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贝2012-5-29-4修论驰名商标的保护1.doc
10页存档日期: 存档编号: 江 苏 师 范 大 学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论 文 题 目 : 浅 论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姓 名: 邵 贝 学 号: 0920113115 院 系: 法政学院 专 业 、 年 级 、 班 组 : 法 律 2010 级 专 接 本 指 导 教 师 胡 成 建 老 师 江苏师范大学教务处印制1浅论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驰名商标的承载着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信息, 蕴涵着巨大的商 业价值,也正是因 为此,这使得驰名商标相对普通商标而言更容易受到侵害,法律 为了 维护其利益而对其类化并特殊保护目前,驰名商标还存在着诸多分歧:行政性 规范与司法解释界定的分歧、驰名商标性质认识的分歧本文拟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保护为出发点,来探讨保护驰名商标的现实意义关键词:驰名商标概念; 驰名商标认定; 存在问题; 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在长期的生产中经过努力创立出来的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对于消费者来说,它意味着好的商品质量和信誉;对于商标所有者来说,它意味着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巨大的财富。
因此,建立、完善驰名商标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对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维护消费者权利,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一、驰名商标的概述(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最初的出现是在 1925 年的《巴黎公约》第三次修订本中,此后又对驰名商标做了两次改,使得驰名商标有了比一般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但是,在这些规定中,没有一条是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的,使得驰名商标没有立法上的概念我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概念的规定有两个,一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通过比较可知,两者的规定最大的不同是:是否将享有较高声誉作为驰名商标概念的内容本文认为,在驰名商标的概念中,应当将享有较高声誉作为驰名商标概念的内容因为,由《商标法》中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可知,驰名商标应当是使用时间较长、进行了较为广泛的宣传的商标,这也意味着商标是有较高的声望和名誉的。
因此,我认为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驰名商标的概念应当包含以下内容:2(1)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是在中国,而不是国外或者是中国的某个区域;(2)知晓程度是广为知晓,对于什么是“广为知晓”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知晓程度不大,则不能认为商标是驰名商标;(3)知晓人员是相关公众,根据规定,相关公众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4)商标声誉是较高,这是对商标声誉的要求,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意味着商标的声誉的不能不好,否则会造成不公;(5)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因为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这个规定中,已经明确提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驰名商标”一旦批准使用,就会受到政府相关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局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甚至还用于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同样会受到限制或不予注册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和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对相关公众的界定, 《保护规定》指出:"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3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可通过消费者调查或民意测验确定,也可以通过对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域等因素的考察来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范围的考量,应该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认定在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中显得特别明显。
商品质量在驰名商标时认定中,是否是一个考量因素笔者认为,高质量、高信誉应该是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一因为高质量保证了产品及商标的长期持续使用,是驰名商标具备较高声誉的基础条件驰名商标认定机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行的方式商标局作为商标的主管机关,理所当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行政认定可以是商标注册前、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中提出异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查明事实的基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具体规定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对于《保护规定》 ,它只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方式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4 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方二、驰名商标保护现状和问题(一)驰名商标保护的的价值分析商标价值俗名牌,顾名思义,就是知名度相当高、信誉相当好的商标驰名商标不是自封的,而是经过市场检验、举世公认的一种具有与一般商标不同信誉价值的商标商标同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商标的使用价值,一是区别商品来源,吸引消费者认牌购货.这是商标最本质的用途;二是具有欣赏价值商标的价值则主要体现在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为消费者所信赖的程度上,所以又称商标的信誉价值商标的信誉价值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人们购买商品时认识该商品商标,当这种商品能4满足购买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实际时.该商标就会在购买者的心中留下难以忘怀的印象在下次购买时,人们便会认牌要货久而久之,该商标就会产生较高的知名度,树立较高的信誉,从而实现其价值,并有可能断升值商标的信誉价值难以用准确的数字公式计算,但又确实是可以掌握的,可以通过同一种商品在同一种条件下的销售过程中一商标与另一商标相比较的方法来进行,商品的差价和销量大小就能反映出商标信誉价值的高低商标信誉价值的高低不仅反映在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上,而且即使是同一生产者,使用相同的原料、工艺制作出来的同一种商品,使用的商标不同,其销售价格和销量也会不同。
由是观之,所谓驰名商标,就是信誉价值高的商标知名度越高,信誉价值也就越高二)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从提出到今天已将近一个世纪,巴黎公约和 TRIPS 协定的原则也基本写入了各国的商标法我国 2001 年修改商标法时,就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两种保护形式:一是,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虽然目前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如何加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因为相对说来,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并不太常见,但乔装改扮“克隆”他人驰名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则屡见不鲜 因此,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如何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形、如何对商标实行保护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么只涉及未注册商标要么只针对非类似商品,基本不涉及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保护问题,但去年十月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已特别规定,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事实上,今天的驰名商标已不仅仅只是在区别商品的出处,它同时也已成为商品的一个部分,人们购买商品时已不单看重它的功能和质量,同时还会看重品牌及其代表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确保驰名商标的价值不受损害,对于维护驰名商标5权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三)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性规范与司法解释界定的驰名商标之分歧及其解决 我国现行《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界定由于我国实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双轨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基于各自执法需要,分别在行政性法规与司法解释中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二者给驰名商标所下的定义存在分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布并于 200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下称《保护规定》 )第 2 条定义驰名商标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从该规定来看,驰名商标的定义包含四个方面内容:驰名的范围为“在中国” ;该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该商标享有较高声誉;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可见保护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不仅要有较广的名气,还须享有较高的声誉,也就是说,我国行政性规范要求驰名商标要具有较高声誉。
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司法解释》 )第 1 条对驰名商标界定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从该界定来看,驰名商标包含三个方面内容:驰名的范围为“在中国境内” ;该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该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可见,与上述行政性规范文件中的驰名商标定义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强调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较高声誉笔者注意到,学界对声誉应否作为界定驰名商标的内涵存有争议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市场声誉应列为驰名商标认定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本质不仅仅是基于其知名度,而更是基于其本身所承载的市场声誉,并且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声誉” ,因此,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结合知名度与美誉度加以考虑 [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深入,作为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