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影响土地流转.doc
3页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影响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影响土地流转王小映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是15 年随着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从 1998 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把承包期限延长至 30 年到现在,很多土地的承包剩余期限还有 20 年左右 十七届二中全会召开后,开始了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过去规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长期不变”,这次会议提出了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笔者认为,这一信号的意义应该是在承包期限的延长上有所作为目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耕地 30 年,草地 40 年,林地 50 至 70 年笔者认为,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的宗 n 是一致的,至少应当延长到比城市建设用地的最高年期更长 2003 年 3 月 1 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以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和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重点,放在规范集体和农民的关系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问题没有给予更多重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土地承包期过短的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耕地 30 年的承包期限,在城乡土地使用权中期限最短,造成了很多混乱。
第一,一些地方由村干部做主,代替农民决策流转土地由于土地承包期限短,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意识不强,很多农民对村干部做主流转自己的承包地不关心,以至于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失去了土地 第一,在集体收回和处置土地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平等现象法律规定,如果农民举家迁入城市并落户,他们在农村的承包地要交回集体,不交回的,集体有权强制收回但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方收回了,有的地方却并未收回,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平等保护还有,法律规定婚嫁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承包地不得收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婚嫁妇女出嫁后,原来的承包地并没有收回,她还要求在新的居住地拥有承包地,引发了很多纠纷这些问题都与土地承包期限过短,农民和干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不清有关 第三,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很多与土地承包期限有关的混乱现象比如,有的地方把征地补偿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挂钩,土地承包年限还剩 20 年,就按照 20 年来计算征地补偿费实际上,按法律规定,征收补偿费不应该与承包年限挂钩,应该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补偿,最高不超过 30 倍有的地方把 30 倍与 30 年混淆,直接误导了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理解。
另外,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部分组成从理论上讲,征地后村组集体如果不给被征地农民安排新的承包地,土地补偿费就应该全额补偿给农民但在一些地方的实际操作中,在不安排新的承包地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留给集体所有,只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给农民,剥夺了农民的利益 第四,土地承包期限短,对土地流转造成了很多限制目前,第一轮土地承包后的承包期限一般只剩下 20 年左右,由于剩余期限短,一些需要转入土地的农户不愿意支付太高的价款受让土地,而不想种地的农户又因为流转收益太低而不愿意把土地转出,影响了土地的正常流转 第五,虽然法律从外部对土地调整进行了限制,但由于土地承包期限短,土地调整并没有从农村内部得到约束在人日变化、政府征地等因素的影响下,土地调整频繁发生,这对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势必造成不利影响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民就会更加慎重地对待土地调整,就可以从内部建立起约束机制另外,在土地流转方面要取消一些法律限制,比如要求进城落户的农民交回承包地的规定,让农民更加自由地流转土地胡锦涛总书记去安徽考察时强调,要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就是要让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依法有偿自愿地流转土地。
比如,一些向一二线城市转移并在城单定居或取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可以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方式把土地转出,政府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对他们转出土地进行鼓励,而不是让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一些季节性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以选择土地出租、转包、让别人代耕等方式暂时转出土地,这既有利于农民外出打工,也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也可以选择土地互换、土地转让等形式,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可以结合龙头企业和专业化合作社的生产需要,选择土地租赁、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与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形成农业产业化生产的利益链接,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