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课件.ppt
66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1国际法n课程代码00247第一章 导论n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n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n1、学说分类:一元论、二元论n(1)一元论的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分为两个学派:n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n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 首倡者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他提出,国际法位于上层,国内法处于下层,最高规范“ 条约必须遵守 ”,决定国际法的效力,而国际法的效力决定国内 法的效力n(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我国法学界观点倾向于二元论n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n(1)国际层面,国际法优于国内法n(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n1、国际习惯n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如英、美、日n在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国内以及它们也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国为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我们常用的是国际惯例一词,但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国际惯例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n2、条约n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1)直接适用方式:荷兰;(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方式:英国;(3)混合制:美国等n特别提出:我国实行混合制n(1)中国参加的有关民商事条约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n(2)中国参加的非民商事性质的条约,基本上采取转化的态度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经典案例n1、运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n评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与规则的遵守n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而诉诸武力解决争端或冲突,均涉嫌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联合国宪章的根本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而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和平的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同时也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2、尼加拉瓜案n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由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美国的抗辨主要是反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但是,在实质案情审理阶段,法院对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含义和约束力都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这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极为有益的n3、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关系n答:(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引申出来的;(2)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这项消极的义务相对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构成各会员国的一项积极义务,这两项义务紧密相连不相公割;(3)这两项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联合国的道要宗旨和最高目标的前提,并为联合国宪章第1(1)条所设相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提供了基础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n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n 1、定义:国家是指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n 2、国家应具备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n 3、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国家分为不同的的类型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国家,而后者又可分为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家)。
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二、国家的基本权利n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n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和在经济上的独立n2、平等权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现代国际法将平等和互利结合起来,使平等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更有实质的意义n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国防权和狭义的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受到武力攻击”,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n4、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其中,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主要的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三、国家豁免的概念和主要内容n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n内容主要包括:(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n四、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n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n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有:(1)两国之间可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承认新国家的诉讼权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承认的法律效果有溯及力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五、国家继承n 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n国家继承的对象主要有如下两大类:n1、条约方面的继承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政治性条约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但上述规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通过谈判来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n2、关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1)在国家财产的继承上,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按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转移2)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不能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按比例分配,但可以复制以供使用3)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和地方化债务都在继承范围恶债”不予继承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经典案例n1、两航公司案n评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问题。
在财产方面,新中国政府有权继承解放前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在何地,也不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新中国政府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完全继承解放前中国在国外的财产,并坚持国家财产享受司法豁免的原则n2、光华寮案n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继承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认识到,第一,台湾当局不是所谓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它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对中国国家财产提出所有权之诉;第二,光华寮完全属于国家财产,部分继承不适用于本案,中国政府对其拥有完全继承的权利;第三,光华寮为私性财产,不属于政府继承范围的说法不能成立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3、湖广铁路债券案n评析: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
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发出传票,竟要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关没有形成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他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n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认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n一、关于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n 1、入境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要求入境的权利各国通常都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而入境,但一般需要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有拟进入的国家发的签证,也有些国家之间互免签证各国有权拒绝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几类外国人入境n 2、居留合法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并要办理相关的居留登记手续关于外国人在居留国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居留国的法律来规定外国人一般不能享受政治权利,也没有为居留国服兵役的义务n 3、出境外国人离境的条件,通常由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一般须履行当地的义务并办理出境手续对于合法离境的外国人,应当允许其按照居留国的法律规定带走其财产根据国际法,一国在特定情况下在权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二、外国人待遇问题的一般原则n 1、国民待遇,它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n 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n 3、互惠待遇,这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n 4、差别待遇,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人;另一种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三、难民的概念和条件n 1、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族、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n 2、根据地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某人欲成为难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n(1)主观条件,即当事人畏惧迫害这指的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n(2)客观条件,即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四、引渡的规则n1、引渡的条件虽然各国的引渡法和有关的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引渡条件也不完全一致,但在实践中已形成以下一些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1)双重犯罪规则;(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n2、请求引渡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1)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3)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
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n3、罪行特定原则和再引渡的限制n4、引渡的程序引渡一般通过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外交途径进行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经典案例n1、赖昌星难民案n评析: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

卡西欧5800p使用说明书资料.ppt
锂金属电池界面稳定化-全面剖析.docx
SG3525斩控式单相交流调压电路设计要点.doc
话剧《枕头人》剧本.docx
重视家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治家应成为领导干部必修课PPT模板.pptx
黄渤海区拖网渔具综合调查分析.docx
2024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交通运输工程)-公路篇》真题及答案.docx
【课件】Unit+3+Reading+and+Thinking公开课课件人教版(2019)必修第一册.pptx
嵌入式软件开发流程566841551.doc
生命密码PPT课件.ppt
爱与责任-师德之魂.ppt
制冷空调装置自动控制技术讲义.p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