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8张)课件.ppt
76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引行政法的发展;,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2,第二节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一、涵义,指行政法规范及行政法律制度应以保障公民等一方合法权利与自由为出发点与归宿点,确认并保证公民等一方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第二节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一、涵义,3,二、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内容,1,、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以保障公民一方的自由与权利为主导;,2,、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与剥夺公民一方的基本权利与自由;,3,、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等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二、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内容1、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以保障,4,三、该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人权保障的精神和宪政理念在行政领域的贯彻与实施;,2,、有利于公民一方在行政法上主体地位的确立;,3,、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三、该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人权保障的精神和宪政理念在行政领域,5,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在各国的发展,我国,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6,二、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1,、行政组织法定,行政组织的权限、中央与地方行政权的划分、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等都要由法律设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二、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7,2,、法律优位(消极的依法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能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措施,法律与任何行政行为相比都处于最高的位阶,其根本目的是要禁止违法的行为第一,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凡有抵触,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如果需要行政法规、规章对法律已经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则行政法规、规章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已经规定的范围;,行政处罚法,表述为:在法律对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法规、规章可使之具体化,但必须在法律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以内,不得抵触第二,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而一旦法律就该事项作出了规定,则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服从法律;,第三,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在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2、法律优位(消极的依法行政),8,3,、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指当行政事项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范的,必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法律或其明确的授权才能够从事此项行政活动某些事项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范,行政法规、规章都无权予以规范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之间的界限,保障了法律的至上性或者法律效力等级的有序性,有利于控制行政立法权的膨胀,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3、法律保留,9,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立法法,10,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这些规定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11,4,、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实施管理活动要以法律为依据形式合法,不得超越职权,遵守实体法与程序法,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要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实质合法,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违法行为无效,4、符合法律规定,12,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2010,年,8,月,11,日在佛山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大学毕业生小周、小谢、小唐因在佛山市公务员考试体检中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遭拒录,三人不满人事部门的健康歧视,将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2010年8月11,13,三人的代理律师指出,考生参加的“平均红细胞体积”检测和“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超出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血常规检测项目,且从未对其必要性做出任何说明,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考生的“身体隐私”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律师回应,在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是依法行政对于公务员体检过程中的检验方法,按照项目规定,由主检医生根据需要决定作为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不录用上述三位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后者说法得到一审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三名考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败诉后,三名考生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审判长并未当庭作出宣判2010,年,9,月,5,日上午,佛山中院对该起“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三人的代理律师指出,考生参加的“平均红细胞体积”检测和“地中,14,2006,年,5,月,13,日,,102,国道黑龙江省境内发生一起非同寻常的交通事故:双城市交警大队新兴巡警中队的,3,名交警,在,102,国道上设卡拦截过往车辆。
当时不知什么原因,他们对一辆金杯农用车进行了疯狂追赶,并用自己开的轿车撞击农用车,致使农用车翻入沟内,撞到树上,车内两个农民一死一伤,追赶的交警车也翻入沟内,,3,名交警受伤当时驾车的交警王松斌说,他们之所以追车,是因为农用车没有牌照,怀疑是盗抢车辆而幸存农民陈玉龙则一再声明,这辆农用车是他们两人从沈阳买来的二手车,各种手续齐全2006年 5月13日,102国道黑龙江省境内发生一起非同寻,15,王丽萍借用三辆小四轮拖拉机运输生猪,途中被中牟县交通局执法人员以未交纳养路费为由将车辆暂扣,导致车内生猪死亡王丽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王丽萍借用三辆小四轮拖拉机运输生猪,途中被中牟县交通局执法人,16,第四节 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沿革,和历史发展,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而进行比例原则在德国的发展,第四节 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沿革和历史发展,17,比例原则的内容,目的性,也称特殊性、妥当性,适当原则是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角度而言的,指行政行为的采取和实施应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即公共利益,此即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又称不可替代性、最小损害原则或者温和之手段原则,必要性原则,又叫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行为的采取如果不可避免地对相对人权益导致减损,那么应将这一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此即行政行为的善意性,比例性,,也称相称性、均衡原则,指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即行政行为带来的公共收益一定要大于对其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均衡,此为行政行为的经济性。
比例原则的内容目的性,也称特殊性、妥当性,18,杀鸡用牛刀,南京市某街道,城管,为了取缔一个占道冰箱,策划了一周,动用了,50,名城管、协管员及,4,名民警,行动成本超过,2000,元杀鸡用牛刀南京市某街道城管为了取缔一个占道冰箱,策划了一周,,19,行政处罚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第,1,条规定的是目的适当和利益均衡原则,第,4,条规定的则是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目的性原则,为什么采取行政行为,必要性原则,行政行为的量度,比例性原则,行政行为的意义,行政处罚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20,第五节 信赖保护原则,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指受国家权力支配的人民,如果信赖公权力措施的存续而有所规划或者有所举措,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二、信赖保护的原则的理论渊源和主要学说,第五节 信赖保护原则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21,三、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1,、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行政行为,2,、禁止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必须受到限制,三、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22,(,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者改变相应行政行为、,(,4,)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的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23,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许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2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