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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邪教非法活动的国际法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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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邪教非法活动的国际法治理黄素梅*[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地的邪教组织非法活动日趋国际化,各国仅凭一己之力,难以进行 有效防范,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利用国际法进行治理现行国际法律制度中,联合国宪章 是治理邪教非法活动的顶层设计,国际人权条约、国际刑法等法律制度是治理的重要依据, 但缔结有针对性的治理邪教的国际条约,构建专门的国际治理机构,搭建国际合作平台, 将更加有力地打击日趋猖獗的跨国邪教非法活动[关键词]邪教非法活动 国际法治理 国际邪教治理条约一、邪教非法活动的国际化需要国际法的治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的邪教组织有3000多个自2000年以來,这些 邪教组织日趋系统化和邪恶化,其宣扬更具欺骗性,活动方式由公开转为半公开 乃至地下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邪教组织非法活动不仅日趋猖獗,而且 向亚、非、拉美等国家进行扩张许多邪教组织不仅限于在本土范围内开展非法 活动,而是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机会,加强对社会各个阶层的渗透,不断扩大活动 范围,呈现出跨国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面对日益猖獗的邪教非法活动,各国纷纷完善相关法律、制订新的立法为打 击邪教提供法律依据如法国、徳国等欧盟国家、日本、韩国等纷纷修改、设立 反邪教冇关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政府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积极措施,坚决打击 邪教组织非法活动,严惩邪教头目和骨干分了;建立健全反邪教专职常设机构, 加强对邪教活动的研究、监控、限制和防范;动员社会舆论揭露邪教非法活动的 危害,增强国民对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的免疫力,发动各界力量抵制邪教;各国国 内公众亦强烈呼吁抵制、取缔邪教组织,口动组织起来成立各种民间组织,如反 对人民圣殿教的“冇关亲屈委员会”、反对上帝Z子的“把我们的子女从上帝之 了会解放出來的父母委员会”、反对奥姆真理教的“居民与口治体间的联络会” 等与邪教做斗争虽然各国通过法律手段结合民间治理,对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的治理取得了较 大成效然而,邪教组织的飞速发展和国际化趋势的加强,致使跨国邪教非法活 歩•素梅(1971-):女,湖南娄底人,法学博士,副教授,湖南人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主婆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屈茂辉(1962-),男,湖南邵阳人,法 学博士,教授,博士后合作导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基金项H: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国际社会治理邪教非法活动的立法现状与趙势研究》(14TWB40K 动此起彼伏,邪教组织跨国犯罪现象口趋增多,其反人类、反社会的木质口益凸 显出來,邪教非法活动给国际社会所带来的灾难性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

      如何冇 效治理邪教组织非法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各国如果仅在国内层面单独治 理,以求达成有效目的,是不太乐观的因为各国对邪教的判断标准不一,导致 对邪教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对邪教非法活动打击不力在世界各国的邪教非法活动愈演愈烈的情况卜・,抵制邪教的进一步蔓延已成 为全世界人民面临的共同任务,仅依靠一国之力难以取得终极成效,迫切需要国 际社会共同应对,国际法是治理邪教非法活动必不可少的利器因此,各国除了 依靠国内法律对邪教非法活动进行治理外,更应该重视通过国际法来治理,尤其 是在邪教组织与邪教活动H益国际化的背景下,依靠现冇国际法律制度,同时建 构新的国际法律制度,结合齐国国内法制,达到有效治理口趋猖獗的邪教非法活 动之目的二、利用现有国际法律制度对邪教非法活动进行治理(-)《联合国宪章》是治理邪教非法活动的基本国际法律规范《联合国宪章》序言指岀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 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z信念”,“促成大自由中Z社会进步及较善Z民生”;第 一条进一步指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 权及基木自由之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两个最基 本的国际人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都在其序言中分别指出,“鉴于各联合国国家 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 利的信念”,“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 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都强调了其是根据《联 合国宪章》有关规定缔结以更好地保护人权。

