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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建设的补充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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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31698234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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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建设的补充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区城乡文化快速 发展,实现“人均全面争第一”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 舆论文化支持,根据省政府(苏政发(XX) 113号)和市委、 市政府(宿发[XX) ]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 对(宿豫发〔XX) 7号)文件制定如下补充意见:一、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一) “十一五”期间,区、乡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 文化事业投入,每年财政文化事业支出增幅要高于财政一 般预算支出增幅二) 区财政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适当 增加列入支出预算三) 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包括图书馆、 文化馆(站)、博物馆、剧目工作室、科技馆、青少年活动 中心,以及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区财政要确 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正常运转经费;保证图书馆书报刊购 置、文物维修、文物征集、书画艺术精品购藏和非物质文 化遗产项目普查、保护与传承等必要经费乡镇财政分期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文化广 场、村(居)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农家书屋”滤布等 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四)继续加大区财政对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支持力度, 并视财力逐年增加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扶持文艺创作、文 艺演出、奖励市级以上发表或获奖的曲目、剧目,表彰、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五) 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 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扩大公共 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X X年前,全区要全面解决乡镇文化 设施无房和用房面积不达标的问题,“十一五”末完成内部 设施设备添置和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正常开放六) 积极策应国家、省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扶持 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2131”工程、文化信息资 源共享工程、“农家书香”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每年从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七) 把区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列入基本 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乡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 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应优先安 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并在 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八) 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文化、广电、体育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 区政府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 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迁建工作应坚持先 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 造成迁建的责任单位承担九)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 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 %,专款用于该 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三、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十)区政府设立区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并视财力 和文化产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采取贴息、以奖代补等方 式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 办电影、演艺、娱乐、会展、广告、中介服务、文化旅游 公司和文化服务公司等文化产业的发展,使用管理办法由 区广电文化局、区财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办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 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 待遇其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 本的20%,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给予免 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文化企业始建之初纳税确 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经营性用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 税、房产税对于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设 施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 事公益文化活动的,由区乡财政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扶持。

      鼓励农民自办图书室(农家书屋)、文化活动室、书店、 剧团等文化项目,区乡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同时运 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 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十一)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 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基础 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及文化旅游景点门 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 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广告、专 题宣传片制作等有偿服务收费及文艺演出票价由市场决 定十二)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 政策参照(苏政发[XX]53号)执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 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 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 内结转抵扣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 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 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十三)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 展览馆、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 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 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鼓励加大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力度,贯彻执行 (国发〔XX) 10号)和国家文化部等部门(文办发(XX〕 19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 的文化产业领域,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凡引进投资600万元以上的文 化产业项目,视同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进行考核十五)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宿豫区 创办或投资入股兴办与职权影响无关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 其享受优惠和待遇视同国有文化企业十六)对投资兴办的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 压滤机滤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以商 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组 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占注册资 本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名人 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 馆的,可以个人名义作为企业字号办理注册登记四、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十七)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 乐茶座和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广告媒 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 事业建设费。

      十八)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区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 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一天2%加收滞纳金文化 事业建设费按入库数20%上缴省、市金库,其余80%纳入区 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设立基金,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五、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十九)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区税务 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 性捐赠的范围为:1、对区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 的捐赠;5、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二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 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一)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 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六、加强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二十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 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财政部门要做好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 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文化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 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不得 挤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 资活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基 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 究责任,严肃处理本文件未涉及的条款,以(宿豫发〔XX) 7号)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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