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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李某故意伤害案以防卫过当辩护得以轻判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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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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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李某成心损害案以防卫过当辩护得以轻判的案例 本案以防卫过当进展辩护,得以轻判辩 护 词(李某成心损害案)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在我依照庭审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考虑和采纳:关于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李某构成成心损害罪,但是系防卫过当一、本案计某等人对被告人妻子及岳母存在严峻的暴力违法损害行为:庭审查清,计某及其所带着的其他共九名男性人员,闯入被告人岳母家中,先推倒其岳母,又将其妻子石茂梅强行按倒,数人抓住其四肢从家中连抬带拖向车里塞的时候,被被告人砍伤,上述事件从上述人员进门到出门时间才一分钟左右计某等人的行为分别违犯了以下法律法规:1、违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38、39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进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寻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进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展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进犯。

      禁止非法搜寻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初次援用宪法条文,一般的刑事辩护案件并不需要援用宪法,由于本案中计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特别大的阻碍性,同时有某些政府部门在计花生于工作中打着依法行政的幌子长期公然违犯法律严峻进犯人权且不知悔改的要素故有必要从国家的根本法律层面进展辨析假设一个国家的宪法都得不到执行和尊重了,甚至被一些下级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所替代,那么受损害的首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计花生因而根本国策,但并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并没有法外特权,国策更要依国法进入公民住宅、及对公民身体采取强迫措施,即便拥有国家强迫司法权的公、检、法,尚要履行严格的签批手续,有搜寻、拘留、逮捕等证件并由具有执法资历的人员方可进展,对女性人员执法要有女工作人员进展本案中,计某等人没有上述权利和相关证件,确实是国家计生委也没有上述权利在卷宗中,没有相关的计某等人的执法证明,也没有行政机关的执法行政文书,因而,计某等人的行为首先违犯了宪法2、计某等人的行为违犯国家根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进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寻妇女的身体。

      民法通那么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犯本案中,李某妻子被操纵身体从地上向外拖,侵权行为是极其野蛮和恶劣的3、计某等人的行为违犯了国家关于计花生于治理的法规政策人口与计花生于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花生于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进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花生于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进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关于在计花生于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国计生政字(1995)第138号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欺侮违犯计花生于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关于在人口和计花生于工作中实在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国办制造电[2023]20号:摘录:个别地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中存在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等征询题,由此引发了围堵当地乡镇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和当事人自焚等恶性案件,阻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二、加强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历制度;内容合法,按照法定权限施行详细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程序标准,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对出现严峻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四:对不具备人口和计花生于行政执法资历的机构和人员,要责令其立即停顿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征询题,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相应追查有关领导责任计某等人称本人是在作计花生于工作,但是没有任何一条计花生于法规政策同意可以如此作的,相反,国家是三令五申禁止这种野蛮、粗野,严峻践踏国家法律进犯人权的行为,国家的计花生于政策是以教育、经济保障、宣传、效劳为主旨有关政府部门及人员不依法执行计花生于政策,为了所谓的部门政绩公然暴力违法阻碍了我国的国家形象,由于类似事件的发生,导致每年国家外交部发言人都要面对国际社会的人权指责进展辩白其社会危害性是宏大的,从低讲,进犯了人权,往高讲,违犯了法律和宪法,阻碍了国家的国际形象二、计某等人的暴力侵权正在进展时,被被告人砍伤从庭审调查可知,计某等人是有方案有预备的进展暴力侵权的,从录相视频材料中可以看出,计某等人的车辆本来可以停在大街上,却不怕苦恼顺小胡同倒进李某岳母的家门口,同时中途又调整了一次,将车门翻开正对着大门,目确实实是向里塞人方便从进门到将李某妻子拖出,时间才一分钟左右,计某被砍伤时是正在拖李某妻子的过程中,同时计某还从车尾厢拿出一根木棍追李某,另一个拿砖头追李某。

      计某等称出示了证件,说明了来意,是不正确的,一分钟内人都被拖出来了,你有什么时间出示证件,同时其别人员在笔录中没有见到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即便出示证件,也不能说明其行为确实是合法的了,相关的执法授权也没有搜寻抓人的权利同时计某及其他八人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文书到现在也没有见到三、李某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同时有明确的正当防卫认识:庭审得知,计某等人在向外拖被告人妻子时,被告人正在屋子的里间看小孩,听到呼救时冲出来,看到眼前的一幕确实是妻子正在被一群男人向外拖,现在此景,作为人之夫的一个男人,当时保护本人的妻子是责无旁贷的责任,他当时无从分辨到底是如何回事,没有时间让他分辨,计某等人也不会给他时机让他分辨,在之前不管计某是否出示过证件,他由于在里屋都没有看到,从他冲出到砍伤计某也确实是三秒钟的时间同时之前曾有过一次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对方曾经带人来要过钱并威胁过家人,同时被告人也难以料到计生办的人员会到岳母家中来,难以料到计生办的人会采取这种方式,同时没有本村的干部在场被告人当时的主观状态确实是阻止别人将妻子强行带走,这一主观状态是正当的,合法的,况且家中还有待哺乳的小孩,不管是交通事故的对方仍然计生人员,采取暴力强行带人的行为足以导致被告人施行正当防卫行为的事实发生。

      四、李某是本案中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其防卫过当,是由于事后查清,确实是碑廓镇计生办的人员来施行的违法行为,但是当时的情况确实难以区分该责任主要是由于计某等人的违法导致本案的“过当〞并非是由于李某所使用的工具及对方的伤情而言,由于当时的情况一人面对九名男的,使用一般的工具缺乏以制止非法损害行为的进展,一旦制止不成,对一名手无寸铁的妇女都能下手拖走的对方,会对一名男子采取什么措施,可想而知,会出现李某反被对方严峻致伤的情况是极有可能的从伤情来看,李某只是在混乱中将人砍伤赶跑,并没有接着采取致命损害的行为,同时,计某立即从车后拿出捎带的木棍进展还击,反而是李某跑了这也说明,计某等人的攻击性是特别强大的,有备而来,随车捎带木棍,这在行政执法当中也是骇人听闻的事情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展的暴力犯罪,施行防卫致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时计某等人的暴力程度已经到达了,但是只是由于事后查清确属计生工作人员,李某才承担过当的责任综以上所述,李某在本案中属于防卫过当关于对李某量刑的辩护意见: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损害的行为,对不法损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峻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按照以上条款,防卫过当造成严峻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计某等人系轻伤,相对严峻损害系较低的一个档次,属于应当免除处分的情况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李某和其妻子也是受害人,是违法行政的受害人,即便其违犯了计花生于政策,但是应当按照相关的计花生于法规进展处理,不能采取以违法治非法的方式进展,否那么,将会出现大量的下级政府以行政为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甚至有些地点在计花生于工作中出现株连、强行打胎等迫使国家法制倒退、伤天害理的行为,其名为行政但实为国家法治的罪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成心损害案件,由于对方的行为带有行政内容,那么司法机关的判决更为重要,意义及阻碍严峻,司法审讯维护的是依法行政,而不是非法行政,本案的司法判决具有行政行为导向的作用,通过判决引导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下级政府部门违法行政的扩大和开展,消除违法行政给国家法治建立带来的负面阻碍,保证国家法律的遵守和施行,维护党的道路政策正确贯彻施行,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长远的国家利益,希望法庭对本案作出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此 致某某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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