应商与分销商有权通过自行协商终止分销合作关系,并取消授权和产品关联、产品下架、图片删除等nbsp;供应商与分销商终止分销合作关系后,供应商应配合分销商完成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分销商与消费者之间未完成的交易订单及其售后服务。

      nbsp; 第三节 交 易   第二十三条【分销模式】分销模式分为经销和代销两种第二十四条【支付方式】淘宝分销平台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代销分账、分销预存款、分销即时到帐等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条【交易超时】若供应商或分销商采用支付宝担保交易支付方式,还应遵守以下超时规定: (一) 付款超时:采购单生成后分销商须在三天内完成付款,否则该交易将关闭nbsp;(二) 确认收货超时:自供应商在分销平台确认发货之时起,分销商未在以下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淘宝通知支付宝打款给供应商: 1. 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内; 2. 平邮商品三十天内nbsp;(三) 申请退款超时:分销商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自分销商申请退款之时起两天内供应商仍未点击发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分销商nbsp;(四) 申请退款后超时:分销商申请退款后,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供应商拒绝退款的,分销商有权修改退款协议、要求淘宝分销平台介入或确认收货分销商在供应商拒绝退款后七天内未操作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2. 供应商同意退款或在五天内未操作的,且不要求分销商退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分销商; 3. 供应商同意退款或五天内未操作的,且要求分销商退货的,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 分销商未在七天内点击退货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2) 分销商在七天内点击退货,且供应商确认收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分销商; 3) 分销商在七天内点击退货,通过快递退货十天内、平邮退货三十天内,供应商未确认收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分销商。

      nbsp; 第四节 供应商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管控范围】供应商可对其分销商的授权产品信息进行管控,可授权产品信息包括产品标题、类目属性、价格、库存、描述等,对于管控范围内的产品信息,供应商有权限制分销商进行编辑第二十七条【产品/商品下架】 (一)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供应商有权下架其发布的产品,供应商产品一旦下架,则分销商店铺内的相关商品将同步下架: 1. 供应商对产品暂停铺货、库存清零; 2. 供应商删除产品nbsp;3. 供应商部分取消对分销商的授权; 4. 供应商和分销商的合作关系终止; (二)连续三个月分销商的分销商品未产生交易的,淘宝分销平台系统自动下架该商品nbsp;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作数量限制】入驻淘宝分销平台后,每家分销商(含经销和代销)申请合作的供应商的数量不得超过五十家,最终建立分销合作关系的供应商数量不超过十家nbsp;入驻淘宝分销平台后,每家供应商选择建立合作关系的分销商数量应符合淘宝分销平台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运营考核】淘宝分销平台将对供应商和分销商进行运营考核,考核指标如下: (一) 供应商: 1. 本管理规范施行后新入驻的供应商: 1) 【试运营考核】供应商入驻淘宝分销平台后的三十天为试运营期,试运营期内须产生至少一笔交易订单。

      nbsp;2) 【业绩考核】试运营期结束后,每九十天进行供应商季度业绩考核该季度日均交易额须至少三百元或日均交易笔数至少四笔nbsp;供应商季度业绩考核如未通过,之后的九十天为整改期,整改期须达成业绩考核指标nbsp;3) 【服务考核】供应商入驻后,每九十天进行供应商服务考核该季度一般违规处理须低于十次且投诉率非前10%(投诉率=供应商九十天内被投诉次数/九十天交易笔数;被投诉次数系指来自消费者或分销商并最终确定为供应商责任的累积投诉次数)nbsp;2. 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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