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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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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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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地震事件  1.4.1 大陆地震灾害事件  1.4.2 大陆其它地震事件  1.4.3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震事件  1.4.4 国外震灾事件  1.4.5 火山灾害事件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2.3 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  3.大陆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 临震应急响应  3.1.1 中国地震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  3.1.2 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  3.2 震后应急响应  3.2.1 应急期开始  3.2.2 I级响应  3.2.3 Ⅱ级响应  3.2.4 Ⅲ级响应  3.2.5 Ⅳ级响应  3.2.6 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条件  3.2.7 应急期结束  3.2.8 区域联动应急响应  4.大陆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4.1 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4.2 地震谣传应急处置  4.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5.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应急响应   5.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应急响应  5.2 台湾地区发生地震应急响应  6.国外震灾应急响应  6.1 毗邻震灾应急响应  6.2 国外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7.火山灾害应急响应  8.附则   8.1 总结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实施  8.2.2 预案演练  8.2.3 预案备案  8.2.4 预案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内容1 总则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中国地震局应对突发地震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地震事件   1.4.1 大陆地震灾害事件  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根据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共分四级凡符合下列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判定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该级地震灾害事件:  1.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300人(含)以上人员死亡的地震  (2)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含)以上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含)以上的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4.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下且较严重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含)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4.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含)以上、6.5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4.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含)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4.2 大陆其它地震事件  我国大陆发生的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及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地震戒备  1.4.3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震事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和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的地震  1.4.4 国外震灾事件  毗邻国家发生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的地震和国外发生且造成特别重大灾害的地震  1.4.5 火山灾害事件  境内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  1.5 工作原则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地震机构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并加强地震灾害现场科学考察和研究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包括有感地震、地震谣传、特殊时期地震戒备以及火山灾害等地震事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或以下级别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按照中国地震局的部署,局机关有关司室、直属单位和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视震情和灾情等情况,中国地震局组织、调配全国地震系统力量开展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并对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组成,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视情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向灾区派遣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视情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向灾区派遣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  2.1.1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1)统一领导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工作  (2)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3)建议启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  (5)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紧急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2.1.2 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  (1)统一指挥和协调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向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3)向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  (4)指挥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台站,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邻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协助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1.3 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  (1)向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并适时汇报地震现场工作组工作  (2)指导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台站,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邻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协助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 局机关司室  (1)震灾应急救援司: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各项工作;组织并审核提出灾情、社情、经济、人文和救灾等基本情况以及震害快速评估结果和辅助决策意见;汇总提出派遣各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调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议方案,会同有关司室具体组织派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协调开展工作;组织开展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科学考察工作;就国际救援需求会同国际合作司提出建议;牵头对境内国际国内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总结地震应急工作。

        (2)局办公室:值守地震应急;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报送派遣救援队、我国政府进行援助、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向灾区发慰问电等建议;汇总、分办地震应急各类信息;向国务院报送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地震应急情况;管理地震事件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  (3)监测预报司: 审核提供震情和地震序列等信息;提出派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中监测预报人员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组织管理地震现场监测、震情会商、震后趋势判断和预报工作;协调灾区及其邻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4)震害防御司: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震观测;参与灾区地震现场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科学考察工作;协助灾区政府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预防,协同指导灾区重建工作  (5)国际合作司:与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协调接受国际搜索与救援队伍来华救援事宜,并负责境内有关涉外事务的落实,涉台问题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  (6)发展与财务司:负责地震应急救援经费的调整和追加申请落实工作  (7)其他司室: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与地震应急工作  2.2.2 局直属单位  (1)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按照《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提供灾情、社情、抗震救灾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等信息保障;为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信息通讯技术、装备、交通及其他物资等保障工作;参与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和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提供地震现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

        (2)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速报地震参数;及时发送地震信息短信;提供灾区社会、经济和人文等基本情况以及辅助决策意见;提出震后趋势判断的初步意见;保障信息网络的畅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正常运作;派出本单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队员参加现场应急工作  (3)中国地震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为中国地震局首脑机关应急区提供通讯、交通、安全、电力、食宿等后勤保障服务  (4)其他直属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参加地震应急工作  2.2.3 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  (1)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领导下,按照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工作,向灾区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2)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按照《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救援  (4)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保障  (5)其他省级地震工作机构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地震现场工作组的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参加灾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地震工作机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 大陆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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