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作业范文-论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属性.doc
14页关键词: 人类个体基因 基因本质 权利属性 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 民法学界对人类个体基因法律属性的认识有不同见解根据人类个体基因的本质、特征以及在现实中的运用,应当将人类个体基因确定为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并通过民法人格权制度对之加以保护人类个体基因人格权属性以及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既不会将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物化,又能通过人格权的商品化理论保护人类个体基因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并且,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保护是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所在因此,将人类个体基因权利确定为人格权属性并纳入人格权保护体系是人格权法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1 世纪是基因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人类个体基因被广泛应用于医疗、保险、雇佣、商业、教育、诉讼、家庭关系和亲子鉴定等领域随着基因与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人类个体基因的保护成为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但民法如何保护基因,是纳入人格权法保护、还是纳入物权法保护抑或是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 民法理论有不同见解,这种不同见解实际上源于对基因权利属性的不同看法民法理论关于基因的权利属性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人类共同财富说”等正值人格权立法探讨之际,基因是否具有人格权属性,特别是脱离了人体的基因是否还具有人格权属性,以及基因权利在人格权法体系中是否可以得到充分保护成为人格权理论研究不可忽视的话题。
因此,本文以基因的本质及其在现实中的运用为基础,以基因权利的核心价值为目标,论证基因的人格权属性及其在人格权体系中的有效保护性,从而为基因纳入未来的《人格权法》保护体系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一、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各种学说 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人类个体基因权利保护的体系和内容关于人类个体基因的权利属性,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1. 人格权说这种学说认为: 基因,就其物质层面而言,它是由 DNA 等遗传物质所组成,而组成我们物质躯体的细胞就带有这些基因,可以说基因是“身体的一部分”,由于身体是人格权中“身体权”这种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的客体,因此,尚未与身体分离的基因,当然可以直接适用身体的法律地位; 而就基因的功能层面而言,基因不仅可以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还可以使遗传信息得到表达人类基因组包含着决定人类生、老、病、死以及精神、行为等活动的全部遗传信息,基因具有“一身专属性”这种人格法益特点因此,基因就是这个人本身,基因是人格权的客体,具有人格性[1] 2. 财产权说美国学者瓦内流·巴拉德认为,基因信息具备许多财产的特征,例如它可被人占有、可被排他使用,可被浪费、修改、销毁、可免于强制征收等,因而是财产,但它不是完全的财产,因为它不能被继承、赠与、遗赠等,只有由其所有人在其现世利用。
See Catherine M. valerio Barrad,Genetic Information and Property Theory,InNorthwe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87,1992. 转引自徐国栋: 《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9 页 关于基因是物权的客体还是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学说上有争议依照德国法学界的通说,只要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与身体分离的部分,可以将其理解为独立的物,得为物权之客体,而属于该人之所有因此在这个意义下,该部分所包含之基因,当然是该物之成分,而同属于所有权人所有也就是说,与身体分离的组成部分即为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此,作为“个人生物身份证”的人类基因附着在血液与头发等上面与身体分离后,是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物质而存在的,有特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2]( P. 174)但也有学者认为,生物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已向我们昭示了人类基因技术的无限生命力,如果我们一味强求用某种传统的权利模式来给新出现的人类基因作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的定位显然是不太现实的,既然如此,还不如让它自成一体罢了他们认为,人类基因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是属于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无形财产权利,不应当归属于人格权、财产权或知识产权等任何一种传统的权利,而应纳入无形财产理论体系之中[3]。
3. 知识产权说台湾地区有学者用著作权的例子来阐释人类基因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同时建议采取著作权的“中介团体制度”来设立基因财产权的中介体制他们认为,基因不仅是单纯的物质,同时还具有“一身专属性”这种人格法益特点由于基因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性格之特性,知识产权的模式为其提供了一种对于基因源比较完整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于基因之法律地位比较清楚的界定[2]( P. 191) 4. 人类共同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我们每一个人的基因都不全然是自己的,而是我们的祖先经由数百万年的演化发展,一代代遗传下来的而未来,我们也将把我们的基因一代代遗传下去因此我们身体内的基因,除了造成我们个别性状差异的基因功能单位外,更重要的是与全人类共同享有的人类基因图组部分这也正是人类基因组计划( HGP) 所要研究的重点因此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基因既不是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也不是任何其它人的,而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财富[2]( P. 192) 综观上述各种学说可以发现,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分析,基因的确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人格权说”强调了人类个体基因的“身体之一部分”和“一身专属性”的特点,“财产说”强调了人类个体基因运用中的巨大“经济价值”,“知识产权说”着重于人类个体基因的“被发现”,“人类共同财富说”侧重于人类个体基因“世代遗传”的特性,不同的立足点必然导致不同的结论。
