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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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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两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浅谈两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摘耍】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 社会问题,从财产继承制度中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 一个人经济地位是由她的社会地位决定的,同时社会地位的高低及变 化在经济地位上也会得到明显的反映本文以宋代妇女在父家、夫家 的财产继承权为切入点,希望可窥见她们当时的生存状况关键词】两宋;财产继承;在室女;寡妇一、 制度背景正如马克思所说“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 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 的权利” O继承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利,它与私人财产权的传承有着紧 密关系,即便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也被历代统治者所重视中国古代 的继承制度,始终是以宗桃继承为前提而兼于财产继承的;而至两宋, 社会经济得到了高度发展,私有观念得到深化,人们重财的风气日益 严重,相关的继承法规也得到了发展宋代的继承法规沿袭了大部分 唐代的规定,但也有着自己独特的时代特点两宋的继承法虽仍深受 宗桃继承的影响,但在某些方面财产继承已然成为继承的主要内容, 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备妇女做为弱势群体,研究她们的财产继承 权,对于了解当时社会的经济文化水平及研究人们的生存状况更有着 独特意义。

      二、 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非户绝情况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宋刑统》沿袭了唐律中关丁财产分配的相关内容,在卷12《卑 幼私用财》中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 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O从规定上看,在继承家 产时在室女所得份额是较少的,仅为未娶兄弟分得聘礼的一半不过 在实践中,在室女所得的份额并不是男子聘礼的一半,而是全部家产 的一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在法,父母 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O此外,从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到在 室女所承分财产是为家产一半刘克庄在其《书判》中记载道,一姓 田的县令有二女一子在其身后分财产,其中儿子分得一半,“五分均 给二女” O这说明在当吋,宋代的在室女在对财产份额的继承上已打 破唐代“男聘财Z半”的限制,而演进为所有家产Z半二)户绝情况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1. 没有命继子孙在没有命继子孙的情况下,在室女是可以继承全部户绝财产的《宋刑统》仍袭唐之规定,在《户绝资产》•卷中规定,户绝者的资 产,除了 “营葬事及量营功徳之外”,剩余财产全数归其女所有,无 女的给次亲宋哲宗后又在“元符新规”中细化了这一规定,他指出,“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 女” O不仅如此,《后村先生大全集》中亦有记载:“诸户绝财产尽 给在室女” O可以说,宋代对在室女继承户绝财产的规定是十分详尽 的。

      如据《清明集》记载,熊振元Z子熊邦身死,其妻阿廿改嫁,身 后惟有一在室女,户下有田三百五十把,当吋的审判官便“以其价钱 不满三百贯,以条尽给付女承分”,将熊邦的财产交由其女继承乂 如杨大烈身死后只留下妻女而无了,其有田四十,官府以其妻非正 室为名将田收回,部使者认为不妥:“大烈死,贤产当归其女” O可 以看出,在室女在无命继子的情况下可获得全部户绝财产有明确的规 定,并体现在实践中2. 有命继子孙不同于立继子,命继子不享有亲生子的继承份额在有命继子孙 的户绝之家,命继了的继承份额相对在室女,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绍兴二年,宋律规定命继子可以继承户绝财产的三分之一,在有在室 女的情况下,命继子继承的份额就更少如《清明集》中记载,解汝 霖一家夫妻皆匸,其命继子得到解身后财产的三分二女得到了 三分之二乂田世光有i命继了,在其身后得到了户绝财产的四分之 一 “以奉香火”,四分Z三归了其女到了南宋,户绝之家的在室女还能以父亲的名义参与其父辈兄弟 间的财产分割这是南宋在唐及北宋“子承父分”基础上添加的新规 定,足以表明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利是不断扩大的总的说来,宋代 的在室女不仅有着较大的财产继承权,其继承的渠道也是多样的。

      三、 妻子的财产继承权《宋刑统》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确立了寡妻在户 绝财产中的继承权寡妻财产继承权的实现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其 夫死前已与兄弟叔伯分居,自立门户且无后,那么该妻子即可成为户 主,继承丈夫财产二是如果其夫生前诡未自立门户,之后兄弟分家 产Z时,寡妻仍可依照诸子平分的规定继承丈夫应得Z家产虽说寡 妻的继承权是法定的,但同吋乂是有条件的其一,妻子不得改嫁,否则“产业当没官” O其二,在有在室女 的情况下,妻子即使为户主,对在室女的财产也无处分的权利若寡 妇私自处分田宅,是要受处罚的《清明集》便有“擅典卖田宅者杖 一百”的案例其三,如户绝无了女,妻了又招后脚夫的,前夫的财 产要以妻子为户主而不得改立后夫Z名在寡妻过世后,“其庄田作 户绝施行”,即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寡妻只是夫家财产的过 渡继承人和监管人,目的在于保证在室女、归宗女的财产继承权四、 寡妇再嫁时的财产继承权(-)寡妇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1 •弃了改嫁(包括养了)《宋刑统》规定妻子改嫁的,不得沾染夫家财产宋太宗于977 年下诏,曾为人继母后夫死改嫁者,夫家财物应“当尽付夫之了孙” 如夫家无子又无命继子孙的,夫家财产依“户绝”处理。

