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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盖章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2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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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 文档编号:323001374
  • 上传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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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是否盖章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2400字    单位是否盖章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20xx年x月,农民工老王与某建筑工程公司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领取了工作服及劳动工牌同年x月x日,他在来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担砖上脚手架时,由于脚手架湿滑,不慎从30米高的脚手架上坠下,经医院抢救,终于挽回了生命,但也造成脊椎严重伤残,永远站立不起来了,且花去医疗费50000余元老王遭受伤害以后,公司一直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转眼到了20xx年x月,老王经人指点,认为,自己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老王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害事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但遭到公司拒绝老王便以个人名义向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原件、事故的人证、工作牌、工作服原件及医院证明可又收到该局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老王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用人单位意见”栏上,用人单位未签字、盖章,故不予受理眼看申请工伤认定“一年”期限将至,老王一怒之下,以一纸诉状,将该市劳动保障局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且在受理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中,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法定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以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为由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撤销某市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限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核心问题,究竟是谁有工伤认定的申请权,受伤职工在单位拒不申请时其自己申请行为是否需要所在单位同意(签字、盖章)?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及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查清事故原因,对受伤劳动者予以救助,并且有义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使受伤害的劳动者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以,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有义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样,就充分保障了劳动者获得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其申请义务,所以,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再看另一个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综上可见,国家工伤保险行政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应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其中任何一个主体都具有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权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另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xx]229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可见,保护处于弱者一方的工伤职工的救济权,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国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而工伤职工自行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时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求需用人单位同意(签字、盖章)之行政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违背了工伤保险行政法规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宗旨,其行为,事实上是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无情地剥夺了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救济渠道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理应不予支持本案中,某市劳动保障局以老王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未经公司同意(盖章)为由而不予受理,其行政行为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及规定相违背,所以,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不予受理决定是正确的,维护了老王的工伤保险权益。

      其实,某市劳动保障局完全可以依据老王提供的齐全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可惜它没有笔者思考: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借口规避法律责任,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所以,法律规定了多元化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规定仅仅为保障劳动者权利提供了一个前提,权利的最终实现还需要劳动者的切实行动所以,受工伤劳动者应有维权的法律意识,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的法律作为执法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该依法行政,正确适应法律、法规,而不应该片面理解法条,作出与法无据甚至非法强制性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来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与监察科 陈昌衡二00九年x月x日第二篇:湖北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程序 2500字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有记住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要求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原则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的工伤认定工作,现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指导所属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并接受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工作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第四条 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申请有效期为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工伤认定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表样由省劳动保障厅提供。

      第六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个人合同)、经济合同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约定、劳资人事部门的用人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3、因事故造成伤害的,由企业提供事故报告或本企业职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企业不提供证明材料的,职工和其亲属、工会组织必须提供证人证言及相关材料4、工伤发生后,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5、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并符合管辖规定;6、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3)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4)为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定证明。

      6)患血吸虫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血防部门出具的《血吸虫病诊断报告书》和用人单位派其到疫区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和首次医治血吸虫病的原始病历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材料完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第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身份证号码;(三)事故时间、受伤部位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五)认定结论;(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第十五条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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