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条例青岛市劳动争议处.doc
8页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002年6川20 H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第三章当事人第四章调解第五章仲裁弟八早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帀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木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 动争议,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Z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吋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 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四)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五) 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六) 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七) 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和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 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中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巾请仲裁对仲裁裁决、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第六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 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 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Z-O第八条没冇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 成由职工代表大会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第九条 乡镇(街道)、行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曲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 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会。
第十条 市和各区(市)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 任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的劳动 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 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冇同等的权利第-|•二条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工作,并负责受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发生的劳动争议:(一) 市屈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二)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三) 中央、省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可以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定受理辖区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三条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移交区(市)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审理的案件,可以提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第三章当事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第-|•五条 用人单位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其 他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 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 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 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解散、撤销、歇业或者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依法成 立的清算组织或投资人为当事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为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劳动者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可以参加劳动争议处 理;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为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 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仲裁代表人的仲裁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代表人变 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 事人的同意第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仲裁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 仲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仲裁请求或者提岀反诉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四章调解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 H起三丁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 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请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 任主持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 定一至两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第二-| •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 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调解。
第二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达不成I■办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终 止调解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被聘任为兼职仲裁员的调解人员可以 依法对一般劳动争议实行独任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批 准,依法制作调解书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Z日起三 十日内调解结束逾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五章仲裁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口起六十口 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止当理由未能在法定中请期限提出中请的,中请 期限自障碍消除之H起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口收到巾诉书ZE1起七日内作出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 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口起十五口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 被诉人应当口收到受理通知书Z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捉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诉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 响案件的审理。
被诉人提岀反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合并审理第三-1•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期 限第三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 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H 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名仲裁员独 任审理对三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特别仲裁庭进行审 理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 验人以及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申请其冋避:(一) 是木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屈;(二) 与本案冇利害关系;(三) 与木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止处理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吋提出;回避事由在 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案件,应当于开庭四日前,将开 庭时间、地点书而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而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中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第三十五条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rti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并相互质 证,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法律依据相互进行辩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得的证据、鉴定结杲、勘验情况应当在开庭审理 时由当事人质证第三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一)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发或者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 无基本保障的;(二) 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三) 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付急需的医 疗费而不支付的当事人对先行支付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自决定送达 之FI起,部分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 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 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口J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中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中请依照法律规定提交 人民法院巾请有错误的,巾请人应当赔偿被巾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三-|•八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 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三十口下列时间不计入期间:(一) 委托认定、鉴定的时间;(二) 公告送达、交邮在途的吋间;(三)管辖异议的处理时间;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中止仲裁:(-)劳动者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 劳动者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询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的;(三)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四)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处结的;(五)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第四十条 中诉人在裁决前巾请撤诉,被诉人未提出反诉,且中诉人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