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法总论讲义20090218.doc
60页华东政法大学 本科用债权法讲义稿 供稿人 崔吉子民法系列---(三) 债 权 法 讲 义参考书: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 崔吉子 著 :债法通论 (本讲稿为该书缩版) 要求事项:(1) 读法条,须要理解立法之目的(必备担保法及合同法);(2) 勿停留于读和听,须要独立思考;(3) 培养阅读判例的习惯;(4) 反复学习—(总论、物权、债权之体系范围) 切记:学而不思则罔 思而不学则殆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民商法教研室 2009.2.18. 第一周 (2009年2月19日)第二周 (2009年 2月26日)重点: 债的意义及其性质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趣味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关系与好意关系,如何区别? 债权就是请求权,此说法有无道理? 权利与权能为同一概念,此说法有无道理? 第一讲 序论 一、债的意义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 *易糊涂概念 关于债的称谓: 有些书称“债”(债法)、有些称“债权”(债权法)、有些书称“债务”(债务法),究竟哪个准确?债从权利方面而言,称为债权关系,例如韩、日民法典直接将第三遍命名为债权;债从义务方面而言,成为债务关系,例如瑞士均以债务法命名! 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则以“债”统称!即“债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也以“债”统称!“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以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总之,究其实质与内容,并无大异!均可! 1、债权(与物权有何区别?)(1)[概念]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所谓特定行为,又称为给付给付分为:积极的给付和消极的给付;前者,是指积极的供给一定财物或劳务;后者,是指消极的不为一定行为,二者均可成为债权的标的 (2)[性质] (a)债权主要特性为请求权非支配权)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因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而给付系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债权人并不能直接支配该行为易混淆概念:※债权不仅可以出卖、赠与,亦可用于质押、设定让与担保,此类情形并不需要债务人的积极协助,在此意义上而言,体现了债权的支配性但债权的支配性毕竟不完全等同于物权的支配性,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债权不仅具有请求的权利,还可发生抗辩、抵消、解除、撤销及代位等权利因此请求权只能称之为债权的主要内容,并非等于债权的全部如诉讼时效的经过可导致请求权的消灭,但并不消灭受领权,故债权人仍可有效地受领给付亦即,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权能! ※ [权利与权能] 权能:构成权利内容的各种法律上的力;如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但构成其内容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为权能因此,以一个全能成立一个权利内容时,权利=权能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给付受领权(保持力)+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债权具备以上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全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
※ [债权和请求权]请求权〉债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身份请求权等;共同点: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能;区别:发生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各请求权的内容和效力不同 (b)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非绝对权)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人,债权人都不得主张债权,因此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此即债的相对性[学界争论]但随着社会变迁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在各国理论与实务中出现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即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问题,对债权的相对权理论形成挑战对该问题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债权不具备不可侵性论者认为:(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对义务人有约束,不能约束第三人2)债权是一种可得利益,尚未取得时,不存在侵权,期待利益不保护3)权利可分为相对权和绝对权,如果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则无区分的意义债权具有不可侵性论者则认为:(1)债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权利就要保护2)期待利益也受保护,如果妨碍期待利益的实现,也是侵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是相对的,其标准本身就是有争议的本讲稿认为,债权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债权的对内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具有不可侵害性,当此种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英国、美国、法国以及日本的判例皆采肯定说不过债权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并可任意设定,对第三人缺乏公示性,且宽泛地规定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将使第三人动辄得咎,妨碍自由竞争、损害经济效率,因此对于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比侵害人格权、物权等有形权利或固有权利的侵权行为要严格,通常必须以行为人故意为要件[关于债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请阅教科书]难点:分析不动产一物数卖 债权的物权化 –租赁权的物权化、预告登记 2、债务 (1)概念债务是债权的对应概念,与债权系一体之两面债务是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给付的行为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2)特征 (a)债务是一种义务义务即法律上所课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既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自行免除,而必须受其拘束,故债务是一种义务通俗讲: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债务履行的结果,一方面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失去既有利益,处于不利益的状态。
b) 债务是特定人对他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义务债务虽为一种义务,但义务并非全属债务,债务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义务人的特定与内容的具体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每一个具体的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使之特定化物权:一般人对于物权均有不妨害其物权的义务,但其义务人既不特定,其内容亦不具体,因而在一般情形下,其义务也不显现 (3)内容(a) 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务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买卖合同中,哪些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有哪些呢?)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267条(养成良好习惯,自己查看法条);(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二手汽车买卖中?名马出售人?) 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效力:发生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不发生合同解除权因为此时合同目的仍然可以达到b) 附随义务(附随的注意义务): 为了实现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的注意义务,如对买卖标的物的保管上的注意义务、使用方法的说明义务等。
其发生原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非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付义务)见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如果违背附随义务其效果将如何?能否单独请求附随义务的履行?二、债之关系的特征 case5月1日,A与B订立古董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交付;但5月5日,C盗窃该古董,运输途中毁损交给D保管问:(1)谁可以向D行使返还请求权?谁可以对C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2)假设5月10日交付于A后被盗毁损,由谁可以向D和C行使请求权?提示:哪些是债权关系?哪些是物权关系?债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物权变动的要件? 通过此CASE重温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并掌握债权关系的特征一) 债之关系概述1、 特征(1)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 以请求债务人的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和好意关系有何区别?2、 债之关系的要素(1)主体:当事人2)客体:给付3)内容:债权+债务债的标的--给付: 债的标的,指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成果、提供资源、不作为等债的标的,也称给付 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对象;从债权人方面观察,债权是一种能够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付)的权利;从债务人方面观察,债务是应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给付)的义务。
可见,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的一定行为,即给付债的标的,理论上称为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交付财物,指向债权人交付物质形态的财产交付的形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交付财物并不必然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但移转所有权时交付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物交付现在尚不存在而将来可能存在之物,亦可为债的标的 移转权利,指将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享有包括伴随财物、金钱、工作成果等的移转而移转的所有权等权利,也包括单独作为移转对象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作为债的标的法律对某些权利的移转设有特别限制或规定有特别程序的,应从其规定 支付金钱,指向债权人交付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包括我国的法定货币和外国货币特种货币(不再流通的货币、作为收藏品的货币等)不包括在内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票据支付、电子支付等提供劳务(服务),指债务人以自己的体力劳动或者智力劳动为债权人服务具有人身奴役性、有违善良风俗的劳务,不得作为债的标的提交成果,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债权人提交最终工作成果 提供资源,指债务人将自己享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自然资源交由债权人使用、收益。
不作为,指不为特定的行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债的标的,不以具有金钱价格者为限判断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给付的具体内容履行为标准给付同时具有以上数项内容的,为复合性给付对复合性给付的履行,应按照给付的各项内容分别予以判断 易混概念债的标的与标的物:标的是从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言,指给付本身;而标的物是从债务人的]行为所及于的物而言,指给付的对象单纯提供劳务的债,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无需再另有标的物;而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则有标的物的存在 三、债权法的内容及体系从债的发生到消灭的顺序考察,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原因法律行为+法律规定 法律行为:合同+单方允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