      因此,可以认为,《联合国宪章》 是人权保障制度概扌舌性的顶层设计任何国家、组织、机构或个人所为都应遵循 相关规定,否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各成员国家冇义务以相应方式予以制止纵观世界各大邪教,其教义与《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尊重“人权、人格 尊严与价值”是背道而驰的如印度的“唯一教”宣扬性自由是接近上帝之路; 肯尼亚的“共济会”组织教徒乱伦,喝人血,吃人肉;美国“心智学教会”主张 集体纵欲,宣称其教典可抵御核武器;美国的三K党宣扬极端种族主义,“大卫 教派”以宗教统治为目的,控制教徒思想,对抗政府,组织□焚,“天堂Z门” 宣传超能力,自残;口本“奥姆真理教”宣传超能力进行骗财,投毒;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诫运动”聚敛钱财,组织自焚;法国的“科学教”欺诈敛财而各大邪教所组织和进行的活动,则更是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不分 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Z人权及基本自由Z尊重” 相违逆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在教主琼斯胁迫F,在南美圭亚那琼斯镇组织 的集体自杀;墨西哥的“撒旦崇拜教”在其“撒旦崇拜”仪式中将活人杀害作为 活祭;秘鲁的“基亚班巴圣灵降临”组织教徒绝食;德国的“少年撒旦教”将活 人杀死作为祭品;瑞士、法国的“太阳圣殿教”在加拿大、瑞士、法国等组织教 徒集体自杀;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制造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总Z,邪教组织所进行的大规模的集体□杀行为、教主膜拜与愚忠、施放毒 气等破坏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等非法活动都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的, 可以说,这些规定从国际法的顶层制度设计对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的非法活 动进行了原则性的限制。

      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承担着宪章所规定的义务,应该 尊重人权和人格尊严,促进社会进步和较善Z民生,因此,应该尊重和依照《联 合国宪章》,对各类邪教组织非法活动进行治理二)国际人权条约是治理邪教非法活动的主要国际法依据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人权条约保护的内容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 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口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 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 或信仰的口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欧洲人权公约》 第九条第一款、《美洲人权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 八条第一句等都规定了类似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国际宗教fi由包描宗教信仰fi由、宗教信仰表示自由和新兴宗教与传统宗 教平等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人们对宗教冇信与不信的自由,信教群众在多样 性的宗教Z间以及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Z间有择教口由,已经信教的人有改变或 放弃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表示自由是指人们以一定方式将其内心属于思想 范畴的宗教信仰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宗教表示自由是指人们可以单独或集体,公 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等形式标明他的宗教信仰,包括举行宗教 仪式口由、宗教集会门由、宗教结社白由、传教门由、宗教捐赠口由和接受宗教 捐赠自曲以及宗教营销自曲等。

      ①上述有关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属于思想领域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绝对 自由,应予以尊重和保护;但是,这种思想上的宗教信仰自由一旦以某种外部形 式表现丁外,则屈于宗教表示或者说宗教行为,从而进入了法律调控领域,并非 绝对自由了,也就是说,一旦宗教信仰自由外部化,无论是集会、结社、游行还 是宣扬、鼓动或其他外部行为都是受国际人权条约所约束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谈及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 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 冇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徳、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 需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 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 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 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冇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 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 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第二十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 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 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 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 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门由 的需要而加的限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结社自由进行了规定:“除法律所规 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 生或道徳,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欧洲人权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表示个人对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仅 仅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考虑,为了 保护公共秩序、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曲而施以的必需的限 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①《〈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学习材料》,红旗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转引自刘正峰《论反邪教 立法的国际法渊源》,《国际问题研究》,2010年第3期,第41-42页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这些约 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 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 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

      第十一条是关于和 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第二款规定:“除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 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 道德或者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曲而必需的限制之外,不得对上述权利的行使施以 任何限制《美洲人权条约》笫十二条笫三款、笫十三条笫二款、笫五款、笫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二款、《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1号一般性意见中表明任何宗教均不 可以教义、礼拜、戒律、相关行为和实践等形式鼓动战争、民族、种族或宗教仇 恨,鼓动危害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及他人的基木权利和自由这些规定所表达的主要意思为,宗教信仰的外在表示例如集会、结社或其他 行为并非与宗教信仰的内在表示即思想上的信仰一样是绝对、完全自由的,这些 外部表示除了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外,还应受到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社会安全、 公共健康、一卫生与道德、他人自曲与健康等需要的限制邪教组织所进行的各种反人类、反社会的非法活动,是-•种外部的信仰表示 行为,并非具有绝对口由这些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健康与生命带来危害,而 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及社会安全,具冇明显的违法性,各缔约国完全可以根 据上述人权公约对其加以必要的治理。

      三)国际刑法是治理邪教非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在同国际犯罪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是指通过国际法律 义务去调整由个人或集体所为的违犯国际禁止规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国际 法律制度②“所谓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 予以犯罪化并且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一 是国际法创设性,国际犯罪是出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因而被普遍犯罪化的行为; 通常来说,习惯国际法之下的罪行都是国际犯罪,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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