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产品质量).doc
50页附件2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产品质量)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情节处罚基准备注程度具体情形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严重不合格项目在三项以上的;(3)出于主观故意,采用偷工减料等方式,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产品;(2)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严重不合格项目在三项以上的;(3)出于主观故意,采用偷工减料等方式,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41%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9%至41%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上、下限均不含本数)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产品;(2)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29%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3生产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严重不合格项目在三项以上的;(3)出于主观故意,采用偷工减料等方式,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41%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9%至41%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上、下限均不含本数)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产品;(2)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29%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社会上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的;(2)掺杂、掺假的物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上、下限均不含本数)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2)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且不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3)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车用燃料的1、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车用燃料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严重不合格项目在三项以上的;(3)出于主观故意,采用偷工减料等方式,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上、下限均不含本数)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产品;(2)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社会上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的;(2)掺杂、掺假的物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上、下限均不含本数)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2)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且不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3)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已经或者足以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2)在社会上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上、下限均不含本数)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召回50%以上出厂产品的;(2)违法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