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doc
5页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公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号】法释〔 2006〕6 号【公布日期】 2006-0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二)(法释〔 2006〕6 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咨询题补充讲明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 证明差不多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益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 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刻的,劳动者主张权益之日 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 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刻为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旧存续,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差不多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 外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截了当向人民法 院起诉,诉讼要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酬劳争议, 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差不多解除或者终 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 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 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 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 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 纷;(三)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 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 主的自然情形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 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同意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同意单位为共 同被告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 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 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另一 方当事人的诉讼要求连续审理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客观缘故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 止的缘故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运算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益; (二)向有关部门要求权益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 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运算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 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 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 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 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 权益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裁 判的按照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酬劳争议达成调解 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截了当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第十八条 本讲明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讲明施行前 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讲明与本讲明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讲明的规定为准。
本讲明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讲明 本讲明施行前差不多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讲明的规定进行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