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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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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录引言 1 一、死刑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2 (一)死刑概述 2 (二) 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 2 (三)各国死刑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 3 二、死刑存废之争的主流观点及思考. 4 ( 一) 死刑废止论 4 ( 二) 死刑保留论 5 ( 三) 对两派学说的思考 5 三、我国保留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6 ( 一) 传统文化因素 6 ( 二) 社会状况因素 7 ( 三) 治安状况因素 7 ( 四) 国际形势因素 8 结论 8 致谢语 . 10 参考文献 . 11 浅议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1 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使得现行法律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而有必要对刑法作出调整和修改2011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令人关注的就是 13个经济类非暴力性死刑罪名的取消本次大修之前 , 我国《刑法》规定了68 种死刑罪名 , 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随着 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被正式取消, 我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 削减幅度近 1/5,力度非常大。

      这种修改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同时,这次修改也表明了我国刑事立法的态度,即目前还不取消死刑,但必须严格限制死刑,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死刑, 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处以剥夺生命的刑罚,最初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长久以来被统治阶级视为维护统治、顺应民意的法宝16 世纪时,英国学者莫尔曾从基督教角度对死刑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但是,未引起广泛的反响;18 世纪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直接从人道主义出发提出应废除死刑的观点,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多年来,死刑的存废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并出现了多种学说,大致分为“死刑废止说”和“死刑保留说”两种观点现今,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对死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然而,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社会发展新陈代谢的产物,它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传统文化、民风民俗等有着直接的联系死刑作为遏制严重犯罪的一项有效手段,在拥有世界近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国,盲目追随世界潮流,轻言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社会秩序紊乱、犯罪率上升等各种社会问题激增,已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而,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保留死刑制度,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1]浅议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2 一、 死刑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死刑概述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叫极刑或生命刑,它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一种刑罚方法, 是历代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一种最为严厉的手段,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到能够剥夺人的生命,因而人们对死刑的争论异常激烈,而且由来已久死刑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刑罚体系、犯罪预防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随着近代西方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开始受到怀疑,死刑的地位也随之急剧下降早在启蒙时代,贝卡利亚就率先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他认为,死刑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处于正常状态时,就应当废止死刑;加上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身自由刑,死刑会给人提供残酷行为的范例,对社会有害由此引发一些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的实践,严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性潮流二)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死刑政策,是国家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为预防和控制严重犯罪而制定的有关适用死刑的指导思想、原则、策略、具体措施的总称。

      [2]作为刑事政策重要内容的死刑政策,是死刑适用的灵魂,关乎一国的死刑立法,并指导一国的司法适用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概括为四点,既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区别对待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社会物质文明程度较低;并且,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报应观念极为浓厚,杀人偿命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保留死刑符合我国人民群众的一般法律信念若无视这些历史与现状,贸然采取立即废除死刑的政策,势必难以取得其应有的社会效果政策的制定必须顺应民意,否则必将达不到其立意初衷,甚至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国民的认可、接受与遵守,是一项政策合法化的必要条件保留死刑解决了杀与不杀的问题,接下来就必须考虑杀多杀少的问题我们党和国家坚持死刑原则,坚持少杀,反对多杀和滥用死刑的政策,不仅与人类社会死刑历史演变的总趋势具有一致性,即死刑适用的数量逐渐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逐步受到严格限制,同时也符合我国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浅议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3 防止错杀的政策与坚持少杀的政策二者关系极为密切从一定意义上,防止错杀的政策也可以包含在坚持少杀的政策之内,但是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前者侧重于适用死刑的准确性,后者则侧重于适用死刑的量化特征一般而言,只有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防止错杀,才能真正做到坚持少杀;当然也只有坚持少杀的政策,才能更好的防止错杀政策的落实[3]因此,在防止错杀死刑政策指导下,死刑适用必须坚持严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标准,依法报请审批复核死刑适用中的区别对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同时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区别对待政策主要涉及我国的两个特殊群体,即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侨眷中的犯罪分子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人,是在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前提下进一步从宽;而对于归国华侨、侨眷采取的是基本不杀的死刑政策,简言之,对后者的死刑政策更为宽大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不仅是根据我国国情实事求是解决特殊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创举,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典型例证三)各国死刑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超过 60% 的世界人口居住在仍执行死刑的四大人口最多的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美国和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日本与美国是仍保留死刑的3 个发达国家基于联邦体制,美国各州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对待死刑的态度也不完全相同20 世纪中叶,美国的许多州都废除了死刑。

