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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2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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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1. 总则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也为编制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以及编制工程预算、项目审批提供依据随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不断开展,急需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以便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行为, 确保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 为此, 国土资源部2005 年 10 月下发了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20 号) ,将河北、黑龙江、江苏等9 个省(区)列入全国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试点省,在深入调查和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一年多工作,提出我省的土地整理建设标准制定本 《标准》 主要依据, 一是开展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标准的工程类型区等4 个专题研究;二是国家制定的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标准、 规程、 设计规范;三是国家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四是规划设计、施工部门提供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五是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课题组提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

      1.0.2 本《标准》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作为黑龙江省土地整理地方标准,适用于国家和地方的土地整理建设项目1.0.3 制定本《标准》的原则除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耕地总量平衡的要求外,还考虑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制定本 《标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现田、水、林、路、村综合治理;三是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做到因地制宜、 切实可行;四是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在制定本标准时, 由于坚持以上原则,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将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1.0.4 制定本《标准》时,引用和参考了国家和省内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技术规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整理行业标准包括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1011-2000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 主要是引用和参照上述规程、 设计规范中有关土地平整、 田块规格及农田水利、 农村道路等方面的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修正,使本《标准》 更加符合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情况。

      2 水利、交通、林业、电力等行业标准、设计规范、技术规程主要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 《防洪标准》(GB50201-94)、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4-1999 )、 《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 SL18-2004 ) 、 《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 SL236-1999)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20203-200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16453.1-6-1996 ) 、 《水土保持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289-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1995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等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主要有 2004 年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黑龙江省用水定额》 ( DB23/T727-2003 )制定本《标准》在引用上述标准、规范、规程时分三种情况: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国家现行的标准,如《防洪标准》、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都属于国家标准,在引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如在本 《标准》中采用的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就是引用了《防洪标准》中规定的标准。

      二是对引用水利、交通、林业、电力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修正 对于水利、 交通、 林业、电力等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如《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 《机井技术规范》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等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 对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工程设计标准等进行适当调整,特别是涉及工程建设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在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加以调整 三是对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基本上全部引用, 如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黑龙江省《用水定额》 ,在农田灌溉定额、用水量等方面,针对我省不同地区的降水量、水资源状况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符合我省情况,本《标准》在制定农田灌溉定额和用水量方面,基本上都采用了该《用水定额》的有关规定1.0.5 术语是定义明确的专业名词,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术语及其定义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化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标准》涉及到术语比较多,包括土地平整、田块规格、 农田水利、 农田道路、 林业等方面术语有200 多个, 其中绝大多数为有关行业术语,均已明确定义及解释本 《标准》涉及的术语, 凡是有关行业已经明确定义的术语以有关行业术语为准。

      本《标准》提出的术语是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有关的术语共16 个,如工程类型区、 工程模式、耕作田块等, 对这些术语给了明确定义,以适应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需要2. 建设目标1 .0.1 建设目标是指土地整理项目通过工程建设所达到的建成标准, 包括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总体目标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成后的总体要求, 具体目标是指各个具体项目建成后的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是土地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 四十一条规定,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按照《土地管理法》 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的总体目标就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2 .0.2 具体目标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建成后所达到的标准, 包括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搞好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权属,通过具体目标的落实才能保证土地开发整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3 增加耕地面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 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把项目区内废弃地、闲散地整理成耕地,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一大特点,一方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我国人多地少,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通过土地开发理增加耕地面积,做到占补平衡,保持耕地面积稳定; 另一方面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挖掘现有耕地的潜力,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缓解人地紧张矛盾为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后增加耕地面积, 本《标准》 规定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后增加耕地面积不能少于项目区建设规模的3%,一般农田土地整理不少于10%4 提高耕地质量土地开发整理是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措施,不但要增加耕地面积,还要提高耕地质量 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开发整理应以提高耕地质量、 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为主, 最终目的是增加粮食产量,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了确保耕地质量提高,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后耕地质量按《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标准, 耕地质量提高一个等级以上5 搞好农田(水利、水保)工程建设根据我省情况影响粮食生产主产区的主要限制因素是旱、 涝灾害和水土流失, 为此, 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应把搞好农田水利 (水保) 工程建设为主要目标, 通过合理配置灌排系统,更新和改造老化设备,完善田间工程配套,提高农田抗御旱、涝、洪灾害及治理水土流失能力,建设旱涝保收基本农田。

      6 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为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做到在保护中开展土地开发整理, 在土地开发整理中进行保护,应合理布置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渠林等,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为了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本 《标准》除了规定生态防护林的规模外, 还规定了农田防护林应占耕地面积5%,对现有成片林不准改变用途7 完善田间道路系统交通条件是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的标志, 土地开发整理道路建设以田间道路为主, 其建设目标, 一是提高道路通达度, 土地开发整理后通达度达到 0.9 以上; 二是提高道路标准,达到雨天行车要求为此,本《标准》除了规定田间道路建设标准外,规定了田间道应铺砂石垫层,在低洼地区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生产路也应砂石垫层8 调整土地权属关系土地开发整理要保障土地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之后,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要处理好工程占地的权属调整,明确新增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项目区社会稳定9 .0.3 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工程建设工期一般为一年,做到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投资见效, 个别建设任务重的项目工期可延长至二年,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10 0.4 建设规模是指项目区内采取土地开发整理措施的土地总面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的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规模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上报国家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是由省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是由市县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在以上三种类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又根据地形条件及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划分为平原区、 山区丘陵区的土地整理、 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不同类型的建设规模 目前国家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规模只分为国家和省立项的两种类型, 今后随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多,地方财力的增加,要增加市、县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建设规模,为此,本《标准》也规定了市、县级土地开发整理的建设规模11 0.5 本《标准》除了规定不同地形条件和不同类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规模外,还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整理类型, 规定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占项目区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比重,如基本农田整理要求增加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建设规模的3%12 0.6 提高耕地质量是土地开发整理的一项主要任务,在本《标准》中增加了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标准的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后, 耕地质量等级要求在整理前的基础上, 按照《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 标准, 提高一个等级以上。

      由于影响耕地质量的因素比较多, 在评价耕地质量方法主要是参照 《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 的标准样地, 按照标准样地评价提出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及耕地经营水平提高的具体指标, 通过具体指标的变化对照不同等级的标准样地评价指标, 可以确定耕地质量提高的等级 在评价耕地质量标准时, 粮食亩产和灌溉保证率、排水标准的提高,水土流失率降低等指标为主要评价指标3. 建设条件建设条件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立项和建设所必备的条件,包括项目合法性、自然及社会条件、现有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水土资源条件、土地权属等,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方可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3.1 .1 本《标准》对建设条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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