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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莫拉比法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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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莫拉比法典产生的原因及特点摘要:《汉谟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本文就法典产生的原因及法典的特点做些简单的分析关键字:汉谟拉比 法典 原因 特点 《汉谟拉比法典》是兴盛于中东地区(今伊拉克所在地)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象征,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成为世界上迄今发现并完整保存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成为了解和研究古巴比伦乃至整个西亚法制文明的进化过程不可缺少的权威资料汉谟拉比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王,他在统治两河流域的过程中,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并清醒地认识到欲达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依法治国,强化统治,于是制定《汉谟拉比法典》就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点:P22页《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对古代巴比伦社会关系�p经济结构和政治体制作了全面的统一的综合性规定的法律汇编其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由于法典的原始性,与早期的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一样,汉谟拉比法典在法律体系上公法与私法�p实体法与程序法�p民法与刑法均交叉,混同为一体。

      例如在程序上其在法典中如此写道:其有涉讼的受害的自由民,务来我的亦即公正之王的肖像之前,诵读我所铭刻的石柱,倾听我的金玉良言,使我的石柱为彼阐释案件,使彼获得公正的审判,使其心胸得以自由呼吸……2.重视法律的执行,强调法律的永恒性法典第五条规定:倘法官审理讼案,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销,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由此条法律规定可见,它要求法官判案要既准又稳,不得有任何冤假错案的发生,否则一次错误的审判,也就结束了法官的职业生涯,终生不得再胜任法官一职其中法典结语中这样写道:“依天地之伟大法官沙马什的命令,我的正义必须照耀于世,遵吾主马都克的旨意,我之创制必无人可以变更”、“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为了其法律的永恒性,汉谟拉比甚至在法典结语部分以下咒语的方式来确保他所确立的法律的不可更改性倘其人不崇敬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之言词,蔑视我的诅咒,不畏神灵的遗责,废除我所决定之司法判决,变更我的创制,磨灭我所铭刻的名字而刻入自己的名字,或对此诅咒心怀畏惧而唆使他人为之,则不论其为帝王,为城邦之长,或为其他任何有尊称之人,愿众神之父,赐我统驭之权的伟大的安努,剥夺其王者的光辉,其王笏,诅咒其命运……愿恩利尔以其金口玉言,大声诅咒之,并立使诅咒降临其身”。

      汉谟拉比号召人民对废弛法制的统治者不惜用叛变与暴动的方式推翻之,一方面体现了汉谟拉比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体现了他要求其法典永世长存的用心3.法典内容丰富,调整范围广泛一部《汉谟拉比法典》就是四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奴隶制社会的写照, 汉谟拉比认为制定法律,就是要“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这人,使强不凌弱”、“照临黔首,光耀大地”,所以法典正文部分282条法律,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其基本内容包括了司法、财产、不动产损害赔偿、果园经营、商业、债、寄托、婚姻家庭与继承、人身致残致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租赁和雇佣以及奴隶买卖等它所制定的有关财产、契约、商业、雇佣、租赁、寄托以及限制利率、工资报酬、商品价格等方面的法律,初步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典针对各种行业的专职人员的责任事故,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如“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之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损毁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还有关于理发师不经主人允许剃去其奴隶的标识,建筑师造的房屋不坚固而倒塌压死人,造船匠造的船漏水而沉没,被害一方均可向法官提出控诉,并依法酌情处分等,足见法典对社会生活调整范围之广泛。

      4.适用神灵裁判法典开篇载明: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予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极之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汉谟拉比认为其权力是君权神授,是巴比伦众神使他成为“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常胜之王”、“四方的庇护者”、“强有力的合法之王”、“实行一切计划的贤明的统治者”, 神的权力是最大的,也是辨别是非的最后决定者, 所以在法典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适用于神灵裁判如法典第二条规定: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还有法典第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均是或者由神灵来作出最后裁决,或者当事人对神宣誓以证明自己的清白5.重视保护军人的利益巴比伦王国的士兵,分重装兵和轻装兵,称之为“里都”和“巴衣鲁”;军官,一般称之为“德苦”和“卢布图”。

      《汉谟拉比法典》中的第二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及古巴比伦军队的经济基础与军人的权利义务 军人在服役的条件下由国家领得份地,包括田园、房屋和牲畜军人受封土地要负担军事义务,“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彼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屋”、“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规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担负军役”军人领取的份地不准出卖、遗赠其妻女或用以抵债,军人出征,由国家供人代耕,被俘后设法将其赎回;子幼不能代父从军,可将财产一部分交其母,用以抚养其子 军人死后其子担负军役,继续使用该份领地,他人不得侵占 汉穆拉比的军队依靠国王封地而得以维系,使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毋须依赖村社而有赖于国家,从而形成一支完全效忠于专制政权的武装力量3. 强调保护军人利益法典中很多条款提到了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军人在服役的条件下由国家领得份地,包括田园、房屋和牲畜,但不准出卖、遗赠其妻女或用以抵债(29 - 36 条) ;军人死后其子担负军役,继续使用该份领地,他人不得侵占,假如军人拒绝出征或雇他人替代,则将其处死(26 、28 条) ;军官不得对士兵滥用权力以及侵占他们的财产,否则处死(33 、34条) ;军人出征,由国家供人代耕,被俘后设法将其赎回,子幼不能代父从军,可将财产一部分交其母,用以抚养其子(29 条) 。

