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讲解学习.docx
17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 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 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 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 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 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 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 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米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 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 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 药、烟火 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 路运输 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 以运输船舶为 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 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 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 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 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 金属、 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 耐火材料等与 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 机械、 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 及其他机械设 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 产、试 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 原煤单 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 煤 30 元;(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 15元;(三) 露天矿吨煤 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 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 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四) 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 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 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 1 元;(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 的有效 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 元;超过 100 万 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 年提取额最咼不超过 30 万兀。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 用的尾 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 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 矿山工程为 2.5% ;(二)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 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 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 用,分包 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 取;(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 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 准平均逐月提取:(一)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 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二)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 取;(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 取;(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五) 营业收入超过 50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 取;(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 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二)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 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50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五)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 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 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 取;三) 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 收入为 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 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二) 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5 .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 列为标外 管理)三) 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提 取;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
四) 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 型天 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2%提 取;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12 .营业收入超过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10 亿3.营业收入超过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5.营业收入超过(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 到本企 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 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 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 展和改 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 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 办法 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 进行调整;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 为提取 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 收入为 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 的,则以全部 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 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 防突措 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米区域防突措施、开 展突出区域和 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 备和设施、建立突出 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 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 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 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 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