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现代合同法.docx
22页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国现代合同法篇一: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上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在法国,强制性合同(contrat impose ou contrat force)这一概念是在本世纪中期在学说上出现的强制性合同是法国“统制经济“(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一种经济模式)的特征之一,是法国合同法在现代变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之予以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合同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众所周知,契约自由是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基于双方的“同意”(consentement)正如一位法国学者所指出:“任何人都不可能被一项不符合其意愿的合同关来所约束,这是意思自治最基本的特征 ”①亦即如果缺乏同意,合同就不能成立就其价位而言,合同的这一成立条件超过其他条件(缔约能力、内容的合法性等)因为订立合同,首先意味着自愿,而这种自愿,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的根本体现这一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订立合同的任意性(非强制性),即当事人有权拒绝与他人订立合同,即对他人提出的订立合同要约有权拒绝承诺;二是选择合同相对方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在上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愿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这是当事人具有独立人格的具体表现。
19 世纪,基于法律上的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观念,上述两项规则被法国当时的法律所严格遵守但自 20 世纪初以来,基于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的压力,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的国家干预主义所替代合同作为调整经济关来和其他社会关来的手段,也不可能逃避这种变化因此,在法国现代社会,上述规规则在很多情况下都不再被严格遵守而所谓“强制性合同”的出现,正是这一变化的集中体现强制性合同与“附合合同”不同附合合同的特点是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因而在合同的成立上具有一种强制力量,可以单方面决定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条件与此相反,在强制性合同中,强制力量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些规定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具体表现为:一、同意的必要性的相对消灭同意必要性的相对消灭,是指强制性合同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保留了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不允许当事人对相对方当事人进行任意选择上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首先,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基于社会整体利益,人们必须承担订立某些合同的义务,亦即法律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
例如,根据其实施的行为或从事的职业,法律强制某些特定的当事人实施责任保险,包括:汽车驾驶人员,公证人,法律顾问等等不过,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其相对方当事人(保险人)其次,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仍享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只要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则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即被限制或被取消如当辜人在于自己毫无利益可言的情况下,纯粹基于对他人的恶意而拒绝订立合同,亦即拒绝某人作为其合同相对人,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例如,雇主并非基于职业上 的利益,而是基于损害某一属于某个工会的工人的自由权的动机而将其解雇(《劳动法》L. 461-3 条; L. 412-2 条);又如,出租人基于某人的小孩较多而拒绝向其出租住房;再如,出租人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续订土地租赁合同(《法国乡村法》第 837 条)或商业租货合同等等;此外,乡村土地的出租人如果决定将其所有的土地予以出卖,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其必须将之优先出售给愿意纳买该土地的承租人,后者对承租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乡村法》L. 412-1 条及下)对此,1962 年 10 月 20 日法令及 1967年 9 月 29 日、1967 年 12 月 9 日法令还将类似的权利赋予了“乡村设施及土地规划协上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会”(S. A. F. E. R)。
土地所有人如欲出卖其农业用地(无论是否出租),必须将出售条件正式通知该协会在承租人不行使优先的买权的情况下,该协会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问的关系,也存在类似的法律规定(1975 年 12 月 31 日法令第 10 条;1989 年 7 月 6日法令第 15 条)在这一方面,特别具有代表性的是 1972年 7 月 1 日 72-546 号,法律所作的规定这一规定涉及到反对种族歧视问题按这一规定,当事人拒绝雇佣某人,如果是“基于其出身,或基于其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种族、某一民族、某一人种及某一特定宗教”等,当事人将受到刑事制裁很明显,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合同仍保留着“同意”的因素:在第一种情形,虽然当率人必须订立合同,但他可以和自己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人打交道这样对当事人有一个好处:如果当事人不愿订立合同,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在第二种情形,虽然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选择,但是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因而同意的必要性仍然相对存在二、同意的必要性的绝对消灭同意必要性的绝对消灭,是指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即当事人不仅必须订立合同,而且只能与特定的人订立合同。
