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院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docx
6页学院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 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 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 策水平和治院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 订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 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第三条 建立健全我院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 当由党委、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的贯彻落实;(二)学院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 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三)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的重要决定;(四)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五)学院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 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六)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七)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八)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九)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评聘、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 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十一)院级奖惩事项的审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 确定;(十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十三)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十四)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十五)院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院无 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十六)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十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一)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二)院级后备干部的选拔;(三)院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四)全国、省、自治区、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五)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 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六)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一)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50万元以上的大 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 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二)重大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审定;(三)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四)其它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预算内100万元以上的支出;(二)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支出(包括预算内项目追加投资);(三)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第三章“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 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 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九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按《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学 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咨询、听证制度,“三重一大" 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 充分吸收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各方面的意见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院教职 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 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 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院长办公会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三)学院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前,有关 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 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需要经学院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 策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四章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一)党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 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二)院长办公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到会才能举行第十二条讨论决定特别重大议题,由学院党委会议决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 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一)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主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 责人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二)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 决权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要采 取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 任免事项赞成人数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对于有争议的决策事项,若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 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 应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第十四条 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 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 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五条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 议题,特别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重大议题第十六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第十七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第十八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 人员不得泄露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 “五明确”,艮L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 要明确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 资料存档备查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第二十条分工组织实施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会成员按照 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 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作出 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一)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 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 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 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三)纪检、监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院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 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 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 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 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并将制定的管理规定报学院党政办公室和纪 委监审处备案第二十五条学院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情况制订实 施细则,报学院党政办公室和纪委监审处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中共学院委员会201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