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doc
6页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7108 号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了切实搞好省直机关的房改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 11997108 号文件和省级机关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这些意见已经第 104 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 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 1998 年 1 月起把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具体按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 25%计算,并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省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二、关于 1997 年以前职工住房资金的补偿问题 按《办法》的规定,在发放住房补贴的同时,对 1997 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 1997 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退离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下同,在家庭购房时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资金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 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 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 65平方米,科级为 75 平方米,处级为 90 平方米。
厅级为 120 平方米 ×工龄同上×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 1.153,科级为 1.200,处级为 1.333,厅级为 1.250×现职务指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 1 年增加 1% 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 年前住房资金补 49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 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 65 平方米,初级技术职称为 75 平方米,中级职称为 90 平方米,高级职称为 120 平方米,院士为 150 平方米×工龄已退离休的截止退离休之日×现职务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 1 年增加 1% 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 1997 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相加,作为该户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为了与现行房改政策相衔接,同时又便于操作,决定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由售房单位从收取的公房出售收入中一并补偿对目前暂不购房的职工的住房补偿包括职工购买现房后尚有剩余的部分补偿,由所在单位计算后做挂帐处理挂帐期间不计息,待将来职工买房或换购住房时再予兑现同时考虑到个别单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购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在给予职工个人发放一次性补贴后,各售房单位可根据其本人的经济情况和个人申请再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具体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该家庭政策性优惠最高限额单职工工龄折扣额11.67 元/年×该职工工龄×国家规定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该职工个人的住房资金补偿 对个别部门和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不足于对职工住房资金补偿的,属于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仍按原来的建房资金来源渠道由单位自行筹集逐步解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从省集中管理的售房收入中统筹调剂解决 三、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 单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以后,各单位公房均按当年的成本价出售成本价按规定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现有公有住房包括现在建并于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成本价的基础上评估确定;1998 年 7 月 1 日以后竣工的住房,按以上七项因素具体计算确定为了与现行售房政策相衔接,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处住房,具体面积标准和超标准计价办法按省纪委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职工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其面积标准不再限制已去世职工的遗属仅指配偶,购买现居住的原去世职工单位住房的,由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按去世职工生前的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住房补贴,从应收的售房款中抵扣。
四、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后公有住房的房租问题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同时相应提高省直各单位公房的租金提租幅度要与发放住房资金补贴后职工家庭收入相应提高的幅度相当,然后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对尚未购房的离、退休职工和特殊困难的家庭,在住房标准以内的房租提高部分,应给予减免照顾按房改政策规定暂时不能购房的领导干部,在规定住房标准以内的按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 25%的标准计算确定,低于规定标准的按15%计算确定,高于标准的按 30%计算确定具体提租幅度及减免范围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五、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问题 职工住房补贴指 1998 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职工住房补贴,一般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发放工资 10 内集中存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并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已购买住房的职工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住房补贴交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按规定用途支取,在以后换购、维修住房时,可申请低息贷款:也可随工资直接发放给个人。
但在今后的换购、维修房时,不再享受低息贷款的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六、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问题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 七、关于建房问题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进行福利性实物分房同时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具体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是目前在建的职工住宅继续由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经批准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二是有地皮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单位,经批准可继续自行建房,所需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售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批准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三是对没有地皮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批准自行建房从 1998 年起,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住房需求情况,统一建设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小区职工住宅小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及社会化物业管理所需建房资金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统筹安排解决。
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无论是单位自行建房,还是省行管局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省属高校教职工住房问题和严重缺房单位的职工住房问题房子建成后,都要按建设成本价格上述七项因素构成的价格出售或按成本租金租房,以便及时回收资金,形成建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建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为了增加职工个人的购买能力,要积极开展个人政策性购房贷款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经办银行另行制定 恕⑵渌侍?按照房改属地化原则,中央驻济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房改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房改方面的政策问题,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职工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涉及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改革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请各部门和单位从大局出发,加强对本单位房改工作的领导,多向职工做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好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通知中的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省直机关单位 1997-1998 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省直机关单位 1997—1998 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表 房屋等级 成本价格元/平方米 钢混一等 1247 钢混二等 1035 砖混一等甲级 1035 砖混一等乙级 868 砖混一等丙级 816 砖混一等丁级 77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房改工作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50 号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了积极稳妥的推进省直机关房改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直机关房改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房改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考虑到省直机关房改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确定:凡是按现行房改政策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1998 年 9 月 30 日之前出售的,继续执行 1997--1998 房改年度的各项房改优惠政策;1998 年 10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售房的,售房时的一次性付款折扣由 14%调整为 12%,其他优惠政策及售房等级价格不变;1999 年售房的,执行新年度的房改成本价届时另行公布一次性付款折扣降为 10% 二、1997 年 12 月 26 日以前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购建,并于 1998 年 6 月30 日前竣工的职工住房,其售房价格执行 1997—1998 房改年度的房改成本价及其相应的优惠政策;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竣工的职工住房,出售时仍执行 1997—1998 房改年度的房改成本价,取消 5%的现住房折扣,凡在 9月 30 日前售房的,一次性付款折扣仍执行 14%,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售房的,一次性付款折扣降为 12%。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竣工并出售的住房执行 1998—1999 房改年度的房改成本价,取消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按 10%执行 三、对 1997 年底前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在今后的购房、换房时可按 1997 年底的职级标准给予适当照顾一是今后省直机关新建的职工住宅,无房和住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享有优先购买和换购的权利;二是购房时的价格按 7 项因素计算的实际成本价的 90%确定,本优惠价与实际成本价格的差额从各单位的售房收入中解决,个别售房收入倒挂的省属高校等单位,其差额部分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剂解决;三是在今后购、换住房时,仍可享受届时的一次性付款折扣优惠 四,建立特困职工廉租房制度,搞好住房方面的社会保障廉租房的来源主要由各单位从腾空的旧房中安排解决该项工作由省直房委会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有关租住条件和租金标准由省直房委会另行公布 五、关于两套住房问题的处理一是为了严格控制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两套住房,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其中的矛盾和问题,确定:对在 1997 年底以前居住两套住房,两套住房总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允许同时购买;超过控制标准的,原则上仍应执行鲁政办发1998第 14 号文件的规定,即进行调整或清退,如果调整或清退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机关群众评议、所在主管厅局研究同意,并报省直房委会办公室批准,可允许购买。
但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执行市场价二是 1998 年 1 月 1 日后,以达不到控制面积为借口,加分一套住房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清退,不得购买或租住三是在政策调整之前,已经清退的住房不得再重新分配给本人购买或租住 六、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的住房价格一律执行市场价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凡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住房价格,无论是购买一套住房还是购买两套住房,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为了便于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