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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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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58089150
  • 上传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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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依照本制度具 体办理听证事务的市级局法规工作机构和县级局法规员为组织听证 的具体责任部门(人)第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 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 公众旁听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 处罚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二章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 1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 1 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第五条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 可以通过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

      口头申请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 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第七条 ?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3 日内 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 3 日内通过口头放弃或者 默示方式放弃,并不表明当事人丧失要求听证的权利 3 日期满后, 当事人即丧失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三章 听证人员第八条 听证人员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 法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第九条 ? 听证应设 1 名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 1-2 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由 1 名书记员进行记录 听证主 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主管局领导指定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本案执法人员;(二)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三)熟悉本单位行政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主持听证会;(三)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四)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本案执法人员是否回答当事 人提出的问题;(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七)审查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一)参与本案调查的;(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二条 ?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徇私枉法, 包庇违法行为, 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 保密的义务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执法人员、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 知晓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证据(二) 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三) 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 权限;(四) 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五) 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 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七) 核对听证笔录;(八)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五章 听证程序的启动和准备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二) 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五)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印章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 证要求的,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第十七条 对以下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无当事人委托;(2) 申请不是依照第五条之规定提出的;(3) 申请人没有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 3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4) 属于撤回听证要求后再次提出的;(5) 其他原因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专卖部门应当 通知本单位法规机构(员) ,并同时向法规机构(员)移交案卷材料 承办听证事务的法规机构(员)应当做好听证准备工作第十九条 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同时制作听证通知书将以下内容书面通知当事 人,有第三人参加的,还应送达第三人:(一) 听证事由;(二) 听证举行的日期和举行场所;(三) 参与听证的听证人员;(四)申请回避的权利;(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按照听证通知 书的要求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回 避申请的,可以在听证举行时的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书记员的回避由主管局领导决定决定回 避的,由市局法规部门依程序另行指定相应人员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认真阅卷, 审核有关证据材料, 明 确听证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公告栏 听证举行 3 日前, 应发布听 证公告,将听证的事由、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公开,以便公 众旁听第六章 听证的组织及举行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通知参加听证, 无正 当理由不参加的, 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视为放弃听 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本案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委托代 理人参加听证的, 应当于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 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 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 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 处罚建议和依据;(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如期举行的;(二)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回避, 无法及时决定或无法 及时指定相应听证人员的;(三)其它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延期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决定延期的,应及时 告知当事人新的听证时间、地点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主要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二)听证参加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在五日内恢 复举行听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继续举行听证没有意义的, 可以终止听证:(一)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二) 当事人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听证程序无法进行;(三) 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报主管局领导决定第二十九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 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实:(一) 听证事由;(二)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承办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姓名;(三)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名单;(四)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五) 本案执法人员的意见;(六)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七) 辩论和质证的内容;(八) 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对笔录有异议的, 听证参 加人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 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及 听证会上的有关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连同听证笔录、 案卷材料报局领 导决定第三十二条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本案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基本情况;(五)在事实认定、证据及对事实定性等方面的各方的共同点及 分歧;(六)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七)处理意见和建议;(八)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九)听证报告制作日期;(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当事人要 求听证而未组织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 听证告知书2. 听证通知书3. 听证公告4. 听证笔录5. 听证报告6.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附件 1: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烟听告 [ ]第 号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的行为,违 反了 的 规 定 ,依 据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3 日内向本 局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邮编:本局地址: 联系:(印章)年月日附件 2:烟草专卖局听证通知书烟听通 [ ]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你 (单位)的要求, 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就 一案 举行公开(不公开)听证经本局负责人指定,参与本次听证的听证人员有: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 当事人如认为以上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第三人做好以下准备:1. 携带有关证据2. 通知有关证人作证。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准备工作请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印章)年 月 日 附件 3:烟草专卖局听证公告烟听公 [ ]第 号公开举现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行 一案的听证会特此公告印章)附件 4:烟草专卖局听证笔录案 由: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工作单位:第 三 人:工作单位:案件调查人:工作单位:证人:工作单位:听证主持人:工作单位:听证员( 1):工作人员: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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