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市发展党员工作五项制度.doc
7页镇江市发展党员工作五项制度(镇组通〔2014〕78号)一、 推荐制1. 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必须进行民主 推荐2.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由党支部召开由一定数量的党员、群 众参加的民主推荐会,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建议名单,经支委会(不 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3. 发展对象推荐,由党支部召开由一定数量的党员、群众参 加的民主推荐会,提出发展对象建议名单,经支委会(不设支委 会的支部大会)综合党内外群众、培养联系人的意见,讨论通过, 可列为发展对象4. 参加推荐的党员不得低于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并以适 当形式听取群众意见赞成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经群 团组织“推优”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不经听取群众意见环节5. 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条件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 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是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 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二、 公示制1.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 示内容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被列 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党支部联系方式等。
2. 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示内 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 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党支部及上级党组织联系方式等3. 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旬括预备党 员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 象时间、党支部及上级党组织联系方式等4. 公示一般采用公告方法进行村党支部可在村务公开栏、 党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可在本单位宣 传栏等公众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5. 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如有不同反 应、分歧较大,一时无法查清的,要暂缓确定为发展对象、接受 为预备党员或研究转正,待情况查清后再作决定;如反映的问题 属实、不够发展条件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预备党员资格或 不予讨论,并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改正错误,由支部继续进行培 养公示结果的处理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公布三、票决制1. 群团组织推优、支部党员大会接受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 正、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对发展党员进行表决2. 发展党员票决要在党员充分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进行,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并对自己的表决意见说明理由, 对票决对象提出意见和希望。
3.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 论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一步,剖析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步,支部每名党员逐一指出问题和整改建议,第三步,对照 大家的批评意见再作表态在此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 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 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党员大会表决前正式向党支 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其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4. 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 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四、全程纪实制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过程中,要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 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 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 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纪实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 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全程 纪实档案,其中,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必须包括:入党积极 分子考察表、发展对象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申请书、 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个人自传。
发展党员过程中需要纪实的材料:1. 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确定入党积 极分子的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 子考察表2. 发展对象阶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确定发展对象 的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发展对象培训材料、政审材料、 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形成的综合考察材料群团组织推优入党材料 还需推优票决情况报告、公示材料、推优审核表3. 预备党员阶段:发展预备党员公示材料、党支部关于接收 预备党员的支委会(支部大会)决议、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报 告、上级党组织预审结果的通知、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 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入党志愿书4. 预备党员转正阶段:转正申请书、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群 众意见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关于接收正式党员的支委 会(支部大会)会议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材料、预备党员转 正票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五、责任追究制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展,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⑴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 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⑵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⑶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追究有关 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吸收为预备党员时未满18周岁的;⑵未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或由领导点评、强行通过、由个别 人包办入党的;⑶参加支部大会讨论的人数不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 员半数通过的;⑷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党委或不是隶属关系的党委批准入党 的;⑸个别人盗用党委名义批准的;⑹趁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之机伪造党的组织关系或冒名顶替 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给予党纪处分⑴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 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 的;⑵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⑶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⑷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 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⑸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⑹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 的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 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⑴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 填写考察表的;⑵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 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⑶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 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 收预备党员的,或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⑷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 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在党委组织员 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 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伪造《入党志愿书》或使用过期《入 党志愿书》的;⑸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 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⑹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 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⑴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 布置和检查工作;⑵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或伪造《入 党志愿书》、使用过期《入党志愿书》的;⑶单位未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 的;⑷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未严格进行预审,接收预备党员决 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违反程序未逐个讨 论就进行审批的;⑸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 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