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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申请与采矿权变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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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利用初步技术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工程名称: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申请(新建矿山采矿权登记) 工程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经管办法》第五条 , 《陕西省矿产资源经管条例》二十七条 工程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工程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经管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矿产资源经管条例》二十八条;财政部、原地矿部联合下发的(1987)289号文件的规定 媒体公示时间:一年 通知时间:由厅办文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工程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简况; 3)开发利用初步技术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4)资金来源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上矿床的必须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法定机关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储量报告;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可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3)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经管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若探矿权是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5)矿区范围图(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号及拐点坐标) (6)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同一矿产地原则上不得设立两个采矿权人; 2)拟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3)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其开采规模必须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绝不允许大矿小开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其矿山开采规模达不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建煤矿(除个别边角煤和薄煤层经批准外) ,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4)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的,不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提交的地质报告勘查程度必须符合矿山建设设计的要求。

      (7)采矿权申请人应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如属法人单位下属矿山,既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又要提供矿山营业执照) ; 3)银行或会计事务所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经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具有相应技术和设备的资质证明材料;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5)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方案”中安全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 6)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技术方案凡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必须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技术方案; 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 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单位编写的开发利用技术方案及规定的附图; 7)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关对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8)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资源的,需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凡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中要求进行评估的,均应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标明拐点号和国家直角坐标,并带有崩落范围) ; 11)新建煤矿要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工程核准文件; 12)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 13)采矿权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经管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规范: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规范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 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 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采矿登记审批的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规范: 必须按照规定制作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制证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规范: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规范: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档案经管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工程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工程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经管办法》第十五条 , 《陕西省矿产资源经管条例》三十二条 工程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经管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矿产资源经管条例》 二十八条财政部、 原地矿部联合下发的 (1987) 289号文件的规定 工程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媒体公示时间:一年 通知时间:由厅办文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工程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3)经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4)由原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名称申请,要求简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 5)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矿山经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或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新企业章程; 7)市、县级国土资源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8)改变原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技术方案的,应提交有资质单位重新编制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技术方案; 9) 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 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纳计划;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 ;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登记经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变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经管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 ; 4)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负责矿山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历年的年检结果(有年检印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 7)扩大区的地质报告和相应的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8)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方案; 9)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11)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 1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 ;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登记经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4)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经管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包括原因、资源状况等) ; 4)变更后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和相应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对变更后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方案及市级安监部门对技术方案中安全设施内容的审查意见; 6)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7)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8)对原开采主要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要求同延续登记) ; 9)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 (原件) ; 10)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 11)登记经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人, 要向采矿权登记经管机关提交由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规范: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规范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 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 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采矿权变更审批的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规范: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制证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规范: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规范: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档案经管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工程名称:采矿权延续审批 工程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经管办法》第七条 , 《陕西省矿产资源经管条例》三十一条。

      工程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经管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矿产资源经管条例》 二十八条财政部、 原地矿部联合下发的 (1987) 289号文件的规定 工程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媒体公示时间:一年 通知时间:由厅办文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工程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3)营业执照(由收文员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同原件”) ; (4)自矿山生产以来至延续申请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产量、产值、利税等) 、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利用水平(“三率”指标) 、开发技术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延续申请前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各中段平面图、纵投影图且标明采空区,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印章) (7)矿山企业年检结果(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应有历年年检结果) ;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登记经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0)采矿权延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经管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规范: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规范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 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 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采矿权延续审批的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规范: 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制证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规范: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规范: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档案经管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工程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 工程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经管办法》第十六条, 《陕西省矿产资源经管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程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工程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经管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矿产资源经管条例》 二十八条财政部、 原地矿部联合下发的 (1987) 289号文件的规定 媒体公示时间:一年 通知时间:由厅办文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工程审批程序: (一) 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 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 ,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和关闭矿山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注销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注销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经管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规范: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规范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 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 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采矿权注销审批的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 1、工作规范: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审批文件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制证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审批文件,并及时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规范: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规范: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经管处负责档案经管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工程名称:闭坑地质报告许可 工程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矿产资源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工程收费规范: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审批总时限:报告评审60日,备案3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限:10日 工程审批程序: (一) 受理 1、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应图件;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4)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闭坑文件; (5)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2、工作规范: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接受经评审机构审查后的材料, 按照上述条件和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规定,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签署建议处理意见,送主管处长审查;然后送地勘处、矿管处等会审;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厅长审定;同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的,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评审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评审 由省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进行评审,省厅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经管 办理时限:60日 (三)审核 1、条件:评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评审后的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1份,完成备案后,退回评审机构; (2)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3)加盖评审机构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并附软盘; (4)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2、工作规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规范执行,要求评审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评审过程监督经管情况,对是否许可备案提出建议意见,印制评审备案证明和责任表,送主管处长审查;然后送 地勘处、矿管处会审;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厅长签发 4、 岗位责任人: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的工作人员 5、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四)印制“备案证明” 1、工作规范:按规定印制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印制“备案证明”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监督印制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要保证印制质量对印制符合规定的备案证明加盖"储量评审备案专用章" 4、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五)送达 1、工作规范:按照规定及时将备案证明送达许可相对人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备案证明送达相对许可人手中省、市、县国土资源经管部门及省级相关政府部门由本岗位责任人用“挂号”寄送;矿业权人、地勘单位及评审机构的备案证明由评审机构派人领取并发送。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归档 1、工作规范:按照永久存档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档案经管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归档要求,统一归档 阅读(187)|评论(0)|阅读全文>> [置顶] 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2010-4-15 14:00:38 152010/04Apr15 承包合同样本 ______(村)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县____镇(乡)______村村民:______,以下简 称乙方. > 为了调动社员发展农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为城乡市场和出口提供更多的农副产品,根据中央(**),(**)一号文件 的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 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 遵守. 一, 承包副业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 止.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特定副业工程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 ⒉ 甲方必须合理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 和其它物资,合理安排乙方接受业务技术部门的培训. ⒊ 甲方应该定期公布集体的财务帐目和副业生产提成费用的支出情况,接受乙方 的财务监督检查. 四, 乙方的权利义务 ______元(或上交____斤____,____ 斤____),其中,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 斤____,____斤____)。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 交____斤____,____斤____) (或:按乙方的收入比例分成,甲方得____成,乙方得____成.) ⒉ 对以上交承包款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项 目对以特定副业工程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工程规定的任务之后,有权 自主调整经营工程.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和 经营活动. ⒊ 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的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它物 资,有权接受发展副业的生产技术培训. 五, 双方的违约责任 ⒈ 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 项贷款指标和其它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⒉ 乙方如不按时,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农副产品),应按其价值的 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六, 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副业产 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 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 承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 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大队 (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县____镇(乡)____村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生产队社员____(盖章) 二零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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