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火灾分类&火灾事故调查规定.doc

27页
  • 卖家[上传人]:繁星
  • 文档编号:43078058
  • 上传时间:2018-06-04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51KB
  • / 2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火灾分类火灾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4.841.1GB 4968--85ISO 3941-1977火灾分类C1assification of fires本标准规定的火灾分类,是根据物质燃烧特性而划分的,因此电气火灾不作单独类型列入本标准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ISO 3941-1977《火灾分类》1 适用范围本标准根据物质燃烧特性把火灾分为四类这种分类法对防火和灭火,特别是对选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有指导意义2 火灾分类的名称和定义下列名称是为了划分不同性质的火灾,并依据这种分类名称简化火灾的叙述2.1 A 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2.2 B 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2.3 C 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2.4 D 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瑞增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承办单位:七局 :010-66267112 共 3 页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修改为“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八、将第三十条中的“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修改为“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九、删去第三十一条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十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删去第四项将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十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十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十八、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灾害成因”十九、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二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根据 2012年 7 月 17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现场调查第三节 检验、鉴定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 复核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第二章 管 辖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