上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同意必要性的绝对消灭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起:(一)因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所引起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拒绝与法律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有时,合同还被法律视为已经成立,即视当事人已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方订立了合同例如,在符合 1948 年 9 月 1 日法律第 59 号令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人被强制依照一定条件, “同意将房屋出租给先前因子女多而被拒绝的家庭,并与之订立至少为期三年的租货合同 ”同样,根据《法国乡村法》L. 412-10 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出租人(出卖人)所规避,承租人有权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出卖财产的许诺为无效;同时,承租人可以取代第三人而成为买受人这就是说,由于法律制裁的结果,某些未来只消灭选择相对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合同,有可能转化为订立合同的自由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亦即同意的必要性的绝对消灭二)因判例所确定的原则所引起根据有关判例对某些享有垄断权力的个人或法人而规定的原则,某些当事人必须和任何一个向其提出请求的人订立合同。
其中包括:司法助理人员(如公证人等)及公共服务机构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如信贷机构不得拒绝为顾客开设存款账户;面包店老板篇二: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历史造就传统,但另一方面也破坏传统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是也契约自由原则即可当其一例虽然论述契约自由原则的文章很多,但国内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系统、全面的研究论述并不多此处文章论从史出且以现实给以实证,纵以古今史实立论,横以各国法例举证,执意说明契约自由原则衰微之必然立论平淡不奇,阐发深远周致哲史并举,功力独到,足可成一派之言然形式主义是否因之衰微,实证主义是否因之实现,甚至能否如此抽象,均在大可议论之列一、契约自由的含义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就如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所指出的:“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 ”(注:(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 ,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 12 月第 1 版,第 90 页。
)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注: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1995 年 9 月第 1 版,第 13 页)这一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如婚姻、遗嘱、契约等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体现在契约法上就是契约自由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具体说来,契约自由应当包括以下含义:1.是否缔约的自由 这是最大的自由选择权,即一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缔结或者不缔结契约,他没有法定的缔约义务这一点在倡导契约自由的自然法学者看来,是天经地义的2.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结契约,这在一个具有完备市场竞争机制的社会中,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也就是说,在社会中客观存在可供选择的缔约相对人如果这种客观条件不具备时,这种自由权也就徒具形式了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 当事人有自主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即使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有严重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如果确系当事人自愿接受而不是出于胁迫等因素,他人也不能改变。
英美法系国家契约法理论上“约因不必充分”的原则即出自这一思想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用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的规定,如协议管辖原则、对某些法定义务的排除(如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等)4.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 当事人对所定立的契约采取何种形式,应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法律不应强行规定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因为,既然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契约成立的核心,则契约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受当事人未表示接受或自己约定的任何形式的制约因为强求当事人完成某种特定的“仪式”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任何神圣的形式都有可能阻碍当事人完全自由地表达其真实的意志,而社会通过某种神圣的形式,就等于说已经把某种超越当事人意志并先于当事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注: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1995 年 9 月第 1 版,第 14 页)故契约应以不要式为原则,而以特定形式的要求为例外或反常这就必然引起契约自由和交易安全的冲突和矛盾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一般认为,契约自由原则是与古典契约理论同步而生的,也可以说,契约自由是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但何为古典契约理论呢一般学者认为,古典契约理论是在 18、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契约理论。
注:见阿蒂亚:《合同法概论》 ,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 2 月第 1 版,第 3 页;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 ,张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12 月第 1 版,第 294 页)正如格兰特·吉尔默指出:“所谓‘纯粹的’或‘古典的’契约理论是指 19 世纪发展起来的契约理论 ”(注: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 ,载于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1995 年 10 月第 1 版,第 201 页)但是,要考察契约理论的起源则要追溯到较早的时代,学者认为,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契约自由的思想注:姚新华:“契约自由论”,载于《比较法研究》 ,1997 年第 1 期)但人们之所以将契约自由原则的完备形式定位于 18、19 世纪,是因为在历史长河的这一段,才开始具备了契约自由原则所需要的理论、政治和经济基础一)契约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过程中,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作用功不可没依詹姆斯·高得利的观点,契约理论的起源与所有权理论的起源完全相同该理论的基本机构是由托马斯发展的,建基于他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发现的一些思想上经院法学派完善了这一理论,后来被自然法学派所借用。
注:(美)詹姆斯·高得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 ,张晓军译,载于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 5 卷,法律出版社,1996 年 7 月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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