      汉穆拉比使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毋须依赖村社而有赖于国家,从而形成一支完全效忠于专制政权的武装力量6.明确规定阶级的不平等性4. 维护阶级不平等同其他奴隶制法典一样《, 汉穆拉比法典》不承认奴隶的法律地位奴隶可以任意出卖、转让和抵押,杀死奴隶不是犯罪法典规定,一个奴隶的一般价格是二十舍克勒银子,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如果伤害了奴隶的眼睛,要以该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这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时也以这头牛的一半价偿还原主是同等看待的(199 、247 条) 法典将古巴比伦的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自由民是除奴隶以外,从奴隶主到小生产者在内的一切居民,自由民又分为阿维林和穆什钦努两个等级,前者在《汉穆拉比法典》中称为人,享有充分权利;后者直译为“小人”,不享有充分权利《汉谟拉比法典》将巴比伦的居民分为两类,即自由民和奴隶 自由民是除奴隶以外,从奴隶主到小生产者在内的一切居民,自由民又分为阿维林和穆什钦努两个等级,前者在《汉谟拉比法典》中称为人,享有充分权利;后者直译为“小人”,不享有充分权利《汉谟拉比法典》不承认奴隶的法律地位,奴隶属于私人财产,奴隶可以任意出卖、转让和抵押,杀死奴隶不是犯罪规定如购买奴隶,一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疯痫病,可退还原主;如所买之奴隶涉诉,则由卖者负责;如奴隶否认其主人,则此主人应证实其为自己的奴隶,而后,其主人得割其耳等等。

      其不平等性表现在: 第二百零一条: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之齿,则应赔偿银三分之一明那第二百零二条:倘自由民打地位较高者之颊,则应于集会中以牛皮鞭之六十下第二百零五条:倘自由民之奴隶打自由民之子颊,则应割其一耳同一种行为,对不同阶级的人,法律规定其惩罪措施是截然不同的《汉谟拉比法典》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她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这部法典对晚出的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帝国、波斯帝国以及以色列――犹太的成文法典都具有直接的渊源性质的历史意义 其在人类法律文明演化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三、《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一) 法典的特点1. 结构分明,内容丰富从结构上看《,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1 ] ;法典都只是具体案件的解决办法,不是一种对法的抽象规范,类似司法判例的汇编;法典对公法和私法,诉讼法和实体法不作区分从内容看,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根据,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奴隶制,奴隶是主人事实上的财产,可以买卖杀死奴隶,只负赔偿责任;肯定自由人内部的不平等;肯定了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对土地、奴隶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特别是国王和神庙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严格保护;规定了物品价格、劳动报酬和借贷利息等,体现了古代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固定了买卖婚姻和家长制的家庭关系;局部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等等。

      这些,无不具有两河流域各成文法的特征和影子法典的序言和结语约占全篇制的1/ 5 ,语言丰富,辞藻华丽对于汉穆拉比国王权力的来源,法典开篇载明:“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予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之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从而表明,巴比伦王国的建立、汉穆拉比至上的权威以及本法典的颁布,均是“受命于天神”,是“神意”的体现在结语部分,法典告诫曰“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辞,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决定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否则,“恩利尔以其金口玉言,大声诅咒之,并立使诅咒降临其身2. 调整社会关系范围宽广法典正文部分共有282 条,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果从其纵向序列来看:司法方面的枉法犯罪1 - 5条;财产方面的犯罪6 - 25 条;土地,房屋和损害赔偿26 -59 条;果园经营、商业、借贷和寄存等60 - 126 条;婚姻、家庭、家庭财产、继承和收养127 - 194 条;殴打致伤致死195- 214 条;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造船工业和船员等规定215 - 240 条;动物、船和车辆租赁、工匠雇佣等268 - 277条;奴隶买卖等278 - 282 条。

      3. 强调保护军人利益法典中很多条款提到了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军人在服役的条件下由国家领得份地,包括田园、房屋和牲畜,但不准出卖、遗赠其妻女或用以抵债(29 - 36 条) ;军人死后其子担负军役,继续使用该份领地,他人不得侵占,假如军人拒绝出征或雇他人替代,则将其处死(26 、28 条) ;军官不得对士兵滥用权力以及侵占他们的财产,否则处死(33 、34条) ;军人出征,由国家供人代耕,被俘后设法将其赎回,子幼不能代父从军,可将财产一部分交其母,用以抚养其子(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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