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居综合保险条款B(正式稿2).doc
6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1页共 6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居综合保险条款 B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 坐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二)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第二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财产损失:(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2、雷击、台 风、暴 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二)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 负责赔偿租借 费用最高 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的 10%租借费用:每投保壹万元,每天赔偿 限额 100 元人民币;每户家庭如投保叁万元以上的,该费 用每天赔偿限额 300 元人民币)但上述费用与家庭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家庭财产部分的总保险金额为限。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 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四条 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 搁置物、 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定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2页共 6页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是指法律上存在亲属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员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三)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四)盗窃及入室抢劫。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不 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对第三者 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三)除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四)由于地震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次生灾害;(五)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第八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保险期间 、保险费率第九条 本保险为定额保险,有两种保 险单,每份最高赔偿限额分别为人民币壹万元、伍万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保险单最高赔偿限额的 70%;对第三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3页共 6页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单最高赔偿限额的 30%。
每户家庭可以同时拥有多份上述保险单,其分项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可以累计计算, 赔偿金额以累计保 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第十条 保险期间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起始日开始后的一年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 险 人应当积极抢救,尽可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同时 及时地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对因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引起或扩大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因被保险人未及时 提供上述通知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责任部分,保险 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因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责任部分,保险人有权 拒绝赔偿赔偿处理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 险人根据 实际损失赔偿,以不超 过保险金额或分项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 任事故时,未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第三者做出任何承诺、拒绝、 约定或接受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保险 人根据法院裁决或调解的赔偿金额或经保险人认可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 应由其他责任方 赔偿的,被保 险人应当及时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已确定的最低保险赔偿 金额先予赔偿保 险人自 赔偿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责 任方的请求赔偿权,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4页共 6页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被保 险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修,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
否 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九条 施救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 财产, 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 费用或责任时 ,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 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 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经保险 人赔偿以后,其保 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如需恢复保险 金额, 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如被保险人要求退保,保 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责任的期限收取保费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5页共 6页安居综合保险 B费率方案一、基本年保险费率1.2‰二、风险调整系数根据保险财产类型、所在位置、被保险人的安全防范措施、往年赔付记录等风险因素, 实际年费率可以进 行一定范围的浮动。
实际 年费率为基本年保险费率和下列各项风险调整系数的乘积:(一)房屋类型调整系数(a)房屋类型 调 整系数( a)砖木建筑 1.15混合结构 1.00钢筋混凝土建筑 0.85(二)房屋状态调整系数(b)房屋状态 调整系数(b)精装修房 1.15简单装修房 1.00毛坯房 0.85(三) 房屋坐落地调整系数(c)房屋坐落地状况 调整系数(c)坐落于江、河、湖、海岸或低于当地洪水警戒水平线的房屋或台风惯常登陆点1.0-1.2房屋周边自然条件较好 0.7-1.0(四 )被保 险人安全防范措施调整系数(d)被保险人安全防范措施状况 调整系数(d)良好 0.6-0.9一般 0.9-1.3差 >1.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6页共 6页(五)往年赔付 记录调整系数(e)往年赔付记录状况 调整系数(e)良好 0.7-0.9一般 0.9-1.3差 >1.3(六)团购调整系数(f)投保户数 调整系数(f)10 户以下 1.010 户及以上 0.8-1.0三、实际年费率计算实际年费率=基本年保险费率× 风险调整系数(a×b×c×d×e×f)四、短期费率表凡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或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保者,应按下列百分比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间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按年费率(%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