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有关政策.doc
5页独生子女及其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有关政策——广西北流市群众踊跃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在广西北流市得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家庭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表示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他们积极主动到市人口计生局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目前经该局审核、发放 11000 多本 根据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2003 年 7月 22 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 12天;已婚女职工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 20 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
3、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 6 个月至 12 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 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4、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 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6、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 10%的生活保障金 7、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8、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9、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 18 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 120 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1)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 50%; (2)夫妻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3)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4)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5)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6)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10、根据 2007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桂政发[2007]28 号)第九条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000 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2000 元。
1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 20 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 10 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12、农村独生子女未满 18 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 600 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 18 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13、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 600 元救助金,直至年满 60 周岁止 1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已领取的证书、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应当全部退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一、奖励扶助对象第六条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 18 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二、奖励、救助与扶助1、奖励第八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500 元;(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200 元;(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 35 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 元;(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 35 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600 元。
第九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000 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2000 元2、救助第十条农村独生子女未满 18 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 600 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 周岁止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第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 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 60 周岁止:(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 4000 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 2000 元补助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3、扶助 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 20 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 10 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 18 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第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 1/2 以上的补助资金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第十八条 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第二十条 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