      虽然政府基 于“朝嫁则暮义绝”的理论做了如此规定,但母子间的血缘亲情关系 是法律无法阻止的,何况是在大力提侣“仁孝”的宋代所以有吋尽 管母亲改嫁,儿子依旧会照顾母亲的生活宋孝宗时期就规定母亲即 使改嫁,儿子要卖产业的,也需“母著押” o由此看來,改嫁的母亲 对夫家的财产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2.携了改嫁寡妻携子改嫁意味着寡妻承担起了为夫家抚育继承人的义务,在 此情况下,寡妻可以携夫家的财产改嫁但前夫田产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子;若其子亡,夫家财产作为户绝财产没官,后夫及后夫Z子孙对 前夫财产无继承权如《清明集》中有这样的案例,阿王携了罗宁老 改嫁,后子病死,罗宁老所应得家产,便“作绝户献于官” O宋代妇 女对其嫁资有较为自由的支配权力,法律明确规定在分家产时,“妻 家财产不在分限”许多妻了会在丈夫死后携资改嫁基于此点,在 实际生活中丈夫经常会以妻子嫁资的名义私存财产,以保证在分家产 吋可得到更多田产这就造成在丈夫去世后,寡妻将属于丈夫的这部 分财产混在嫁资中带走这种现象较为普遍,以至于袁采在《袁氏世 范》中告诫子孙勿以妻Z嫁资的名义私存财产他指出:“作妻名置 产,身后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不仅如此,更有部分寡妇在丈夫 死后与儿子争家产以作为“再嫁之资”。

      可见在当时寡妻可在再嫁时 带走属于自己的嫁资,甚至通过各种手段从夫家获取原本不属于自己 的部分产业〈!--endprint--> (二)寡妇招后夫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寡妻为夫守节,不仅要替夫尽孝侍奉公婆抚养幼子,有时还要忍 受他人欺凌,在具体生活中诸有不便,于是招接脚夫也就成为了当吋 寡妇的•种选择这种现象在当时也非偶然,《清明集》中就有专门 的接脚夫条如前所述,即便招进了接脚夫,户主仍是寡妻,妻子仍 享有对前夫之家产的继承权《宋会要》记载,“其前夫庄田,且任 木妻为主,即不得改立后夫,户口候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如 若前夫留下有子,则继承人为前夫Z子为了保护前夫田产,政府对 无了孙接脚夫及寡妇的财产使用范围做了限定:“前夫田宅经官籍记 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 绝法”该规定虽然对财产数额做了限制,但同吋也肯定了只要寡妻 守节便享有继续继承前夫财产的权利在实践中,有的寡妻会以招接脚夫为借口实则改嫁来侵占前夫家 产;有的后夫也会假借妻子Z名,“隐钱入已,或变置田产,别立后 夫为户”变卖侵占前夫家产以至于官府为了保护前夫家产不被后夫 侵占,特规定不得“衷私破卖,隐田入已,别买田产转立后夫姓名” O 至南宋,官府在限定了五千贯限额的基础Z上乂申明前夫FH宅要“经 官籍记讫” o这从侧面反映出在当吋寡妻及后夫侵占前夫田产之事并 非偶然。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宋代,寡妻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是以守节 为前提的,她们的财产继承权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家产的最终归属 还是前夫Z子孙即便如此,寡妻在管理前夫财产时享有使用收益权, 且因为天然的血缘关系,了孙会对寡母进行照顾,部分寡妻还会通过 其他手段来占有夫家田产所以说,宋代的寡妻是有财产继承权的, 其获得夫家财产的手段也是多样的五、结语由上可知,宋代妇女在对父家、夫家的财产继承上都享有一定的 份额,并且相对比其他朝代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她们获取继承财产的 手段及途径也是丰富的,这也体现了两宋妇女生活水平及地位的提高 但是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到,妇女在当时的地位相对男子来讲还是低下 的,这不仅是男子做为社会主要劳动力的客观原因决定的,与封建社 会千年来所倡导的女贞思想及理学影响也是分不开的参考文献:[1] (宋)吴恕斋等•名公书判清明集[M] •北京:中华书局,1987. 1.[2] 窦仪等•宋刑统•户婚律[M].北京:中华书局,1984.[3]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4] (宋)袁采•袁氏世范[M].[5] 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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