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和程序.pdf
27页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和程序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和程序 编写: 成疆 刘洪奎 日期: 2010 年 10 月 18 日 批准: 吴 溪 浚 日期: 2010 年 10 月 18 日 认可: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日期: 2010 年 10 月 19 日 颁发日期: 2010 年 10 月 19 日 版次: R0 11.总则 1.总则 1.1 概述 航材分销商是航材流通环节之一, 为确保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满足安装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航材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系统,以控制航材的合法来源、管理航材的合格证件、满足航材的存储和运输条件等,向客户提供合格的航材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下文简称“协会” )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和管理机构,负责对航材分销商的质量管理系统进行评审,以确保航材来源、合格证件管理和存储运输等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章要求 航材分销商可以依据本标准建立质量管理系统, 并依据本程序向协会提出评审申请协会负责组织合格的审核员实施对航材分销商的评审工作,并对评审合格的分销商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和信息公布。
航空公司和维修机构可以直接从评审合格的航材分销商处购买航材 1.2 参考依据 本手册依据 CCAR121.363 条、CCAR145.22 条、咨询通告 AC121-58、民航发[2009]19 号《关于航材管理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民航函[2010]162 号《关于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的相关要求编写 1.3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适用于所有向航空承运人和维修单位提供航材的国内和国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 21.4 定义 (1)航材分销商: 指以自身名义从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厂家、具备合格资质的维修厂家或其他航材供应商购买和获取航材,进入库房,然后再将所购买航材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或租赁给航空营运人的机构维修单位在向航空公司销售、租赁航材时,将视为航材分销商 (2)经证明真实复印件:分销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是真实的分销商通过出具公司的证明文件(如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等)以证明其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是真实有效的 (3)航材原始合格证件:航材分销商在购买航材时,应获得满足附录一要求的航材合格证明文件,以证明航材属于局方要求的合格航材 (4)航材分销商质量系统:为保证航材持续满足局方规定的适航性要求,航材分销商建立一个集行政管理、技术文件和工作程序共同作用的控制系统。
另外,航材分销商通过行政管理和工作程序的控制,应该确保销售的航材充分满足客户的适航质量要求,尤其是出售航材的文件应该准确真实地反映该航材能够充分满足购买合同中标明的条件 (5)航材可追溯性:通过随附的航材文件或认可的电子方式,可以将航材来源追溯到原制造厂,或装机使用方要求的合法航材来源,或满足附录一要求的航材合法来源的能力 1.5 评审原则 (1)对于国外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还应当获得本国/地区民航当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资质证书,如:满足美国FAA AC00-56 中列出的质量体系标准,并由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航材分销商证书协会按照本标准首先对其管3理手册、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和相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在评审合格后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 (2)对于国内航材分销商,协会将按照本标准对其管理手册、相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在评审合格后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 1.6 管理部门 协会秘书处的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审标准和程序的编写和修订、审核员管理、航材分销商证书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航材分销商证书颁发和信息公布等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 31 号 703 室,邮编:100028 联系:010-84254575,:010-84254819 邮箱:camac@,网址: 1.7 评审周期 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周期为 24 个月。
1.8 审核员的来源 航材分销商审核员主要来自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的质量审核员、 航材管理人员以及协会聘用的具有相应适航审核经验的专业人员 1.9 修订和分发 本规定由协会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编写和修订, 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和民航局认可后生效 本手册由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分发 42.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程序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程序 2.1 申请人要求 (1)申请人应是从事合法经营的法人单位,熟悉本规定并满足本文件中的相应规定; (2)对于国外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应当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 FAA AC00-56 列出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 2.2 分销商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航材分销商证书申请表》 (见附件一) ; (2) 本国/地区政府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 (3) 公司简介,包括组织机构、人员情况、办公地点、固定联系方式、航材存放地点和设施、已获得批准或认证情况、航材经营范围的简述; (4) 公司的现行有效的质量管理手册,具体要求见 3.1; (5) 对于国外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 应当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如 FAA AC00-56 列出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 (6) 建议提供航材分销商航材供应能力清单,包括航材名称、件号、航材类别、适用机型、主要供货商和主要客户等信息; (7) 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申请受理部门 航材分销商应将申请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5邮寄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 31 号 7 层 邮编:100028 联系:010-84254575,:010-84254819 邮箱:camac@;网址: 2.4 受理 协会在接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资料,并确认符合要求后,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 (附件二) 2.5 组织评审 (1) 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审核员组成评审组; (2) 评审组制定评审计划并按照评审标准实施评审; (3) 完成评审后,评审组向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提交评审资料和评审结果; (4) 协会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审资料 2.6 证书颁发和信息公布 协会向评审合格的航材分销商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 (模板见附件三) ,并将评审结果进行信息公布 2.7 航材分销商的航材供应能力说明 为便于客户充分了解航材分销商的航材供应能力和查询相关的航材信息,建议航材分销商提供本单位《航材供应能力清单》 (其中包括:航材名称、件号、航材类别、适用机型、主要供货商和主要客户等信息) ,协会在公布已获得《航材分销商证书》的航材分销商清单时,同时公布各分销商的《航材供应能力清单》 。
