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票据权利与责任.doc
4页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票据权利与责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基本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按期提示(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1.挂失止付(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 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 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2.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 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布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 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4)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提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 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 日起 1 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五)票据权利时效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 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六)票据责任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 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 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2.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 2 年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 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4.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 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