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样式二).docx
6页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样式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 分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证券登记规则》的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发行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用的标准,就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含甲方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证券持有些人名册服务、权益派发、查询、退出登记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服务 第三条 甲方应该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全部证券登记业务及其它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该暂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甲方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络方法发生改变的,应该自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立即通知乙方相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 按要求享受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 获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导等规范性文件; 三 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 遵守乙方业务规则、细则、指导等的要求; 二 确定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经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乙方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获取的甲方债券托管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法为经甲方确定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三 确保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并为此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四 依法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五 按乙方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乙方经有权部门同意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实施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 依据业务需要,对业务规则、细则、指导等做出修改或补充,并予公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二 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 三 在甲方违反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导等及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 按要求依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向其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 依法妥善保管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确保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簿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 三 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证券交易所依法推行职责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证券持有些人查询其本人的相关资料和甲方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要获取甲方证券持有些人名册外,不得向其它第三方提供和其无关的甲方登记数据资料。
第三章 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 第八条 假如甲方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且按要求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甲方应该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签署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服务协议甲方未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签署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服务协议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相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导等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甲方证券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甲方应该立即向乙方申请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按要求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该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 以下简称“代办机构” 在要求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十条 甲方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按要求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其股份确实权事宜和已确权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事宜由其代办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申请办理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发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该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推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该经过友好协商的方法处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处理不成的,则争议双方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一样意调解的,则争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一 将相关争议提交 依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该继续推行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或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推行本协议的相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负担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故影响的一方应该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对方,乙方能够经过公告的方法推行通知义务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完成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之日终止。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该依据乙方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导等的要求,对双方各自还未推行完成的事项给予清理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 或授权代表 签字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