该能力清单由各航材分销商自行负责编制和更新 62.8 证书的有效期 航材分销商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航材分销商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向协会提出复审申请 2.9 航材分销商的变更申请 航材分销商在法人、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库房设施、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手册发生变更时,应当至少提前 60 日向协会提出变更书面申请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申请表、变更资料和有关符合性的支持性资料协会审核其航材分销商变更事宜后,确定《航材分销商证书》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对航材分销商证书的相关信息予以变更和信息公布 2.10 航材分销商证书的暂停、注销 对于已取得证书的航材分销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协会将视情暂停或注销其证书,并对结果予以公布: (1)航材分销商在向客户出售的航材类别不在随附的航材分销商证书(复印件)上标注的航材类别范围之内,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2)航材分销商的单位名称、责任经理、地址、库房环境和地点等发生重大改变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3)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3 的要求,库房的存储环境严重与航材的存储要求不符,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4)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4 的要求,由非授权人员从事航材验收和发货检查等工作,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5)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5 的要求,采购的航材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具有7可追溯性,并且没有进行有效隔离,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6)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7 和 3.10 的要求,不能严格按照验收检查及出库检查程序对航材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7)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13 的要求,未按规定对时寿件和报废件进行有效控制和记录,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8)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 3.11 的要求,购买和出售不具有合格证件或合格证件不符合要求的航材,一经发现,协会将暂停其证书。
(9)航材分销商在分销商证书被暂停期间,仍利用本证书从事相关航材贸易和宣传活动,一经发现,协会将注销其证书; (10)航材分销商对本规定的要求存在任何弄虚作假或者明知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而从事与证书有关的航材贸易活动,一经发现,协会将注销其证书 被暂停的航材分销商可以在暂停期内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并将纠正措施报告报协会,经协会评估认可后,恢复其分销商证书如果分销商在暂停期内未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改正或超过暂停期仍未向协会交纠正措施报告,协会将注销其分销商证书 2.11 评审费用 申请评审的航材分销商应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 (附件二)后,在 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协会收到评审费用后派评审组评审 评审费用的收取请参见协会颁布的《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收费标准》 83.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 3.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 3.1 质量控制系统和质量管理手册 (1)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包括本标准内所有质量要素的质量系统,以确保出售的航材满足规章要求和客户要求;同时,分销商应建立一套至少包含本标准要求的所有质量要素的质量手册,手册中应详细说明所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要求。
(2) 质量手册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文件应保持现行有效, 并且应易于工作人员、客户和局方人员的获取和查阅 (3)国内航材分销商的质量手册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航材分销商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4)对于质量系统的任何重大变更,分销商及时对质量手册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文件进行修订同时,分销商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协会协会依据本规定评估同意后,分销商才可以开展与分销商证书有关的业务 (5)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组织结构说明, 通过组织结构图说明质量控制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2)人员岗位和职责表述; 3)质量管理手册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的分发与修订控制; 4)记录保存系统; 5)人员的资质、培训要求和授权; 6)时寿件和时寿产品的控制(根据适用情况) ; 7)入库的差异件的控制(根据适用情况) ; 98)航材接收检验程序; 9)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的校验控制程序(根据适用情况) ; 10)航材库房管理要求和相关管理说明; 11)航材的识别和标识管理系统; 12)航材存储环境的控制(根据适用情况) ; 13)检验印章的控制方法(根据适用情况) ; 14)技术资料管理; 15)质量系统的自我审核要求; 16)供应商评估和管理,其中包括供应商清单。
3.2 质量系统的自我审核 (1)航材分销商质量系统应建立一个自我审核方案,以确保本标准切实执行和质量控制系统能持续满足规章及客户要求质量系统自我审核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查单进行实施,自我审核每年至少一次自我审核方案应进行闭环控制,以持续完善质量系统分销商应根据制定的程序和检查单实施自我审核,以确保质量系统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