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制度思考.doc
6页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制度思考一、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一〕虚拟财产的定义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用于网络中的、无形的、可进行网络交易的财产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中的应用、网络调查、Q币、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产品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用游戏币买更高级的武器升级在腾讯一系列的效劳中,Q币可以看作是无所不能的工具,Q币可以用来支付购置网络人物的衣物、游戏币、办理各项业务等〔二〕虚拟财产的特征根据虚拟财产的外表特征和与其他有形财产比拟,虚拟财产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虚拟性,价值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独立性,可转让性1.虚拟性虚拟性是虚拟财产的本质特性,也是它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之所在有形财产除是实实在在的物外,有些还有证件来证明它的所属;而网络虚拟财产是通过网络技术反映出来的,基于软件而存在,它不能兑换成现金,不能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它是无形的,摸不到,拿不到手中,但却又可以感受到的虚拟财产在网络的世界里,可以用来兑换游戏道具,可以用来支付网上的各种费用,是一组保存在效劳器上的数字信息2.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其价值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交换价值;二是使用价值其交换价值表达在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是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交易,也可以是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
玩家通过自己的积累从运营商那里换取游戏的高级武器,玩家之间也可以商定交换彼此的游戏道具其使用价值表达在玩家可以用虚拟财产与运营商交换,将虚拟财产换成自己想要的武器道具,玩家也可以通过效劳平台,从其他的玩家那里获得想要的武器道具正因为它的价值性,所以很容易被侵犯,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开展,虚拟财产受侵犯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需要立法对其加以保护3.可支配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可支配的,它也是权利客体的一种如何去支配,要看它的主体如果主体是运营商,他们有权将虚拟财产卖给玩家,也有权将其升级,确定其价格;如果主体是玩家,他们有权运用虚拟财产,与其他玩家交换,或者是通过效劳平台将自己现有的虚拟财产升级4.合法性任何财产的取得或所有都应该是合法取得或合法所有的,否那么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合法是指某种行为在法律范畴内被认可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表现在:〔1〕虚拟财产的来源途径是合法的它既不是玩家偷盗过来的也不是玩家抢过来的,而是玩家投入时间和精力换来的或是经过网络效劳平台的许可,与运营商之间交易的〔2〕不管是玩家还是运营商,他们在运用虚拟财产的时候,都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他们都是在自己的合法权利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5.独立性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存在的物相对来说都是具有独立性的,有自己的存在方式网络虚拟财产也不例外,也是独立存在的虽然说它是依赖媒介和软件而存在,但是它却不像其他的有形财产那样,和其他的权利〔比方相邻权〕有关系,它是独立存在的这就是虚拟财产和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正是因为它具有独立性,才可以和有形财产进行比拟6.可转让性同有形财产一样,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客户帐号实现从玩家到玩家的转让,也可以通过网络效劳平台从商家转让到玩家,而这个转让的过程是以虚拟的游戏金币作媒介的从运营商到玩家的转让也可以看作是形成了一个合同,由玩家支付金币或卡点,运营商提供道具及效劳同时这种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局部转让〔三〕保护虚拟财产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开展,网络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事实上已开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链,网络经济也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开展动力的一局部类似的网上购物、网上交易,不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而且节省了很多时间,使得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但是相较于网络经济的高速开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却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保护和救济由此,不少人钻法律的空子,引发了许多关于虚拟财产的案件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权利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实施保护,造成社会秩序紊乱,阻碍中国网络经济乃至社会经济的开展。
此外,司法体系不能对公民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救济,也很有可能造成局部的不稳定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根本路线,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更加重要因此,加强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表达依法治国的根本路线,有利于促进网络经济的开展,也有利于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二、现有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保护机制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虚拟财产实施立法保护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无权对其做肆意的篡改或删除〞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3项中规定:“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电磁记录属于“以文书论〞的范畴,具有某种物的属性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宝物〞、电子信箱、号码等等都是电磁记录目前一些制定了有关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来标准的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认定玩家对虚拟财产具有支配、处分、移转、拍卖的权利韩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虚拟财产独立于运营商,属于玩家单独占有这些都说明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是将虚拟财产相关权利作为物权进行标准的【1】。
