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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页赠和协议违约 篇一:赠和协议纠纷案例精选 律师专业尽责,被告也能胜诉!——律师代理房产赠和纠纷一二审均告胜诉 赵红兵律师 法律无偿咨询热线:13971547859日期:2021年01月26日 案情介绍: 2021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在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和的方法赠和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署了赠和协议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和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全部的房屋日常开支和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儿女以后王某某和袁某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和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和协议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 赵红兵律师接收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小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绪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和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根据《赠和协议》和《赠和协议》的约定推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和协议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和协议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正当律要求,不应被法庭采纳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标,实际上是部分儿女为了本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此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 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足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根据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绪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正确主动权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足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但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因为本案被告方不一样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告择日判决在等候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逝世,其二个儿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与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儿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与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21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收本案被告袁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依据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将诉争房屋赠和被告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赠和协议》和《赠和协议》是原告自愿赠和的行为,原告分别在《赠和协议》和《赠和协议》上表示自愿赠和给被告,同时亲自签字并经原告多名儿女和律师见证,《赠和协议》更是经过洪山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充足表明该行为是原告自愿所为,不存在受被告及其母亲的欺骗和利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五条要求:在协议纠纷案件中,主张协议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发协议关系变动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依据该要求,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赠和协议,就应该对相关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不过经过庭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充足证实这一主张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却充足证实原告的赠和行为是其真实意思地表示,应得的法律支持 二、被告已经根据《赠和协议》和《赠和协议》的约定推行了附随义务,原告要求撤销赠和协议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赠和协议》签署后,被告根据约定,向原告的儿女支付了赔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支付了过户费用,同时原告也至今居住在被告家中,被告及其母亲照料和赡养原告多年,对此,原告的申明和相关证据能够充足证实本案的原告是年近95岁高龄的老人,被告的母亲作为原告的小女儿,从出生、成长,到结婚,再到被告出生、成长,一直是和原告居住在一起生活,直到1991年,被告母亲搬到新房,但还是同住在一个大院,方便照料老人,1999年,被告母亲办理内退,回家一心一意照料父母,被告从出生至今一直跟外公在一起生活,同母亲一起照料外公,外公也喜爱被告,不然,原告也不会将房屋赠和被告,2021年初,原告长女王 为争夺原告的房产权,前后两次到洪山区法院起诉自己的父亲,原告考虑再三,在取得其它儿女和律师的同意下,决定将该处房产赠和被告,另外考虑到其它儿女的家庭情况,要求被告出资二十万元分给其它儿女,被告答应并推行了该赠和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原告的生活仍在被告及其母亲照护下,安享晚年假如像起诉状中所称的被告及其母亲“房屋过户后,对其从不照料和关心、限制其人身自由、严重侵害其财产权和人身权、对其疾病不予救治和诊疗、严重影响原告正常休息,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等那样,原告就不可能在95岁还有如此好的身体!而原告本人在其亲笔书写的申明中明确证实这些年是受到被告及其母亲的护理!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原告也亲口认可:“今年上半年,我还能够到街上、学校操场上四处玩!我身体是最好,随便到外面走,眼睛什么的,多种器官全部好”这些全部充足表明原告亲口亲笔证实起诉状中的所谓事实自相矛盾,子虚乌有例《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要求: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说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认可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该给予确定本案起诉的真实目标,是原告的部分儿女面对房屋价格上涨,为了本身取得利益而鼓动年近95岁高龄老人诉讼,人为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假如本案诉争房屋现价值低于 三十万元,就不会有诉讼的发生,中国《协议法》第八条要求: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假如原告这么无理的请求能够实现,将对被告极为不公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三、原告要求撤销赠和协议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正当律要求,不应被法庭采纳 1、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原告亲口认可被告一直未尽赠和协议约定的义务,那么依据《协议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要求:赠和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五十五条要求: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亡所以即便是被告存在有起诉状中所称的未尽义务,也因原告没有立即行使撤销权而消亡 2、有关证人证言:证人分别是原告的大儿子和大女儿,跟本案审理的结果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为假如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赠和协议,原告已近95岁高龄,证人作为继承人就能够或有可能取得该房屋的继承权,同时证人和本案的被告母亲含有债务关系,汪 和被告也刚刚进行了诉讼,也全部一样含有利害关系依据《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要求:和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因证人又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所以她们的证人证言不应得到法庭采纳和支持 3、经过庭审,能够清楚地看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其儿女提供的证言和视听证据外,再无任何证据,同时其儿女证言多为道听途说,而被告方现有原告的亲笔所写的证实,又含有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同时还有众多和本案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这些全部充足证实原告起诉状所称的事实和理由,并非真正的事实。
《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要求: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实力,能够根据下列标准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实力通常大于其它书证;(二)物证、档案、判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实力通常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实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实力通常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和其有亲属或其它亲密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实力通常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所以,不论是从协议撤销程序上还是证据的证实力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总而言之,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正当律要求,其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平,维护被告的正当权益 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赵红兵律师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篇二:赠和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篇一:协议法释义- 赠和协议 协议法释义- 赠和协议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和协议的概念、赠和协议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和协议是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和的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赠和协议概念的要求 赠和协议,是指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收赠和的协议我们能够从赠和协议的概念中看出以下内涵: 1.赠和是一个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和协议虽为单务、无偿协议,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假如一方有赠和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收该赠和的,赠和协议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收对方赠和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和协议即不成立 2.赠和协议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协议赠和协议是以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为内容的协议,是赠和人转移财产全部权于受赠人的协议这是赠和协议和借用协议的关键区分 3.赠和协议为无偿协议所谓“无偿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无须向对方偿付对应代价的协议在赠和协议中,仅由赠和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和的财产,不需向赠和人偿付对应的代价这是赠和协议和买卖等有偿协议的关键区分 4.赠和协议是单务协议所谓“单务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协议在通常情况下,赠和协议仅由赠和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和中,赠和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和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所以赠和协议为单务协议 5.赠和协议为诺成协议赠和协议是实践协议还是诺成协议,和赠和协议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和协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一样要求,中国法学界也有不一样认识所谓“实践协议”,又称“要物协议”,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协议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协议”,又称“非要物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协议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部分国家将赠和协议作为实践协议;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域则在其立法中将赠和协议要求为诺成协议在中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和协议为实践协议;有的主张赠和协议为诺成协议 在协议法赠和协议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该将赠和协议要求为实践协议还是诺成协议,赠和协议自何时成立也有不一样的见解有的意见认为赠和应为实践协议,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不然当事人之间达成赠和之合意,假如赠和方不推行赠和义务,即要受到强制实施,则对赠和人实在不公平。
同时也会使赠和人在表示赠和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和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降低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和应为诺成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协议即告成立假如赠和人在未交付赠和物之前全部能够不推行交付义务,赠和的意思表示对赠和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和老实信用标准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和人的信赖,为接收赠和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赔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为,能够将口头的赠和协议要求为自财产交付时协议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和协议要求为协议签订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