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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企业临危托孤之股权代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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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323368621
  • 上传时间: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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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企业临危托孤之股权代持案例背景A白手起家,创立了广州某公司A先后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育有一女B,第二段婚姻 育有一子C 一女(C姐)女B常年随A和A的姐姐(以下称 A姐)共同经营公司01案例经过2017年A患不治之症,此时,女B已近而立之年,子C 才八岁,C姐十二岁临终前A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女 B,并就公司的股份作出如下安排:子C继承59.166% (其中 51%由A姐代持至C年满18岁)、A母继承8. 17%.剩余股份 由A之配偶(C母)、A姐和两个女儿各继承8. 166册A的继承人及股份继承比例A母(8.17%)各继承人根据A的遗嘱就遗产分配达成了《遗产继承协 议》并就代持股份问题由C和A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后因股权份额争议,C和C母、C姐诉到法院要求确认 其占有广州某公司的股权份额经法院两审,最终由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据《遗 产继承协议》的约定判定A母继承8. 17%、A姐继承8. 166%、 女B继续8. 166%. C母继承8. 166%, C姐继承8. 166%、C继 承 59. 166%o2020年5月25日,C和C母、C姐以股东身份向A母、 A姐和女B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书》,通知将于2020年6 月15日下午2点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为商议公司财 务审计、利润分配、章程修改及管理人员人事安排。

      2020年6月15日下午2点许,A母的委托代理人、A姐 和女B按时到会议现场发现会议议题与通知不符,未讨论相 关议题即相继离去C和C母、C姐以其等共享有超过公司 三分之二的股权比例,表决通过了公司管理层的人事任免决 议:免去女B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A姐财务总监职务,并 任命C母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第三人为财务总监2020年6月15日下午3点半左右,C母带着一众安保 人员强行接管了广州某公司至此,当事人恍然:股权代持似乎没有意义? !02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点企业法人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所谓“法人”是法律拟 制的“人”,对应的概念是“自然人”,法律赋予一个组织体类 似“自然人”的权力能力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法 人也一样对于法人的独立性,首先指的是其人格独立:公 司一旦成立,得以自己的名义按自己的意愿对外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对内自主设置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和决 策机制其次是其财产独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 股东的出资即转为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支配使用,股东不再 对该出资享有所有权,简单说即,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对应 的钱,是公司的钱,不再是股东自己的钱。

      第三是其责任独 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股权的性质关于股权的性质,通说认为股权是包含财产性权利与身 份权利的综合权利股东基于出资或认购股份或因继承获得 股东身份,享有出资对等的公司股权份额(享有对应资产收 益的权利),同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享有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的“社员权”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股权不仅是财产权的重要载体,还包括涉及公司经营 管理的具有股东身份才能行使的表决权、知情权、建议与质 询权等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 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包 含了上述股权份额的财产权和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身份 权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学理上有委托代理说、信托关系说、债权债务关系说等鉴 于公司法和民事继承都是私法范畴,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为基本原那么,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签约主体适格,当事人共同意志达成,即可以生 效,所以我们不妨以合同关系的视角来看待股权代持协议。

      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属性认定需要以协议的具体内容 为依据「股权代持”的“代”字已说明了股权权利的主体归属, 即代持委托人为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基于所有权理论,股权 的实际权利人对自己的股权权利享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换言之,股权代持的委托人享有行使解除代持关系的权利,至于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那么要看相应代持 协议的约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所以一 般未成年子女需要从事不符合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 律行为时,一般便由其父母代理03本案例股权代持的评析股权代持安排的用意:从案例中不难看出,A遗嘱安排 的股权代持是希望实现遗产继承中公司股权的财产性权利 与身份性权利进行别离,且这种别离是有时限的,股权中的 财产性权利由子C直接继承,股权中的身份性权利作了附期 限的继承安排,即其中51%股权的身份性权利待子C年满十 八周岁才正式继承外表上是因为子C未成年不具备处理公 司事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我们知道未成年子女需要行 使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其父母代理所 以,将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与身份性权利别离的真正目的是排 除C母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绝对干预(排除C母控制公司)。

      采用的方式:股权代持协议据前述分析,股权代持协 议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达成的合意,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如果拟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 实现前述目的,那么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是至关重要的就一 般合同缔结条款而言,有两条重要的准那么:(1)合同的目的 得到明确的表达合同的内容围绕合同的目的而设计,条款 内容的描述是否准确表达了合同目的,可以无二义性的供缔 约双方理解,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2)违反合 同目的的法律后果足以遏制违反合同约定的动机或足以弥 补违约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本案例中股权代持协议仅是简单的约定了 C享有广州某 公司51%的股权不可撤销的委托A姐代持至C年满十八周岁, 但A姐不可损害C的合法权益但股权代持协议本身也并非 实现股权财产性权利和身份性权利别离的最正确方式,股权代 持协议理论是只是约束了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假设股权代持协 议一方违反股权代持协议关于对公司管理的相关约定,只需 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也不会改变公司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决策机制应由股东会决议决定纵观本案例,A临危托孤的真正目的是不想在子C成年 前C母对公司的过多干预,但又想待C成年后,由C当家作 主。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遗产分配问题,也涉及公司的治理结 构和决策机制的变化家庭企业中往往会把其创立的企业法 人当作私有财产看待,也将公司治理结构一并在遗产分配中 考虑,因此最终得出有A姐阶段性代持股份的方法如果能 认识到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将遗产分配与公司治理分开处理, 或许不会导致本案例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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