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有关人才政策梳理汇编.doc
26页福州市有关人才政策梳理汇编一、国家、省、市人才项目评选政策(一)国家“”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1)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2)中央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补助,福建省配套补助 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100 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 10 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 10 万元3)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或2-5 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五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予以税前扣除; 引进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发放生活补贴; 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 (来华) 前的收入水平, 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各种生活补贴,协商确定合理薪酬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1)中央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助, 福建省配套补助100 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50 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 51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 5 万元2)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的,由中央财政再为其发放 50万元的补助3、创业人才项目(1)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2)中央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福建省配套补助 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100 万元。
福建省奖励引荐人 10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 10 万元4、“外专”项目(1)入选“外专”长期:中央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补助, 300-500 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自然入选省“百人计划”长期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外国专家 200万元补助,福州市配套补助 100 万元2)入选“外专”短期:中央一次性给予50 万元补助自然入选省“百人计划”短期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外国专家 100 万元补助,福州市配套补助 50万元3)国家外专局为用人单位提供入选专家工薪 60%补助,最多连续支持三年4)优先支持入选专家作为领军人才申报福建省 “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并给予 20 万元经费补助2(5)在出入境、居留、保险、医疗、住房、税收、薪酬等方面享受国家 “” 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特定政策和待遇5、“青年”项目(1)中央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助, 福建省配套补助100 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50 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 5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 5 万元2)根据拟引进人才所在学科领域、能力水平,按进度分批给予每位引进人才科研经费补助 100-300 万元6、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1)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引进。
2)福建省配套补助 200 万元,福州市按中央配套补助的 1:1 配套补助福建省奖励引荐人 10 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 10 万元7、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经费补助、 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参照现有政策执行福建省配套补助 200 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0 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 10 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 10 万元短期项目的按 50%发放二)国家“万人计划”1、杰出人才3(1)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 ,纳入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2)中央提供每人不高于 100 万元的特殊支持经费,福州市配套补助 100万元3)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给予经费保障2、领军人才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教学名师、 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1)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 ,纳入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2)中央提供每人不高于 100 万元的特殊支持经费,福建省按类别补助( 30-80 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100万元3、青年拔尖人才中央按照《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 提供支持经费,福建省补助 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50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 2 万4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 1995 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2009年 1 月 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600元2、具有正高级职务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干部保健待遇四)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及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1、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分重点和优秀两类 其中,经人社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 50 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 20万元2、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对审核确定的资助人选, 人社部将一次性提供资助金30 万元,申报地区、单位提供比例不低于 1:1 的配套资金五)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资助项目分重点、优秀、启动三类1、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 10-20 万元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具有5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2、优秀项目资助, 额度为 5-10 万元 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 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 2-5 万元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研究六)国家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获国家、 省、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境外技术、 管理人才项目可获得政府引智专项经费资助, 资助范围包括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含食、宿、市内交通及翻译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或工薪等七)文教类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国家外专局对获得批准立项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可视其项目工作周期给予连续支持, 并依据外国专家来闽工作时间长短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给外国专家的工薪高低, 审批下达项目经费资助额度资助的经费主要包括工薪补助、国际旅费、在华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其中工薪补助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给外国专家工薪总额的60%,在华生活费按照外国专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补助 (每天补助 600元)八)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61、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1)资金奖励国外引进人才每人补助 200 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60 万元,奖励引荐人 5 万元国内引进人才补助 100 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30 万元,奖励引荐人 5 万元补助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创业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 100-300 万元的奖励、300-500 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 福州市配套补助 100万元,奖励引荐人 7 万元短期项目按上述长期项目的 50%配套补助2)工作支持① 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 由园区提供不少于 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5 年内免租金②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3)生活保障①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 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未购买自用住房的, 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 120 平方米的住房, 5 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② 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7学校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③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 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 子女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④ 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解决⑤ 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 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⑥ 引进人才 5 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⑦ 薪酬待遇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2、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8授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称号, 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80 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25 万元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2)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授予“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称号, 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80 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25 万元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3)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授予“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称号, 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3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10万元4)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授予“福建省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称号, 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50 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15万元5)青年拔尖人才授予“福建省青年拔尖人才” 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15万元。
6)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授予“福建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称号, 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 15万元3、优秀人才“百人计划”(1)文化名家9授予“福建省文化名家” 称号, 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10 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 3 万元2)技能大师授予“福建省技能大师”称号,省级给予资金支持10 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 3 万元3)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授予“福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称号, 省级给予资金资助 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 3 万元4)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授予“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称号, 省级给予资金支持 10 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 3 万元5)在闽优秀台湾人才授予“在闽优秀台湾人才” 称号, 省级给予扶持资金10 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 3 万元九)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BC类人才1、从境外引进的人才 , 经认定为高层次 A、B、C类人才的, 落地后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2、从境内引进的人才 , 经认定为高层次 A、B、C类人才的, 落地后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25万元奖励 ;3、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试行) 》的 A、B、C 类人才, 分别享受购买 160 平方米、10120 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 80 万元、60 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4、配偶为体制内工作人员的,统筹安排到相应部门工作其余人员一次性发放配偶随迁安置补贴, A类6 万元,B类、C类各 4 万元5、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 , 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 A、B、C 类人才的 , 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 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十)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