首先来看一下韩国关于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游戏最兴旺的韩国,法律已明令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效劳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效劳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2】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到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到达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26%,到达6519件另据首尔警察厅搜查部发表的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体犯罪中网络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目前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司法也都成认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以?刑法?保护,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已经出现许多刑事判例【3】〔二〕国内的保护机制第一,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综观全国来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只是在其他法律的类似条款下寻找依据,并没有真正的纳入到法律中,也没有专门的机关来负责这一问题的解决发生争议之后应该找什么机构,依靠什么去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程序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是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及程序进行争议的解决。
没有一个完整的体制来保证实施,公民的权益怎能不受到侵害第二,立法不够健全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那么?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丧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了不少关于虚拟财产的判例,但是没有明确的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和条例目前我国虽公布和实施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是空白所以为了保护玩家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开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三、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一〕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2006年6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有一个判例被告人孟动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的帐号和密码后,提供应被告人何立康,两人密谋由孟动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收款,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动通知的买家号进行Q币充值。
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立康从茂立公司的帐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24869.16元的Q币33298只,窃取价值人民币1097.5元的游戏点卡50点的134张,100点的60张处理结果: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立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理由是,被害单位茂立公司作为腾讯公司、网易公司的代销商,其帐户内的Q币和游戏点卡对应着其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财产,一旦失窃,便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权利被告人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共同窃取茂立公司价值人民币25948.16元的Q币和游戏点卡,侵犯了茂立公司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4】该案最后以盗窃罪对两位被告人作出判决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根本原那么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上海市黄埔区法院对该案件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具有超前性的同时,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的不够健全,虚拟财产急需保护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屡屡出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健全的体制。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和物权性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受害者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司法机关接到这类案件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从下手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及其特点,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保护:首先,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当发生争议的时候,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平等、自愿、公平地去解决双方在虚拟财产交易之中的产生的问题和解既可以节省双方的经济支付,还可以使双方在满意的情况下将问题解决其次,当和解无效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设立独立的虚拟财产纠纷处理仲裁委员会,完善仲裁体制,统一处理玩家提交的虚拟财产纠纷申请建立公平、公正的网络仲裁规那么,标准合理、有效的仲裁程序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玩家代表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这就使得双方当事人有了充分的选择权,而且程序也简单灵活最后,当和解与调解都不能解决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就案件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作出判决充分发挥法院的作用,让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处理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因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以民法等法律为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第一,物权法上的保护虚拟财产,虽然是虚拟无形的,但是在虚拟游戏的世界中,却可以用来交换道具,它在网络的世界里是“现实〞存在的,玩家们在游戏的世界中,对它们是占有的。
从这一点看,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它的存在要依靠媒介,依靠网络这种物权与传统用益物权有类似之处——具有期限性两者产生的根底同样是债权玩家在游戏的时候,必须与运营商订立合同这些合同就如同虚拟世界中的法律,标准和限制玩家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而在虚拟世界中,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排他占有,对盗取或以其他方式不法侵占、损害其虚拟物的人提出停止侵害、返复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等请求权,这种保护实质上已经属于物权法上的保护方式【4】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更像是一种定限物权玩家看重的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它在游戏中的功能,这与用益物权是类似的所以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可以参考用益物权的相关规那么,由受害人向侵权人追究相应民事责任第二,知识产权法上的保护知识产权上的保护,主要是对于运营商来讲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凝结了网络游戏开发商的智力劳动,因此是智力成果,所以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消耗了时间和精力,也有智力性的脑力支出,可以认为是具备了创造性在经济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是新的时代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它不同于其他财产,它是无形的,但又是有价值的在这两种性质上与知识产权的性质不谋而合,所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也是可以参考的。
运营商为了保护自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