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条例(试行).doc
5页温州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 向,发挥学生专长,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个性 化人才培养模式,规范管理,根据《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开放式、竞争性的教学管理制 度,把竞争激励机制和创新意识引入教学管理,充分挖掘专业教学资 源,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情况下,扩大转专业的力度,尽可能让学 生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第二章范围与原则第四条学生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第五条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注册,具备我校学籍第六条 转专业在学校当年所招的本科专业中互转,其中文科、 理科、工科专业以及师范、非师范专业均可互转,艺术类、体育类招 生的学生只能在本类专业中转专业第七条第一批次录取的学生可优先转专业第二批次本科录取 的学生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 0及以上或专业(学科大类)排名 前25%的可申请转入第一批次本科录取的专业学习,但其第二批本科 录取批次性质不变。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转专业名单确定发 文后,不得退转或更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务必仔细考虑,充分征求 家长意见,谨慎选择转入专业第九条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1.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2. 专升本学生;3. 应予退学的;4. 无正当理由的第三章办理时间与程序第十条新生报到注册后,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研究确 定25%左右的可转入学生容量、申请条件及考核办法,报教务处汇总 公布第十一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转 专业:1.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末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 转专业,教务处将学生申请情况汇总公布,学生可在第二学期第三周 内改选、退选转专业,确定后打印转专业申请表,本人及家长签字上 交所在学院2. 转出学院对学生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百分值(按 学科大类招生的学生取学科大类排名百分值)等情况审核汇总后交教 务处3. 教务处以学生录取批次、专业排名百分值、平均学分绩点依次 对申请学生进行排序,同批次情况下专业排名百分值小者优先,专业 排名百分值相同情况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转入学院组织审查、考核,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确定拟转专业和候补名单。
4. 平均学分绩点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该弩会蔚芝会斜点了和数值取小数点 该学期所修学分之和后2位5. 专业排名百分值为学生经过一学期的学习后,其平均学分绩点 在专业中的排名百分值专业排名百分值公式为:专业排名百分值= 平蜜籍V名——X 10%,数值取小专业忐数点后2位第十二条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有证据表明转专业更 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可申请转入该专业如出版专著;独立或以第 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2A及以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 SSCL SCL EL ISTP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 在拟转入专业方向获得省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省二等奖 以上;在拟转入专业方向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1. 特长学生于第一、二、三学期开(入)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 交《温州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后 报教务处2. 转入学院与教务处组成考核、鉴定小组对特长学生进行考核、 鉴定,确定拟转专业名单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和候补名单进行公示学生对拟转 专业及候补名单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教务处或学院提出拟转专业和 候补学生至各拟转入学院办理跟班试听手续,试听期为一周,并在原 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试听结束后,认为不适应在转入专业修读的,于 试听期结束前到教务处申请撤销转专业,候补学生可以依次替补第十四条退伍复学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第四章转专业后的管理第十五条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复发文后,统 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变更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第十七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不作变更,学生证到学 院做相应的修改,学院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已订购的教材不予退还,进入新专业学习的教材可向图书公司订购 一卡通可凭修改后的学生证至制卡中心办理新证学生宿舍报后勤公 司根据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 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 行学院对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制订个人修读 计划,重新进行选课未修课程应补修或改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 程可向开课学院申请充抵相同、相近课程,多余学分可以充抵相应的 任选课、公选课,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后送教务处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与本条例有冲突的相 关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