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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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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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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问答为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 简称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近日, 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22〕29号,以下简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 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答:制定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 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强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一场深刻变革,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为贯彻落实《决定》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要 求,有必要对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予以明确,以全面、准确 地反映机构改革前后的国有资产清算和划转情况二是落实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需要在财务管理方面,《行 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各项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 度均单设一章对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行为作出规范,要求单位进行清算, 并做好在清算结束后资产和负债的移交和划转工作。

      在资产管理方面,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资 产调拨、划转以及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 法》等文件进一步对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等相关工作作出规范因此, 为加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与相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的协同配合,促进 其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定,从单位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角度 落实有关管理要求三是解决单位会计核算实务问题的需要实务中,单位划转撤并工 作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方面,单位划转撤并前后资产和负债的移 交和划转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易造成相关资产的账实不一致另一方 面,各单位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方式不一,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造成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等存在重复或遗漏的风险因此,为 解决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有必要规范相关业务的 会计处理,助力单位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夯实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 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四是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需要〃十三五〃时期,政府会 计准则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并全面有效实施在系统梳理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体系和收集准则制度执行问题的过程中发现,目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仅对单项资产划转的账务处理和单位撤销时的财务报表编制进行了规 范,尚未对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清算业务及资产和负债移交和划转的会 计处理作出系统规范。

      因此,为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持续 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有必要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填补现有政府会计 准则制度在单位划转撤并方面的空白问:《规定》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 纳吸收的?答:2021年下半年我们启动了《规定》的研究制定工作,在对有 关政策文件和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开展针对性调研的基础上,于 2022年4月形成《规定》讨论稿随后小范围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 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后于6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7月19日,我们印发了《关于征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 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 28号),面向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地方财政厅(局)、部内相关单位、 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阶段, 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截至2022年8月底,我们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 130份,其中88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42份共提出了 129条具体 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可《规定》的框架和内容,绝大部分意见认为 《规定》在内容上充分考虑了单位划转撤并各类情形、各阶段的实际情 况,能够满足相关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需要。

      9月份以来,我们对所有 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根据相关意见对《规定》进行了修改 完善,并就部分未采纳的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并形成共识,在此 基础上形成送审稿9月底启动部内会签及报批程序,于10月9日由 部领导签发问: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答: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制定《规定》在遵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 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资 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对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的会计问题予以规范二是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规定》主要规范单位划转 撤并过程中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部 分,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单位划转撤并前后信息可 比、发生划转撤并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信息可比三是服务政府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编制划转撤并过程中涉及 单位的设立和撤销,以及预算指标、资产、负债的移交和划转等业务和 事项《规定》注重做好划转撤并过程中不同单位主体之间决算报告和 财务报告编制的协调,确保相关预算收支、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列报 不重不漏问:《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规定》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主要明确本规定适用的 单位和各类情形,以及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划转撤并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是否以持续运行为 前提分别规范清算期间的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主要业务和事 项的会计处理、相关报表的编制第三部分为清算后的会计处理,主要规范清算后各类情形下主要业 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报表编制第四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生 效日期答:《规定》适用于单位发生划转、合并、分立、撤销和改制(包 括转企改制和非转企改制)共五种情形,可进一步分为单位会计核算以 持续运行为前提的情形和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的情形单位划转、合并、分立和非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 运行为前提在此类情形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在合并、分立、划 转和非转企改制前后均存续,即使按规定开展清算等工作,其相关业务 或职能一直正常开展或履行二是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 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相关业务或职能由其他单位承接上 述两种情况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合并〃相似,单位在清算期间仍然开 展日常业务,应以持续运行为前提单位转企改制、撤销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应当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

      单位进行转企改制或撤销的,自清算日起不再开展业务活动或履行相关 职能,与企业〃破产清算〃相似,单位应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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