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消防支队文件.doc
5页中山市破消腋队文件山安消[2009] 31号关于明确消防监督业务权限的通知防火处、各大队: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 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8号),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现决定对支队和大队的消防 监督执法权限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队消防监督执法权限(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 工程,由支队审核、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 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市场;4、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 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5、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 高层医院门诊楼、病房楼以及疗养院病房楼、大学 图书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7、 布置在地下层、四层及四层以上且单项或多项建筑 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以及布置在其他楼层单项或多项建筑 面积超过六千平方米的影剧院、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 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市属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9、甲类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 应站、调压站(不含液化石油气瓶组站及代充点、甲类以下 生产企业附设的甲类仓库);10、设有上述第1、2、3、7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11、 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一类高层公共 建筑;12、 其他需要由支队审批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 备案抽查超过18层的住宅楼或地下层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 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大队应将此备案转发至支 队,由支队负责检查材料及公告三) 消防安全检查支队审批权限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防安全检查四) 火灾事故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 户以上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二、 大队消防监督执法权限不属于以上(一)(二)(三)(四)项范围的消防监督 业务以及上述支队场所不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室内装修装饰 工程由各大队办理三、 有关要求(一) 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执法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越权限,违者将严肃查处二) 消防监督法律文书严格实行逐级呈批制度三)严格落实审验分离制度以上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业务 权限 明确 通知抄送:省消防总队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2009年5月25日印发承办单位:防火处 承办人:丘月华 校对:卢学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