但在法律上要对基因进行有效而周全的保护,真正实现基因权利最核心的价值,必须确定基因最基本的权利属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确定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基础 要在法律上对人类个体基因的权利属性进行确定,从而制定相关的规则,首先要探究何谓基因以及基因的本质,这是确定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生物学基础; 其次,要考量基因在实际中的运用以及其最重要的法益,这是确定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现实基础; 第三,要遵循民法权利界定的基本规则,这是确定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法理基础 ( 一) 人类个体基因的本质是确定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生物学基础 生物学研究表明,基因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通过生物学史上的几个著名的试验,科学家最终揭示了基因的化学组成,即基因是由 DNA 构成DNA 是巨大的分子聚合物,分子量在 500 000 到 1 000 000 之间,长度是宽度的 300 倍如此巨大的生物大分子却是 4 种亚单位组成的聚合物,各个亚单位由 1 分子脱氧核糖、1 个磷酸基和 1 个碱基结合而成DNA 缠绕着“核小体”,再经由卷曲、折叠成“环状区段”后,再紧缩成“染色体”,人体长约二公尺的 DNA,便是如此压缩成 46 个染色体而塞在长约数毫米的细胞核内。
参见程书钧、潘锋、徐宁志: 《话说基因》,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1、第 62 页 DNA 分子中碱基对的排列顺序蕴涵着丰富的遗传信息基因被确认为是具有特定遗传效应的 DNA 片断它决定了细胞内 RNA、蛋白质、酶等的合成,从而决定了生物的遗传性状基因与 DNA 不同在于,基因偏重于特定形状之表现,是遗传学上的概念; DNA 偏重于其分子结构与化学功能 简单而言,基因是指 DNA 双螺旋分子上的一段核苷酸序列,它们携带着人类生老病死的全部遗传信息,是人类世代相传的物质基础,是赋予有机体特性和功能的信息根源 尽管,基因在本质上是物质还是信息一直存在各种争议,尽管,“世界是物质的”,但基因概念提出的最根本的基础在于基因物质携带的遗传信息,基因的巨大价值在于这些遗传、控制生物体性状的密码被利用基因是现今生命世界图景中一位非常特殊的成员它不同于生物医学中诸如蛋白质、体液和碳水化合物之类的物质实体,基因这一概念的诞生,并非与某一物质实体相关,并非指称某种特定的已知的物质片断,而是指称一种未知的东西,这种东西与生物体的性状及其生物的世代遗传有着密切的关系就这一角度而言,基因概念是在生物学理论中产生的一种占位符号。
当沃森和克里克建立 DNA双螺旋模型后,基因才真正摆脱了占位符号的抽象性,被确认为具有特定生理化学含义与支撑的化学实体这样在分子层次上,基因,就像各种碳水化合物一样,是一种化学分子,但它又不仅仅等同于碳水化合物,而是承载着肌体的信息、生命的蓝图、运行程序的生命终极因子,正是运用其蕴涵的信息,生命才展开了复杂的生长和发育程序[4]( P. 57) 可见,基因的实质在于基因所承载的信息,正是这些信息将基因这种化学实体区别于其他的化学实体法律上对基因的权利属性进行定位,首先要立足于基因的本质属性,即遗传信息的本质属性,而非单纯的化学物质 ( 二) 人类个体基因的运用是确定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现实基础 一方面,由于人类个体基因对人类生命健康具有重大价值,基因成为珍贵的资源,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另一方面,对基因的滥用最终将导致基因对人类个体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的侵害经济价值和人格价值,何为基因的主要价值,何为基因的次要价值,这是法律必须作出的选择因此,通过考量基因的功能、基因的运用以及对人体本身、对社会的价值,确定基因最重要的法益,从而将基因纳入适当的权利体系,以维护基因的最基本权利。
人类对基因的独特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基因治疗(基因治疗,通常指体细胞治疗,是指以构成基因的核酸物质,如脱氧核糖酸为药物在基因水平对疾病进行治疗黄丁全: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670 页基因干预(基因干预包括疾病治疗性的基因修补和非治疗性的基因增强: 前者如原位置切除并嵌入正常基因,或嵌入一终止密码来阻断不正常基因的表现; 后者如转载一正常的基因到细胞来弥补细胞因缺乏所产生的变化黄丁全: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 670 页基因诊断(基因诊断是指采用分子生物学方法在 DNA 水平和 RNA 水平对某一疾病相关的基因进行分析,从而对特定的疾病进行诊断黄丁全: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672 页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是指将正常外援基因用微注射技术转移入患者的胚胎细胞中,以其使患者的后代不再患同样的遗传病黄丁全: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674 页基因检测(基因检测是指检测是否具有某种与特定疾病有关的基因缺陷,包括先天基因缺陷和后天基因变异,帮助个人了解自己对特定疾病的“基因倾向性”。
黄丁金: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688 页以及利用基因获利等随着人类对基因研究的深入,对于人类基因在遗传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及器官移植等方面的作用将得到更多的应用而对基因进行后续研究所获得的技术成果还可以为研究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谁在将来拥有更多的基因资源,谁就会在科学研究、商业开发等方面抢得了先机正如比尔·盖茨发出的惊世预言: 超越我的下一个首富必定出自基因领域[5] 综观人类对基因的运用,可以发现: 首先,人类对基因的运用主要是运用基因的信息,而基因信息又是个体的生命信息,是关乎个体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以及人格自由的核心所在,是法律所要保护的最重要的利益,因此,法律对基因权利的保护首先考虑的应是保护基因的这种人格利益 其次,基因与基因信息是载体与内容的关系,当基因信息一旦被提取,基因母本与基因信息发生分离,基因母本随即失去使用价值,这表明法律对基因权利的保护首先应建立在基因信息保护的基础上,法律规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