      1972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福尔曼诉讼乔治亚州一案中暂停了死刑的进一步使用由于美国是移民国家,外来人口融入美国社会的适应期、失业等社会压力,使得犯罪相对较多,因此这一决定引起了公众的反对但是最高法院并未完全废除死刑,它相应地将该种不可逆转的刑罚局限于几种罪行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死刑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此后,死刑在美国重新恢复,但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都非常审慎,美国有36 个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对“一级谋杀罪”适用死刑,并且审理的程序非常严格[4]日本政府坚持保留死刑,最高法院裁决死刑既不违反宪法,也不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司法实践中,日本法院还是判处终身监禁刑较多虽然日本律师协会一度呼吁采取死刑替代措施,但并没有出现废除死刑的结果这说明即便在法学专业人士中,还有很多人强烈坚持保留死刑印度是个拥有10 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 , 其国内的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种姓制度残余引发的社会矛盾非常尖锐复杂, 但纵观其整部刑法典,只有6 个条文规定了适用死刑 , 并只适用于有关叛国、 杀人的重要犯罪 , 全国每年被执行死刑人数也只有百人左右世界上其他保留死浅议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4 刑的国家 , 规定死刑的罪名一般只有几种, 多则十几种 , 超过二十种的极少。

      [5]可以看出,虽然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即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开始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 , 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款限制和削减死刑 , 最后逐步废除死刑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二、 死刑存废之争的主流观点及思考1764 年,意大利著名刑罚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不必要性 , 引起了至今两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我国学者倡导废止死刑的时间并不长,但废除死刑的观点一经抛出就在中国引起了轩然大波,此起彼伏的争论在死刑废除派与死刑保留派死刑存废之间展开 废除派与保留派都在理论方面提出了支持其观点的种种理由一)死刑废止论死刑废除派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6]:第一,死刑是对社会契约的违背,因为人们在建立社会契约时交由政府处置的权利并不包括自己的生命权第二,从现代文明的观念来看,死刑明显是残酷的、违反人道的,并且现代文明倡导和平,放弃战争,如果一方面放弃战争,另一方面却保存死刑,这明显是矛盾的第三,死刑断绝了犯罪人的改过自新之路虽说对危险的罪犯处以死刑就可以完全消灭其再犯的可能性,但消灭再犯可能性的方法多其甚者,死刑并非是唯一的、绝对的方法,而且终身监禁足以消除无法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死刑对于犯罪并无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有些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不具有一般的预防功能和特殊的威慑力,因为一些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废止之后犯罪并未急剧增加,因而无保存的必要;也有废止论者提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尚无定论,因而至少应当采取“疑则不用”的态度有些废止论者则肯定死刑具有一般的威慑力,但同时质疑死刑具有特殊的威慑力,若不能证实,则不能作为抑制犯罪的正当手段来使用第四,立法一方面规定国家有执行死刑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禁止公民杀人,这种法律规定自相矛盾第五,每年众多的死刑犯是可利用的廉价劳动力,因而死刑是不经济的惩罚方法废止浅议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5 论者认为,可以终身监禁刑替代死刑,这既有利于改造罪犯,又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力,不论从哪个方面出发,都有利于社会第六,犯罪有轻重之分,但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执行将不可挽回,因而死刑并无差别和幅度可言,这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死刑难免误判,一旦执行,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二) 死刑保留论死刑保留派大致持有以下八种观点[7]:第一,死刑并不违背社会契约, 人们在建立社会契约时让渡给国家的权利中包括生命权第二,废除死刑并非残酷的、不人道的。

      残酷是就执行刑罚的方法而言的,而现代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死刑的方法并不残酷并且,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这就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此外,如果认为放弃战争也就应当废止死刑,那么,按同样的逻辑推论,岂不是保存死刑也就不能放弃战争?实际上,放弃战争与废止死刑毫无关系第三,死刑是剥夺某些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的最有效手段,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所不具有的威慑效果因为人都有强烈的求生存的本能,国家颁布法律,预告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将被剥夺生命,那么,有可能实施此种行为的人在实施之前就会产生犹豫,从而起到抑止犯罪的作用第四,死刑与国家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并不矛盾,相反,死刑就是为了更好地使国家禁止杀人的法律得到执行第五,死刑与自由刑相比更具经济性,因为自由刑会花费更多的社会财富并且,国家财富主要来源于税收,让被害人拿钱“照顾”仇人,这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第六,重犯罪人不处死刑才是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废除论者所说的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事实上也并无差别和幅度可言第七,误判并非常态,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且在现代司法之下,误判的可能性极小三) 对两派学说的思考死刑废除派与死刑保留派往往基于相同的理由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一方面二者都能运用一定的方法论证己方主张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另一方面却也都无法完全推翻对方的观点。

      双方都无法将对方说服,当然也无法说服民众究其原因,是因为学者们都只从某一角度出发,片面的看待某一问题,没有具体情况具浅议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6 体分析两派学者们的观点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多数是以某一理论为支撑,而没有充分考虑具体地区的法律文化、历史传统、国情和现状应当肯定的是,以理论为基础并经过充分论证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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